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吉林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副所长孙健博,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晚七时许,带领三名辅警,暴力砸长春市农科院法轮功学员李桂英的家门一个半小时后,她丈夫受不了了,打开了门。
城西派出所警察非法闯进屋后,非法抄家,抢走了法轮大法师尊法像、所有大法书、所有播放器、MP3、多部老年手机、李桂英本人的吉林银行社保卡、户口本和现金五万五千元等私人物品;他们还抢走了李桂英丈夫用于维持生活送外卖的电动车钥匙及孩子的电动车钥匙。之后她孩子去派出所要回自己的电动车钥匙及户口本,孩子去城西派出所要钱,城西派出所人说让你妈来取。李桂英被迫流离失所。
城西派出所孙健博、侯珺城等人还多次去李桂英父母家骚扰,给近九十岁老人的身体、精神及家庭生活造成极大伤害。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于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师父传出,他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原则指导人修炼,辅以简单优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炼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身心净化,道德回升。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之前,在中国大陆据官方统计有上亿人修炼法轮功。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北京日报》载文介绍京城晨练,特别提及法轮功并配以法轮功学员炼功的压题照片。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派到长春和哈尔滨的调研组组长在对法轮功进行调查后肯定了法轮功的健身效果及对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合法,而且应该受表彰。
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警察都在犯罪,这些警察触犯了以下法律:
1、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2、违反《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