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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市法轮功学员王可珍被非法判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合肥市现年59岁的法轮功学员王可珍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点在蜀山区法院被非法宣布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勒索罚款两千元,她当庭决定上诉。王可珍当时被派出所警察直接带走体检,一直没有回家。

王可珍一九六四年三月十四日出生,家住安徽省肥东县众兴乡众兴村北组。她曾经患尿崩症,久治不愈。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她开始修炼法轮功,很快顽疾不治而愈,从此她身体无病一身轻。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泽民团伙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以来,坚定真善忍信仰的王可珍多次被绑架,她曾两次被非法判刑,一次五年,一次一年。在第一次监狱里因拒绝转化,她遭受了电棍电击、打骂、罚站几个月时间、包夹严密看管,限制上厕所等迫害。由于长期被迫害,她出现血压升高(180)、心口疼痛、头晕、四肢无力的症状,她经常被迫害得奄奄一息。

酷刑演示:用电棍电击
酷刑演示:用电棍电击
二零二一年九月她才结束冤刑回家。然而不到一年,她又在友人家再次被警察绑架。

因为当地法轮功学员张萍跌伤了,王可珍平时帮忙照顾张萍的生活。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晚,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派出所四个警察趁王可珍开门准备回家的机会,闯入屋中非法抄家,并将王可珍绑架到三里街派出所,第二天逼她办理“取保候审”回家。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里街派出所以王可珍多次讲真相被人告发为借口,将构陷王可珍的“案子”移送检察院。涉案直接责任人为三里街派出所副所长许海林、警察郑思普。

随后王可珍和律师把不起诉和撤案的法律意见书邮寄给了蜀山区检察院等部门。但负责案子的李卫华检察官不但不听,还一意孤行,在二零二三年二月把构陷王可珍的案子非法起诉到蜀山区法院。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下午三点,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王可珍非法庭审。公诉人李卫华开始就宣布王可珍因为“某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累犯”。王可珍打断公诉人说:你闭嘴,那都是造谣诬陷——冤判。你口口声声说法轮功是某教,请你拿出法律依据。你知法犯法,以权代法。我与你无仇无怨,你陷害我,对你和你家人有什么好处?

当时王可珍丈夫在旁听席上说,从我家抄家,就两张纸,怎么现在又变成130张了?

法官说,要听公诉人讲。王可珍说,公诉人句句都是在诬陷我,而我丈夫是最了解真实情况的,他是在被抄家时的第一见证人,为什么不叫他讲?公诉人气急败坏地叫嚣“王可珍咆哮公堂”。此时王可珍大声讲,我现在当庭控告公诉人李卫华 。

开庭之前几天,王可珍及家人控告公诉人、法官、公安警察,已递交了书面控告信,控告包括下面人员:

1、合肥公安局市瑶海分局七里塘派出所警察谢杰男(片警)、三里街派出所徐海林、郑思普、阮纪公(音)、杨淮、蔡瑞捷、许永兵、董克强、杨璐、高小刚、瑶海分局网安大队张晓野、杨斌、王珂。
2、李卫华,女,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公诉检察官;
3、倪娜,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法官,目前是审判长。

此次参与非法庭审的人员:
公诉人:李卫华 ,女
法 官 :夏云娇, 女
审判长:倪 娜 ,女

案件相关责任人:
瑶海区三里街派出所副所长许海林18815651541,办案警察郑思普,18963797589
蜀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李卫华63503473,18955183473,住址:合肥市蜀山区恒大华府18栋401室
蜀山区法院刑庭庭长吴小水65357802,18956030807,住址:合肥市琥珀山庄中村2栋404室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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