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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律师强烈质疑 辽宁凌海市检察官骂人、法院休庭

——记锦州市于静等四位法轮功学员的第三次非法庭审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十时十分,辽宁省凌海市法院第三次非法庭审锦州市四位法轮功学员于静(女)、王英华(女)、王景中(王景忠,男)、代秀华(女)被构陷一案。审判长黄艳春法官给出的开庭理由是:公诉方提供了新的证据,所以就质证环节恢复一次开庭。在三位律师的强烈质疑声中,公诉人李峰竟骂了起来,法官宣布休庭。

此次开庭,公诉人提供了两份所谓证据:一位法轮功学员家中的搜查照片,及三位法轮功学员的现场指认照片。

C律师首先提出了三点质证意见:

一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开庭应是合议庭决定,而不是公诉人提供证据就能开庭,对此次只是公诉人提供证据就开庭,表示不理解;二是仍脱不开上次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三,这不是新的证据,是原有证据由黑白照片换成了彩色而已。同时法轮功物品并非不能搬运,也不含放射性,为什么不呈交实物?照片显然不方便质证是否是我当事人的。

此时A律师补充道:上次我提交证据,公诉人要求提前三天,并给出复印件。而这次开庭,我们没有在开庭前得到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没让我们阅卷,这是法院在法律上的双重标准。其次,公诉人说是现场的指认照片,怎么照片的背景有国徽,还有派出所字样?公诉人解释一下,我的当事人难道是跑到公安局去犯法了吗?……(注:当庭让律师看这些照片,律师不得不用手机拍下来,边看边辩护。)

不待A律师说完,凌海市检察院的公诉人李峰竟骂了来:“你不会往下看啊,挺大个人,你眼睛瞎啊……”

在法官的示意下,A律师含笑、从容地说道:

这照片是三月九日拍的(即法轮功学员被绑架的时间),并未补充新的证据,为什么不在上次庭审时拿出来?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你在上次庭审后想到要拿出新的证据,不就是为了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犯罪的行为吗?这就说明,你对我的当事人有无犯罪也定不下来,要不提交新证据干什么?

B律师说:这些照片不具有合法性。就这次开庭本身而言就是个笑话,为什么要再开庭?上次已经完整的质证和辩护了。其次,这不是新的证据,为什么上次不拿出来、而这次拿出来?那是你公诉人的恶意?还是当成你的失职?你知不知道,你在浪费国家的法律资源。第三,此照片不具有真实性,你把这三个当事人放在一个框中,前面堆的法轮功物品,想说明什么呢?哪些是我的当事人的,这如何分辨、如何认证?所以这些照片应不予认定。

在律师的抗议及质疑声中,公诉人一直处于焦躁不安中,法官黄艳春虽然在言语表达上还是倾向公诉方,但她也不得不认可律师的辩护意见。黄艳春在宣布休庭前说道:这就是个十分钟的庭,现在竟开成一个小时。其想走过场的倾向非常明显。

参加旁听的家属都听明白了!他们刚刚走出审判庭门口,就大声地说道:这检察院的人什么素质?他是怎么当上检察院的公务人员的?怎么还骂人?我们要控告他!这些话法庭里还没有退去的法官、公诉人、律师等都听得清清楚楚。

此次开庭,和之前的两次开庭一样,四位法轮功的手、脚仍然被戴着戒具出庭;开庭时间又延后了四十分钟,而延后的一个原因竟是当地的一个幼儿园的四十多位三岁左右的孩子们和老师要参观这个刑事庭!律师、家属只能无奈的等待,大家纷纷在议论:纯真的孩子怎么能带进刑事庭接受这负面的东西?这法庭不成了儿戏的地方吗?

于静、王英华、王景中(王景忠)、代秀华自修炼法轮大法后,友好邻里,身心受益,给国家节省了大量医药费。四位法轮功学员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中旬,被公安警察采用特务流氓手段监控跟踪、绑架,遭非法关押、构陷,他们已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和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遭凌海市法院两次非法庭审,三位律师及家属辩护人都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更多信息详见明慧网《锦州四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 律师依法驳斥指控》、《锦州市于静等四人被诬陷 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审》、《锦州市公安采用流氓手段绑架多名法轮功学员》等。

主要责任人信息:
凌海市法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41号,邮编:121200
院长张凤武 办0416-8152001
审判长(刑庭庭长):黄艳春 18941603418,办0416—8152003
凌海市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56号 邮编:121200
承办检察官:李峰13314160001、办0416-8107161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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