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邱立英起诉石家庄社会保险中心违法停发、追缴养老金一案,长安区法院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再次开庭。在九月八日上次庭审中,法官胡玫洁有意偏袒被告,允许被告社会保险中心补充证据而违规休庭。
本次开庭,辩护律师以实列举证,与本案完全一致的李松亭一案,河北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冀行申字第192号、承德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承行终字第00047号,对李松亭一案判决撤销了人社局扣除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行为。最高院2021行再217号行政判决书的案情与原告邱立英的案情也相类似,最高院也支持了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胡玫洁依然完全不顾《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辩护律师的诉讼请求,在被告社会保险中心停发原告邱立英的养老金待遇和扣除视同缴费年限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一再强调被告补充的所谓违法“依据”要给邱立英解释清楚。
一、违规休庭再开庭 胡玫洁不听善劝 再次偏袒被告
本次开庭是上次九月八日庭审的延续,上次庭审质证阶段中,法官胡玫洁威胁辩护律师:“要交就在庭上交,开完庭不允许再提交证据。”而当律师指出,社保中心没有扣除视同缴费年限的权利时,社保中心辩称:石家庄市人社局授权社保中心此权利。律师要求拿出授权委托证据,社保中心却拿不出证据。而法官竟然自打脸,允许社保中心回去补充证据而违规休庭。律师说不能后补证据,因为行政诉讼案开完庭不允许再补充证据,而且开庭时宣布庭审要求时有此一条。法官胡玫洁不理会律师的合理要求,强制休庭。详见明慧网《石家庄邱立英起诉社保中心 法官两副面孔违规休庭》
本次开庭,法官胡玫洁一再强调被告的所谓依据“社会保险集合办法”停发原告的养老金的权限跟邱立英解释清楚。
社保中心做出告知书时,当时唯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第十三条。此条款中没有规定:涉刑人员在办理退休审批时应扣除涉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入狱期间的缴费年限,完全没有这样的字眼和描述!
辩护律师从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从来没有体现过扣除视同缴费年限问题,驳斥了社保中心所举证的依据:冀劳办【1998】202号、【(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适用法律错误,均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都属于违法的。
同时以两个实列举证,全国人民最高法院2021行再217号行政判决书、河北省最高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冀行申字第192号,都认定服刑人员服刑前的工作年限是不能被扣除的,后者更是对李松亭一案判决撤销了人社局扣除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胡玫洁仍然不顾法律和事实,颠倒黑白,不听善劝,庭审虽未出结果,再次偏袒被告。
二、被无理克扣养老金 邱立英历时一年多艰辛维权遭枉判
邱立英今年58岁,原石家庄炼油厂职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今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她因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不肯背信弃义、妥协低头,被中共公检法人员以莫须有的“罪名”绑架了八次,累计八年多的时间在看守所、劳教所、精神病院、洗脑班、监狱中度过,她历尽魔难、九死一生。
二零二零年二月,邱立英依法正常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金。二零二一年十二月,石家庄社保中心以“大数据联查”疑点信息显示:“邱立英曾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被判刑入狱”。社保中心不顾邱立英已按规定正常办理退休的事实,遂以所谓“在押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为由,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和二零二三年四月发给邱立英两份“告知书”:不但停发她的退休养老金(第一份告知书),而且还要追缴已经领取的退休金64328.64元(第二份告知书),同时把她七年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扣除后重新计算,致使邱立英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十五年,无法领取养老金,使她本已清贫的生活雪上加霜。
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以来,邱立英针对石家庄社保中心停发养老金的第一份告知书,历时一年多艰难维权:申请恢复发放养老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将石家庄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
长安区法院于今年上半年两次开庭,法官胡玫洁在石家庄社保部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已经停发了邱立英一年多养老金的情况下,判决却说是过程性行为,没有对当事人造成实际影响,枉法驳回起诉。邱立英不服枉法判决,再次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竟罔顾事实,依然“维持原判”。邱立英准备到高院申请行政再审。
三、伸出援手,让人性、良知、道义回归
为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邱立英于二零二三年六月,针对石家庄市社保中心出的第二份“告知书”,违法追缴64328.64元养老金的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依法恢复发放其养老金。现如今,本案两次开庭,法官胡玫洁虽未做出宣判结果,但再次枉法裁判意图明显。
本次开庭时,石家庄市人社局为了维护下属单位社保中心的违法行为,一错再错,在违反人性、良知、道义的路上越走越远,竟然违法后补“证据”,于10月中旬直接“撤销了邱立英的退休审批”。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恰恰证明在此之前,社保中心在没有任何审批权限的情况下,直接停发和追缴邱立英养老金的行为,是严重的越权违法行为!
“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面对二十多年来,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遭受无辜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善劝胡玫洁法官和石家庄社保相关人员,是秉持正义,选择良善;还是追随邪恶,助纣为虐;拷问着每一个人的良知,然公道在人心,正义必彰显。
真心的希望你们抓住机缘、将功补过,不要给自己的生命留下永远的遗憾!
呼吁所有正义善良的人们伸出援手,持续关注邱立英女士的艰难境况,让良知、道义回归!
邱立英更多被迫害情况,请见明慧网报道《又遭经济迫害 石家庄邱立英被无理停发退休金》、《八年冤狱遭受种种酷刑 石家庄邱立英又遭经济迫害》等。
相关责任人(本次为最新):
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邮编050011
长安区法院院长:王伟(原石家庄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手机号:13833456789
综合审判庭主管副院长:韩志国
副院长:张大为、张云萧、张静、卢燕津、李生春、赵淑红、韩颖
综合审判庭:主审法官 胡玫洁0311-66758033
本次开庭陪审员:魏彦萍、李延萍(上次开庭是党红华、李延萍)
书记员:丁浩源(上次开庭是廉志奎)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91号,邮编050062
赔偿办:审判员(承办人):魏其仓0311–85187277
审判员:李文华0311–85187256
审判长:郝俊贤0311–85181227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方北路18号,邮编:050000
主任李昕13931126058、0311-88625818
副主任:林建春 主管风险防控科
副主任:宋志宏0311-88625828
副主任:贾振江
风险防控科科长:周新运13463866662、0311-88625811(有善念)
副科长:王凯(本次代表社保中心出庭)
咨询电话:0311-88625817
石家庄市人社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102号,邮编050011
局长:张会革
副局长:刘子君18733116699、0311-86687878 主管养老保险科(曾任石家庄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副局长:徐志峰
副局长:张佐礼
副局长:王建敏 13930170617、0311-86688701
温富才 13832357768、0311-86687708
纪检监察组组长:张春光13603317550、0311-86687726(主持纪检监察)
二级调研员:赵同乐18730118777、0311-86687908、韩春生18812018889、0311-86688188
三级调研员:
孟宪明15830669526、0311-86688176
办公室主任:卜晓磊15231170888、0311-86688015
科员:宋福忠13931120006 0311-86687839
办公室:0311-86687724
养老保险科(审批退休手续)0311-86688725
李晓龙13933098307、0311-86688725
陈波13785105177、0311-86688725(代表人社局出庭人员)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