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沧州市新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侯树元的家人要求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的原裁定,发回新华区法院重审此案。沧州市中级法院能作出此裁决,充分体现出新华区法院的原裁定荒唐到离谱。
不过,沧州市中级法院在做出裁定后,不知何因却在近一个月后才将裁定书邮寄给侯树元的家人,他家人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才收到此裁定书。
事件起因与经过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晚,沧州市法轮功学员侯树元、刘在云、苏春风、胡秀梅等四人驾三轮车外出,遭沧州市新华分局国保大队指导员高福松等警察跟踪、绑架。
酷刑演示:铁椅子
随后,侯树元家人和律师前往新华分局,要求高福松给家人提供侯树元被送看守所前的体检报告,遭高福松拒绝。律师曾针对高福松等警察违法办案情况,向各级部门提出控告。未得到回复。
家人要求新华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未果
根据以上情况,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侯树元的家人向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要求新华公安分局向家人公开:侯树元被送沧州市看守所羁押时的“健康检查结果”(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肺部CT 等),要求新华分局将“健康检查结果”邮寄给他家人提供的地址。
沧州市新华分局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成功签收该申请后,并没有依法在二十天内给侯树元家人邮寄公开申请资料。新华公安分局不给他家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申请,涉嫌违法。
家人对新华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律师代表侯树元的家人,通过“法院在线服务”网上立案,向沧州市新华区法院对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沧州市新华区法院成功立案。案号:(2023)冀0902 行初79 号。原告:侯树元家人。被告: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审判长:张静。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沧州市新华区法院给律师邮寄了开庭传票,定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点,在沧州市新华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案由:政府信息公开。审判员:张静。书记员:吴晗。
新华区法院法官滥用职权、包庇犯案人员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律师却收到沧州市新华区法院邮寄的《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法院行政裁定书》,非法驳回了侯树元家人对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沧州市新华区法院法官张静在行政裁定书中称:原告侯树元家人所申请公开的“侯树元被送沧州市看守所羁押的健康检查结果”系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驳回起诉。
然而,“侯树元被送沧州市看守所羁押的健康检查结果”并不属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侯树元的代理律师曾在公、检、法等三个阶段多次阅卷,在案卷中从没见过“侯树元被送沧州市看守所羁押的健康检查结果”。显然,法官张静的裁定是非法的,同时涉嫌滥用职权、包庇新华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向其家人依法公开“侯树元被送沧州市看守所羁押的健康检查结果”是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的法定职责,新华分局不履行此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侯树元家人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新华区法院的原裁定,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该行政案件。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认定沧州市新华区法院原裁定基本事实不清,驳回重审。沧州市中级法院在做出裁定后,却在近一个月后才给侯树元家人邮寄裁定书,他家人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才收到中级法院邮寄的裁定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诉讼是宪法赋予老百姓监督执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无论是修炼法轮功或是传播法轮功真相,在中国都是完全合法的。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善恶有报,天理昭彰。希望沧州地区公、检、法、司等人员,明善恶、知进退,不要因为权欲迷失了心智,企图通过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而获取权利的想法是错误的。
侯树元、刘在云、苏春风、胡秀梅等四名法轮功学员目前仍被非法关押在沧州市看守所遭受迫害。呼吁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在沧州市看守所的法轮功学员。
明真相,退出党、团、队,才能在大瘟疫再次降临时,保住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健康。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参与迫害相关机构及人员信息: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分局:
局长王秀志16630869111
沧州市新华区政保大队:(原国保大队)
新任大队长牛犇13930751668
指导员高福松16630765851、18833751319、警号056386
警察张亮15326708668
警察李某15130717699
警察:崔强、苑婷婷
南大街派出所:指导员张勇 13603176819 警号054400
东环派出所:王亮17761564006
沧州市看守所:
电话:0317-5523116、0317-5523102
所长提寿德 0317-5523199
沧州市检察院驻看守所魏姓检察官18103170550
沧州市新华区法院:
审判长张静0317-3165670
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批捕起诉负责人耿伟0317-3166520
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批捕起诉负责人孔令霞0317-5670655
检察官助理李传贺
运河区法院:
副院长马永胜15690269708、13903176216(常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且凭此升迁)
现主管法官刘忠诚0317-2129773
承办法官付饶(女)0317-2129709
书记员:王艳、朱某0317-2047884
刑庭:
周化长13582675999
赵颖梅13903170786
沧州市第一巡视组:15603179579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