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辽宁铁岭市昌图县法轮功学员田伟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而此时田伟的妻子处于手术后仍未脱离危险、急需亲人护理期。田伟的亲友日前在12337平台举报昌图县国保大队长刘建新、国保警察郭晓峰的恶行。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晚上九点,田伟、孙万良、赵洪杰、孟桂兰、赵春林、时桂敏、王化峰、刘志勇等多名法轮功学员在发放救人的真相小册子时遭人恶告,被铁岭市昌图县国保警察绑架。田伟当时走脱,他被警察非法网上通缉。
田伟的妻子患有糖尿病综合症,右下肢腿肿胀流脓不能行走,双眼视物不清,刘建新、郭晓峰一行人多次去他家中骚扰,令田伟的妻子在压力下病情加重,到沈阳医院做截肢手术。手术后的第三天,田伟的妻子尚未脱离危险,医生要求田伟给妻子多增加营养,买些高营养饭菜。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午,沈阳一派出所警察在昌图县国保大队指示下,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绑架了正在为妻子排队买饭的田伟,将他非法拘禁到昌图看守所。当时田伟的妻子尚未脱离危险期,正是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警察绑架了田伟,却故意不通知他家属,令田伟的家人焦急万分,直到医生给田伟打电话才知道他被绑架。
法轮功学员孙万良在被绑架后,在昌图县看守所被警察踢断肋骨,其父由此受惊吓于八月十六日去世。家属非常气愤,控告主要责任人,要求依法追究刘建新、郭晓峰非法入宅,刑法245条的非法搜查罪,刑法238条的非法拘禁罪,刑法239条的绑架罪,依法追究昌图县看守所所长涉嫌虐待罪。
田伟的亲友也于日前通过12337平台举报刘建新、郭晓峰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责任。举报人要求立即释放昌图县田伟,并追究刘建新、郭晓峰的罪责:
1、刘建新、郭晓峰多次去田伟家骚扰,拼凑所谓的证据构陷田伟,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2、刘建新、郭晓峰在明知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田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他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3、刘建新、郭晓峰在田伟的妻子住院截肢手术、还没有脱离危险、病人需要家人照顾的情况下,指使沈阳派出所警察绑架田伟,并将田伟非法拘禁到昌图看守所,涉嫌非法拘禁罪。
举报人还指出:
1、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不是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国家。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公布的十四种邪教组织,其中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对田伟的抓捕、提起公诉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适用法律。
2、田伟的行为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刘建新、郭晓峰欲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田伟,那就必须用事实来证明当事人是怎么利用邪教组织的,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如果不能证明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哪项了,那么用刑法三百条构陷就是犯罪行为。
综上,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功和传播法轮功真相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是刘建新、郭晓峰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知法犯法,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追究刘建新、郭晓峰的刑事责任,还田伟自由与清白。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