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安(610)及监狱人员的违法之处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长春市春城大街派出所和白菊路派出所及吉林省女子监狱释放冤狱期满的法轮功学员张桂香,明显违法执法,其犯罪之处有:一、非法要求自由公民照相、签字;二、非法拘禁自由公民;三、立案程序违法,徇私枉法对守法公民采取刑事追诉;四、非法撬锁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并实施盗窃行为;五、非法在公民家门口安装摄像头。
一、事情经过
长春市法轮功学员张桂香因为告诉百姓法轮大法好的真相,被冤判三年。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她三年冤狱期满,走出吉林省女子监狱的大门。门口聚集了她的很多亲友,高兴地等待接她回家团聚。
但是来接她的人,除了亲友,还有警察(应是春城大街派出所)。警察带着任务来,违法要求给张桂香照相,并去610(注:610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组织)那里签字。之前,经常发生法轮功学员被冤狱释放后,由于不签“放弃修炼的保证”,被警察劫走、关进洗脑班的案例。张桂香拒绝配合,亲友和警察发生了争执,因为张桂香已经是自由的公民,有权利不这样做。混乱中,张桂香坐上朋友的车走了。
接着,恶劣的事件发生了:吉林省女子监狱的狱警竟然和派出所警察践踏宪法、法律,一起作恶,将张桂香的女儿劫持到监狱里。警察把张桂香的女儿扣押当作人质,让她女儿必须找到她的妈妈。然后,张桂香的女儿又被劫持到派出所(责任单位待查)。
大概上午九、十点左右,警察在张桂香的朋友肖薇薇家里蹲坑,非法抓捕了肖薇薇,以及刚好前去串门的庄明侠。责任单位是长春市朝阳分局白菊路派出所。
此后,白菊路派出所竟然在庄明侠不在、家里没人的情况下,撬开庄明侠家的门锁,入室抄家,然后更换锁芯,导致晚上家人回来,进不了自己的家门,被迫在别处过夜。
此外,警察在庄明侠的家门上方安装了摄像头,用以监视来往亲朋的行动。警察强行把肖薇薇及庄明侠劫持到长春市看守所非法关押,预谋非法刑事起诉。
这个事件完全出乎人的意料,张桂香的亲友及其他法轮功学员是高高兴兴迎接她出狱回家,完全没有预料会发生这种事,更没有想到会出现多人被非法扣押抓捕。
从这个事件看,长春公安(应该是所谓的国保直接指挥的此事件)、监狱违法限制自由公民的自由,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栽赃陷害,非法抓捕迎接张桂香出狱的亲友,也非法抓捕前去肖薇薇家串门的庄明侠。可能他们觉得对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的打压迫害,可以给他们自己带来升官发财的机会,可以不承担任何后果,但事实真会如此吗?
二、涉事的公安及监狱人员违反了哪些法律
(一)非法要求公民照相、签字
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张桂香经历了三年的冤狱折磨,暂且不论其被冤判的事实,在所谓的服刑期满的那一刻,监狱警察、公安机关警察都无权干涉其人身自由,非经合法授权、没有合法依据,均无权要求张桂香照相、签字,尤其“610”非国家权力机关,没有行政、司法、监察权力,监狱警察伙同派出所警察和“610”人员滥用职权要求张桂香照相、签字,却不出示合法依据,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张桂香的女儿
监狱的狱警的权力范围限于监狱的墙内,针对监狱内罪犯的管控、教育,而没有对守法、合法公民行政执法的权力。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是吉林省女子监狱的狱警却在被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张桂香离开监狱的同时,将张桂香的女儿绑架到监狱内作为人质,这是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且性质极其恶劣,可以说古往今来都是罕见的恶性违法犯罪行为,吉林省女子监狱的狱警在光天化日之下敢如此嚣张的实施犯罪行为,可见高墙电网内的黑暗更非人所能想象。
狱警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
(三)肖薇薇和庄明侠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办案警察先抓人,再搜查证据,立案程序违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必须先发现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而当事人一案中是没有犯罪事实,先抓人,然后再非法搜查寻找所谓犯罪证据,构陷犯罪事实,对当事人违法立案。
办案警察涉嫌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四)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并实施盗窃行为。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搜查其人身、物品或住处。侦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出示工作证件(每个人都必须出示),并出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证。
在当事人肖薇薇和庄明侠一案中,对当事人的立案程序违法,侦查行为当然违法,当事人的人身和住处不应该被搜查。而且是在当事人庄明侠不在家中、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警察撬锁闯入家中,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入室盗窃。
办案警察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盗窃罪,滥用职权罪等。
所获取的所谓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五)非法安装摄像头监控设备。
1、在当事人庄明侠的家门上方安装了摄像头采取非法监控行为,违反了:
(1)《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3)《警察法》:
第七条(法治原则):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第八十五条(严格依法履职):警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权力、滥用权力。
法轮功学员的信仰受宪法保护,法轮功学员是合法公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警察对法轮功学员的监视没有法律依据、不经合法程序、没有合法手续,是滥用、超越权利,违反《警察法》的法治原则和严格依法履职原则。
2、该监控行为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法律对于适用何种犯罪行为、使用期限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违反了: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三、此次参与迫害者面临的卸磨杀驴和法律追责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这起刑事案件荒唐发生的起因,仅仅因为一位被冤判后重获自由的法轮功学员离开监狱后,没有配合“610”人员的所谓照相、签字,于是招致了长春市的公安法人员(应该是610指使)报复性的对前来迎接的亲友和无辜、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疯狂行恶,肆无忌惮的将国家的《宪法》法律践踏于脚下,露出了凶恶狰狞的面孔:狱警先将法轮功学员的女儿绑架到监狱作为人质,派出所和国保警察迅速出动绑架其他法轮功学员,且在家中无人的情况闯入公民家中,然后再更好锁芯,导致户主都无法进入家门,然后在法轮功学员的家门上按照监控设备,这是执法吗?这是犯罪!
这一系列恶行不但违反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违反国际法,其犯罪行径将被终身追责!
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压,完全是基于谎言,抹黑法轮功,天安门自焚是假的,1400例死亡事件是假的,所谓4.25“围攻”中南海是假的。公检法人员很多都被谎言毒害,不看事实,不听劝告,一意孤行。不要以为只要有上级的口头命令就可以为所欲为,要知道卸磨杀驴是中共的本质,为了自保,为了平息民愤,中共就会毫不留情的对那些积极邀功请赏的迫害者举起屠刀。而此事件的背后指使者,也不会逃脱这个厄运。
这些年对法轮功的迫害,没有打垮法轮功,反而使中共骑虎难下,元气大伤,中共已经为以后的卸磨杀驴做好了法律准备。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提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责任倒查制”;二零一五年九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冤假错案终身追究规定》;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出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共气数已尽,希望公检法人员头脑清醒,不要再一意孤行随着作恶,那样会使自己陷入悲惨的境地,同时连累自己的家人。这样的反面例子太多了,明慧网上有很多这样的报道。因为“举头三尺头上有神灵”、“善恶到头终有报”!那些参与造谣抹黑的媒体人员很多死亡,那些直接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得绝症、甚至暴死的事件太多太多了,这些都是前车之鉴。
希望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包括指使此迫害事件的人,能够用人性、良知、道德、法律衡量一下善恶、正邪、是非,做出明智的选择,纠正执法错误,那才是真正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负责,才会有光明的未来。
部份迫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信息
吉林省610部份人员
吉林省政法委副书记 吕洋 18043000968
长春市公安局局长 林海峰(主管长春610国保支队)18043002999
吉林省女子监狱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郭家村富盈路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1048信箱(邮信时建议写此地址)
邮编:130114
狱务电话:0431-85375031
纪检监察电话:0431-85375053
监狱信访电话:0431-85375060
监狱长信箱:hnaty@sina.com
举报信箱:jlnjjwcs@outlook.com
打黑除恶举报电话:0431-85375032
打黑除恶举报邮箱:640917195@qq.com
监狱长:安彤宇(男)(办公室电话:0431-85375001)
副监狱长:魏丽慧(15312692195,办公室电话:0431-85375006) 李明(男) 秦凯杰 于赟 吴晓梅(主管教育的)
政委:王力军13424483338,办公室电话 0431-85375004
狱政管理科:曹莉(科长) 王洪美(副科长) 王艳红(副科长)
教育改造科:杨宾(科长) 张月(警察)
纪委监察室:郑玉香(主任)
监狱办公室:马立(主任) 警察:赵冬梅 徐畅
政治部:吴跃梅(主任)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
地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645号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8521362 0431-88520040
传真:0431-88521401
局长:刘洪伟15904400373、0431-88546001
政委:拱文淮
副局长:孙凯15904406528、0431-86002900
法制科 0431-88521427
国保副大队长:范国强
国保大队 佟景涛 15904404830 赵春林
长春市朝阳公安分局白菊路派出所
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1759号(崇智胡同1176号的西北方向70米,建设街与崇智胡同交汇) 邮编:130061
电话:0431-88593140
所长:刘志坚
副所长:辛永航
教导员:王德胜
警长:崔朝斌 宴金昊(电话 18544305005) 李昊
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703号(副81号)
邮编:130011
电话:0431-87647110
传真:0431-87694110
曲杰 局长 15904400312 0431-87629555
杜伟 副局长 15904405958 0431-87641000
长春市绿园区分局春城大街派出所
地址:长春市创业大街188号
邮编:220100
电话:0431-87620110 0431-87635100
所长:崔潇
副所长:朱岩
张鹏飞(张桂香的办案警察)电话:15590550505 警号:107364
警长:杨诺奇 张天照 李云龙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