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点,凌海市法院对被非法关押七个多月的锦州市法轮功学员于静(女)、王英华(女)、王景忠(男)、代秀华(女)非法庭审,两位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在律师强烈要求解除四位法轮功学员所戴械具中,法庭宣布休庭。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于静、王英华、王景忠、代秀华的家属早早赶到凌海市法院,准备参加旁听,但因四位法轮功学员未能及时从看守所被法警带到场,且其中一名律师未到(该律师到庭后,即刻声明是没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所以推迟到十点钟才开庭,比预定时间延后四十多分钟。
当于静、王英华、王景忠、代秀华被带入法庭时,他们被戴着手铐、脚镣。其中一位律师(暂称A律师)要求解除四位当事人的手、脚被戴着的械具,遭法庭推诿。
庭审过程中,四位法轮功学员对公诉方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都予以了否认和澄清。另一位律师(暂称B律师)也严正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以及案卷中的种种欺骗手段。
过程中,可以看出,主审法官黄艳春要强势推进庭审程序,走过场的意欲很明显。
在庭审进行了大约四十分钟后,A律师再次强烈要求审判长解除他们的械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表示不解除,就申请法官回避。
不得已,黄艳春宣布休庭五分钟。在法官、法警强势要A律师放弃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争执中,未果。
十分钟后,当四位法轮功学员被法警重新带回法庭时,械具仍然没有解除。
审判长法官黄艳春宣布恢复开庭,并解释:由合议庭决定,依据法警条例,本案不适用于解除械具。
A律师马上举手发言: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允许我宣读有关法律条文,现将原文宣读如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械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械具。”现在请问审判长,我的当事人是上述的哪种情况?
法官黄艳春抓住了这个“除非”二字,指向律师说:他们是“邪教徒”(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你能保证他们没有这种可能吗?
A律师说道:他们信仰“真、善、忍”,怎么会自杀?!
这时,B律师发言补充:法庭应重视当事人的权益。并且B律师问向在场的四位学员:你们愿意戴着手铐、脚镣吗?你们想自杀吗?
法官黄艳春马上接过话茬,问律师:你怎么证明他们没有自杀倾向呢?合议庭认为他们是“邪教组织”(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且不认罪,所以情况严重。如果你们(指律师)有意见,可以反馈给我。现在按本法庭决定继续开庭。
律师表示可以先遵循决定,庭后会寻求正当渠道反映。
法官黄艳春说,那你现在就给我个书面申请。此时为上午十一点。至此,本次开庭只草草的进行了一个小时,尚未质证,就宣告休庭。
做好人 被诬陷
本案当事人,四位法轮功学员于静、王英华、王景忠、代秀华,自修炼法轮大法后,友好邻里,身心受益,给国家节省了大量医药费。其中,
于静,女,55岁,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当时她虽然才28岁,可身体很不好,有风湿关节炎、胃溃疡、肾炎、神经性头痛、面部痤疮、腰椎间盘膨出等疾病。她修炼法轮功不长时间,身体病痛全部消失,无病一身轻。最重要的是她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和原则做一个好人,做事为别人着想,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
代秀华,女,59岁,在修炼法轮功之前,患有心脏病、脑神经痛、妇科疾病等。自从修炼法轮功后,她的身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多年的顽疾不翼而飞,明白了很多做人的道理,时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孝敬老人,夫妻从此和睦了。
四位法轮功学员想把这么好的功法让更多的老百姓知道、也受益,他们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那能构成犯罪吗?反而是应该颂扬的大好事!
四位法轮功学员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中旬,被公安警察采用特务流氓手段监控跟踪、绑架,遭非法关押、构陷,她们的家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痛苦。他们对法律的功用抱着尊重和渴望,所以才聘请律师作无罪辩护。
而黄艳春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知道尊重法律、执行法律、践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是对一名法官的最基本要求。现在,连最基本的所谓“犯罪事实”尚且存在问题,而且法庭还未进行到控辩双方的质证阶段,怎么自己就先行认定四位法轮功学员有罪了呢?那么法律成了什么?法庭也仅仅是走过场的地方?那么到底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自古至今,在东西方的法典中,法律都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法官更是维护法律精神的践行者,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就是在维护自己和法院的声誉和切身的利益吗?!当事人和家属都请法官黄艳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的裁判。
于静、王英华、王景忠、代秀华四位法轮功学员的相关报道,详见明慧网文章《辽宁锦州市于静等四位法轮功学员面临非法开庭》、《锦州市公安采用流氓手段绑架多名法轮功学员》。
主要责任人信息:
凌海市法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41号,邮编:121200
院长:张凤武 办0416-8152001
主审法官(刑庭庭长):黄艳春 18941603418,办0416—8152003(不明真相,多次参与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
凌海市检察院:
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56号 邮编:121200
承办检察官:李峰13314160001、办0416-8107161(不明真相,多次参与非法起诉法轮功学员)
助理检察官:赵立红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