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现年五十八岁的沈阳市法轮功学员王秀英女士,因善心告诉一位年轻人保平安的方法,遭到于洪区公、检、法人员构陷,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她被于洪区法院枉判四年。王秀英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一、修心向善做好人 王秀英再遭构陷和冤判
一九九八年,王秀英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后,她不仅获得了身体的健康,而且道德标准也随之升华。无论在家庭、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她严格要求自己,看淡名利,宽容忍让,凡事为别人着想,与人为善。
在家里,她关心体贴丈夫、孝敬老人,有口皆碑;在工作中,她任劳任怨,吃苦吃亏在前,并经常身体力行地去帮助别人,得到老板和同事的认可;在社会中,王秀英也时时处处为他人着想,小到顺手拾起垃圾以爱护环境,看到钉子也会捡起来,以免扎坏人家的车子;看到有人丢失遗落的现金、包裹、手机、笔记本等都会拾金不昧,想办法物归原主。她修心向善一心要做一个好人,甚至比好人还要好的人。
然而只因王秀英讲了真话,与人分享了修心向善的美好,告诉人自救保命的方法,竟两次遭到恶人陷害,并被公检法中不法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违法操作、恶意构陷,致使她蒙受不白之冤、身陷牢笼。这给王秀英及她的整个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与损失。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王秀英因向路人讲述真相,被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警察绑架、构陷。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她被于洪区法院冤判一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王秀英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结束冤狱回家。
可是,仅仅两年多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王秀英因善心告诉一位年轻人保平安的方法,再次被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警察绑架,因血压超高、看守所拒收,二月十七日,她被改成非法监视居住。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王秀英被于洪区检察院构陷起诉至于洪区法院。从二零二三年五月至七月间,王秀英在家中遭到办案警察张石铖等人三次骚扰、绑架,并于七月七日被劫持进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关押至今。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于洪区法院对王秀英进行了非法庭审。八月二十四日,于洪区法院枉判王秀英四年冤刑,并勒索罚金五千元。王秀英提出上诉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二、公检法违法操作 参与迫害者涉嫌多项罪名
公检法人员在这起构陷案中严重渎职、违法,对王秀英枉法强加罪名,故意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1、公安机关办案立案程序严重违法
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办案警察张石铖等人,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非正常办案心态,表现出的是一种发泄私愤的强烈的个人情绪,以诬告陷害的方式,针对王秀英。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王秀英第一次被押送看守所之前,张石铖就放话说:“高低得给她送进去。”因王秀英血压过高,被看守所拒收后,张石铖不甘心,当晚又将王秀英劫持到多家医院进行体检,并买来降压药,让王秀英吃,折腾一番后,还是没送进去。回后来,王秀英丈夫去派出所办手续,还被办案警察威胁:“再抓住就判刑,和杀人犯同罪。”
二零二三年五月初,检察院要求王秀英去做笔录,张石铖在电话中威胁王秀英:若不配合,就先行关押。从二零二三年五月至七月间,王秀英在家中遭到张石铖等人三次上门骚扰、绑架。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张石铖派人谎称楼下漏水,骗王秀英开门。王秀英识破后拒绝开门。张石铖及派出所所长又打电话给王秀英的丈夫,口气强硬的要求他回家配合开门,遭到王秀英丈夫抵制,此次迫害阴谋未能得逞。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一大早,以张石铖为首的五、六个警察,在王秀英住宅处所在的楼层蹲坑埋伏,待到早上六点半左右,王秀英的丈夫开门时,他们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大棒子一下子把门别上,然后就象劫匪一样闯入室内,将王秀英绑架。当时王秀英还没有梳头、也没有穿鞋,王秀英的婆婆和丈夫都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形吓得不知所措。在派出所里,张石铖暴跳如雷、气急败坏地骂王秀英;“你这死老太太,你咋不下地狱呢?咋不遭报应呢?还活的劲儿劲儿的呢?”
因王秀英不配合非法体检,张石铖和王帅男就对王秀英采取掰脖子、抠肩膀、摁压等暴力方式强制她做体检,致使王秀英脖子和肩膀处受伤,青紫和出血,疼痛好几天。
留月十四日,王秀英被押送到看守所,因血压高达194被拒收,张石铖不甘心,为了达到将王秀英送进去的目的,竟然无视法律地对看守所工作人员说:“没事儿,你们先给收着,先送进去,有事儿再打电话。”对方说:“不行,真有事儿不赶趟儿。”张石铖又说:“那就直接送监狱吧。”对方说:“血压这么高,监狱也不收。”
张石铖还不死心,又把王秀英劫持到距看守所13公里的沈阳四院挂滴流、吃药长达三个多小时后,于当晚八、九点钟再一次将王秀英劫持到看守所,可是因身体不合格,再遭拒收。
张石铖仍不甘心,又联系派出所所长,让所长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走后门”往里送,但最终失败。张石铖为了把王秀英关进看守所真是煞费苦心,从下午一直折腾到半夜。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张石铖等人终于将王秀英从家中强行绑架并劫持进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关押至今。
张石铖等公安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未穿警服、未出示任何证件,并且采取暴力执法的方式,以欺骗、谩骂、威胁、恐吓、蹲坑撬门、强迫强制等手段,其行径严重违法。王秀英遭多次骚扰绑架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出现高血压、心脏病、经常迷糊等严重病症,在看守所里每天被迫吃药。
2、检察院、检察官违法批捕、违法起诉
检察官朴云晶非法剥夺王秀英的诉讼权利,无视王秀英提供的无罪证据,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包庇公安办案人员,不仅没有对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反而采纳。甚至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尚未定罪就让当事人认罪。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王秀英与办案检察官朴云晶电话沟通,向其表明自己没有犯罪,迫害没有法律依据。朴云晶却说:“什么叫法律依据?你要说法律依据的问题,我就不跟你解说了,没有必要再给你解答。”王秀英问:“你身为检察官不依法办案吗?”话还未说完,就被朴云晶强行打断:“行了,行了,你还要说啥?”态度极其恶劣。
王秀英指出公安办案程序违法,抓捕时没有抓捕证,抄家时没有搜查证,同时要求解除“监视居住”。
朴云晶身为检察官,不但对当事人王秀英提出的有力证据、合法诉求置之不理,还在尚未定罪的情况下就强迫当事人认罪,竟然对王秀英说:“王秀英,我提示你一下,你现在唯一的出路就是认罪认罚,争取好的态度,能够跟法轮功组织进行割裂。否则的话,你就只有一条路。”王秀英说:“我也没犯法呀?”朴云晶说:“那是你的理解,那是你个人的问题。你非要坚持这样,我也知道该怎么继续处理这个案件了,我也没有必要再跟你说别的。”
通过与朴云晶的对话,王秀英已经明显的感到朴云晶不是在依法办案,也根本不讲什么法律,就是要进一步构陷自己,故意制造这起冤假错案。鉴于朴云晶知法犯法,性质恶劣,确认其不能公正的依法审判本案、不会做出公正的决定后,王秀英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朴云晶提起控告,并要求其依法回避对本案的承办。王秀英将控告书及回避申请同时邮寄给了朴云晶及检察长刘巍。但是于洪区检察院对王秀英提出的合法诉求竟置之不理,不受理也不答复,朴云晶还若无其事的依然我行我素,一意孤行,在王秀英要求其回避的情况下对王秀英强行做笔录,并最终做出非法起诉的决定。
朴云晶作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明知王秀英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却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同时,朴云晶还涉嫌“报复陷害罪”,在王秀英被非法监视居住期间、身体完全不适合羁押的情况下,检察院要求公安赶快抓人。(六月十三日王秀英被看守所拒收后,在返回的路上张石铖亲口说:当初检察院压力挺大的,让我们赶快抓人往里送,检察院给咱们施压,现在没送进去,不管了,咋没动静了呢?折腾咱们!)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庭审当天,朴云晶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进行非法公诉。朴云晶不仅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诉求置之不理,而且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态度强硬、有意实施报复性的说辞、有意加重构陷罪名,从而加重了对王秀英的非法冤判。
3、一审法官枉法判决
(1)一审法官无视当事人合法诉求,对当事人非法逮捕、强行关押
王秀英在被非法监视居住期间,得知朴云晶已将构陷自己的起诉状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递交到于洪区法院后,就及时地与法官葛莉丹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随后她就向葛莉丹邮寄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以案释法、说理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希望一审法官能够查明案情、依法办案,还自己清白。
但是让王秀英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法官葛莉丹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及无罪事实,竟立即决定将她非法逮捕、强行关入看守所待判。
(2)一审法官故意刁难家属、剥夺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审开庭前,王秀英丈夫向葛莉丹递交身份证明,要为王秀英做亲友辩护,这本是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利,但却被葛莉丹一再阻挡,称法院会指派律师辩护。当家属坚持要做辩护时,葛莉丹又说委托书必须由王秀英本人签字,而实际情况是看守所不允许本人签字。葛莉丹明知这种情况却有意刁难家属。王秀英丈夫没办法,又委托其他亲友做辩护,可是递交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后,却再次被葛莉丹无理拒绝。
获得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委托亲友辩护人也是当事人和近亲属的权利,不是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恩赐,更无需得到法官的同意,《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葛莉丹百般阻挠、刁难近亲属和亲友作为亲友辩护人,其目的很明显,就是想达到剥夺亲友辩护人为王秀英做无罪辩护的诉讼权利,其行为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法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
开庭当天,在王秀英亲友的强烈要求下,王秀英的儿子张健终于临时成为了王秀英的亲友辩护人,但是却形同虚设,法庭都没有给亲友辩护人说话的机会。当亲友辩护人向公诉人问话时却被法官葛莉丹有意打断,要求亲友辩护人只能向当事人问话,这使亲友辩护人不知所措。而到最后陈述时,亲友辩护人的辩护词一句还没念,还没等反应过来时,就被葛莉丹敲槌,宣布庭审结束。亲友辩护人只能向法官递交《辩护意见》及两份证据材料。而开庭前原本定好的两个旁听名额,也被葛莉丹出尔反尔改成一人旁听。
(3)一审法官强行指派已经被当事人拒绝的援助律师出庭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由一审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王胜到看守所会见王秀英。王秀英对王胜所提出的毫无法律依据、有意构陷栽赃的说辞全部驳回,并明确表示:拒绝援助律师,除非做无罪辩护。
而一审法官葛莉丹却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行安排已经被王秀英明确表示拒绝的援助律师出庭做辩护,即使张健已经成为亲友辩护人,但援助律师王胜却依然没有自觉回避并在庭审时发表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对王秀英所指控的莫须有的罪名表示认同、无异议。这种毫无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极其不负责任的“辩护意见”却被一审法官完全采纳,而亲友辩护人向一审法院所递交的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辩护意见》却完全不被采纳。葛莉丹及“伪律师”王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秀英的合法权益,使王秀英最终遭到非法冤判。
(4)一审法官剥夺王秀英的诉讼权利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开庭前三日须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但一审法院开庭前却没有通知王秀英。
庭审时法官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王秀英提出:要求朴云晶回避,原因是自己已经对检察官朴云晶尚未定罪就让当事人认罪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了控告和回避,双方已形成利害关系。在王秀英回避理由充分且合法的情况下,一审法官葛莉丹却有意搪塞,不予允许。王秀英的诉讼权利再次被剥夺。
(5)一审未对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因此判决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意味着“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已经成为绝对化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除外情形。而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当庭提供判决书中所列法轮功期刊、挂件、报纸、护身符、随身听音响等证据原物;也没有当庭宣读上述证据原物的内容及原件;没有出示“情况说明”等证据原件及没有当庭宣读;证人也没有出庭。判决中据以定罪的所有证据,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因此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因此一审判决是无效的。
一审庭审过程不到半个小时,完全是在走形式,法庭由法官、公诉人掌控,由指派的援助律师协作,再由法院法警、派出所警察、国保便衣等众人的场内场外严密防守,最终完成了对王秀英的非法构陷与庭审。而庭审后仅一周,于洪区法院就对王秀英下达了非法判决书,枉判王秀英四年冤狱,勒索“罚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书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凭空给王秀英扣上一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这是十分荒唐的,这是在诬告陷害、这是在枉法强加罪名。一审法官葛莉丹的行为涉嫌构成 “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
4、二审法官非法维持枉判
王秀英冤案上诉到二审法院后,亲友辩护人向主审法官刘大勇递交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包括:《公开开庭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阅卷申请书》、《会见申请书》,还有两份证据材料(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2.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及一审判决书中被列为证人之一的王秀英的丈夫张洪涛所写的《证人关于被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无效声明》,还有各地撤案撤诉实际案例参考材料等,法律文书齐全、说理清晰,证明当事人王秀英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递交完这些法律文书后,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都满怀希望地期待二审法官能够严谨办案,依法办案,在充分的证据、真相及事实面前,最终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合法裁决,还当事人王秀英以清白。
然而令当事人及家属万分遗憾的是,二审法官刘大勇除了允许亲友辩护人进行一次阅卷及会见外,对其他诉求无一回应、无一采纳,同时还非常肯定地向亲友辩护人明确表示:“二审不会公开开庭审理。”亲友辩护人会见完当事人后,法官刘大勇就开始催要《辩护意见》。而当亲友辩护人的《二审辩护意见》递交后仅一天,二审法院即迅速地做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合议庭、主审法官刘大勇也只是在按部就班地走个过场、完成任务似的走个形式,对当事人及亲友辩护人的合法诉求置若罔闻、视而不见;对一审公检法人员明显违法之处同样视而不见,并包庇纵容、伙同其共同参与犯罪,最终完成对无辜好人王秀英的终审裁定—非法维持枉判。
三、二审裁定书罔顾事实和法律
1、裁定书中写:“原审法院根据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陈凯、刘玉喜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而实际情况是,上述构陷材料、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情况说明等所有定案证据均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都是无效证据,一审判决无效。
2、裁定书中写:“上诉人王秀英的上诉理由是:法轮功不是邪教,其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不构成犯罪。”
而事实上,王秀英在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所写的《上诉状》中,上诉原因明确写着:“法轮功没有组织,也不是邪教,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我们是修炼真善忍的,是好人,没有罪。”而裁定书中故意删去了当事人所写的“我们是修炼真善忍的,是好人,没有罪”这一最根本的“信仰合法,做好人无罪”的事实。
3、裁定书中写:“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证据不是犯罪证据,情况说明不符合鉴定意见要求,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针对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出具的情况说明,系公安机关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对涉案物品性质出具的认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来源合法,所有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应予采信,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而事实是本案认定意见来源违法,所有证据系侦查机关非法调取,而且所有证据均未经庭审质证、认证,属非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1)“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大证据之中,属非法证据。
(2)为本案出具“认定意见”的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不是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没有在司法机关备案。目前国家明确规定了14种邪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所以任何司法鉴定人或者机构都无法将法轮功宣传资料鉴定为邪教宣传品。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尚且无法、无权鉴定法轮功资料的性质,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更没有资格认定邪教宣传品。
(3)“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具,未经公安部联署,其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司法解释,无权为另一个行政机关授权。而该“解释”关于“认定意见”的规定,相当于越过公安部为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授权和设定职能,违反《立法法》。
(4)“认定邪教宣传品”实际上就是“认定邪教”,而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更不是普通的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能力认定的。而二审法官却罔顾事实,对无效证据“认定意见”予以采信。
4、裁定书中写:“对于上诉人王秀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法轮功不是邪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轮功已被国家确定为邪教组织,上诉人王秀英从事法轮功邪教宣传活动,且在被判处刑罚释放后不知悔改,仍从事反动宣传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事实是,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量刑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
5、裁定书中写:“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法官刘大勇无视本案一审公检法中办案人员的诸多违法事实;无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和一审作出的枉法判决;无视法轮功不是邪教这一事实;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律“不予采纳”, 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定。二审法官刘大勇涉嫌构成 “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罪名。
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神圣使命,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本案一审、二审法官却违背庭审的公平公正原则,罔顾事实和法律,致好人王秀英于冤狱,使其面临着更为严酷的身心迫害,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王秀英本人将对参与迫害者进行控告和举报。制造王秀英冤案的人是真正在破坏国家法律,在执法犯法,已构成犯罪,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参与迫害的主要人员及单位:
恶告者:陈凯
证人:刘玉喜
见证人:阮明宇、张维春
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韩雪松、承伟东
办案单位: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9号,邮编:110141
电话:024-25203020
负责人(所长):赵洋 李世龙 电话:024-25203020
民警:张石铖 警号:113294 手机:18525112416
民警:王帅男,李虹达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公安分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1号,邮编:110141
电话:024-25830354、024-25830378
局长:官兵 024-25830344
国保大队:024-25830378、024-25830389
沈阳市于洪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0号,邮编:110141
案件管理中心电话:024-85837671、024-85837651
检察服务中心:12309
检察长:刘巍
公诉人(第一检察部主任):朴云晶 024-85837622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10号 邮编:110141
电话; 024-85839956、024-85839727
院长:孙浩 024-85839996
审判长(刑庭庭长):葛莉丹 电话:024-85839959
陪审员:贾金波 杜婷
书记员:肖婷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12368
二审法官(审判长):刘大勇 电话:024-22763664
手机:15940569366,13998225015
审判员:宋永政 于晓微
法官助理:金梁
书记员:周禹辛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