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中旬,广东茂名市电白区法轮功学员林武家属聘请的律师,收到茂名市中级法院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对林武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裁定书。审判长:张弛,审判员:李锦杰、梁东清;法官助理:林小群;书记员:陈烨。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非法判林武四年、勒索罚金一万五千元。参与非法起诉的人是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余华丹,参与非法判刑的人有茂南区法院副院长、主审法官谭卫;刑庭庭长柯学军、法官潘创华;书记员龚衍芬。林武当庭不服判决,上诉,并聘请律师二审维权。
二零二三年九月底,家属聘请的二审律师到茂名市中级法院阅卷,受到法官张弛刁难,没有阅到卷。之后,律师向茂名市中级法院邮寄了《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指出了一审法院对林武判决的违法之处。其中有:
1、一审法院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当庭出示,并公开当庭质证,无法做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查证事实”,自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多项非法证据排除事项,根本不予审查认定。
3、一审法院没有通知重要证人潘培德及其他证人、认定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4、本案在指控林武向潘培德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这个重要的事实上,只有潘培德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已经是明显的孤证,孤证不立。仅凭这一点,本案就应当做出无罪判决,立即释放林武,并进行国家赔偿。但是,一审法院却对这个明显的孤证视而不见。(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教人修心向善,不违法)
5、本案物品认定部门是:茂名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二大队,它不是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其认定结论显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是,一审法院对此继续视而不见。
6、本案公诉方茂南区检察院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强为由,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十一月十七日再次移送到茂南区检察院。补充材料相互矛盾,进一步印证了潘培德供述这一孤证。显然,本案更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释放。但是,一审法院对此仍然不予理睬,根本无视证据和事实,随意裁判。
7、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存在多项程序违法,包括:本案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起诉至开庭审理,超审限,超期关押,却没有任何理由,本律师多次书面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一审法院均不予理睬;未向林武送达开庭、审判《传票》,突击提人审判、宣判;庭审中多次打断、禁止林武及辩护律师发言,限制、剥夺了辩护权。本律师虽然当庭向审判人员提出监督批评,并当庭要求公诉人对上述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根本不予监督。本案公开开庭有近50人旁听,却只允许2个家属旁听,却安排毫无相关的人来充数旁听。
本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讲,都是错误执行法律的典型错案,被告人和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并提出国家赔偿。
纵观本案,所有办案人员明知林武不违法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涉嫌徇私枉法等多项违法犯罪,恰恰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终身追责。希望贵法院法官,严肃认真的依法对待本案,避免被拉上违法清单。
另外,贵院及办案法官无视法律关于律师阅卷的规定,不是只准查阅不准复制,就是必须在监控摄像头下阅卷,严重违法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和人身权。律师已经向茂名市纪律监察委控告,如不纠正,还将继续控告追究下去。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查处纠正,希望贵院及办案法官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在不受监控的环境下查阅复制案卷,本律师才会前去阅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中旬,律师收到茂名市中级法院对林武的裁定书,维持原判。二审宣判都取消了,连形式都没有了。这就是茂名市政法委、检、法、司串通一气构陷好人、法轮功学员的又一违法犯罪罪状。
林武,一九六四年九月出生,现年59岁,原中国远洋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退休职工。他是一个很有经验的船员、水手。他常年漂泊在海上,工作中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大半生都从事航海运输工作。一九九九年前,林武与妻子李素真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双双身心受益。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后,林武因坚修大法,被单位取消提工资资格;妻子李素真在迫害中离世,留下四个儿女,是林武一手抚养大的。
酷刑演示:铁椅子
林武被投入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七迳派出所范来表、莫燎炜构陷到茂南区检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初被茂南区检察院余华丹构陷到茂南区法院,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驻所法庭被茂南区法院非法庭审。两位律师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所谓证据都是孤证,且完全没有相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支撑,显然林武是无罪的,应立即无罪释放。办案人员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追究。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林武被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宣判,他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一万五千元。
(林武遭迫害更多事实请参看《广东茂名市林武被非法关押两年 家人举报责任人》、《取消开庭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要无罪释放林武吗?》)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