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山西省阳泉市55岁的法轮功学员张瑞萍,被警察入室绑架、非法关押构陷半年,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遭非法庭审,律师依法辩护,强调说:“我的当事人张瑞萍在做好人,她是守法公民,没有犯罪,应当无罪当庭释放。”
张瑞萍,一九六八年二月出生,在修炼之前,她脾气不好,身体也不好,有胃病、肠炎等,她的两个腋下、大腿根都疼,吃遍中药、西药也不管用。一九九九年四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很快她无病一身轻,干活也不累,脾气好了,与人为善,和婆婆相处很好,二十多年没红过脸。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张瑞萍的孩子出门上班时,早已蹲在门口等候的阳泉公安局城区分局国保大队长吴国光等人,夺门而入,非法抄家,绑架了张瑞萍。张瑞萍被绑架至阳泉市洗脑班,五月五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六一零,伙同城区政法委及南山路派出所不法人员劫入阳泉市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构陷。五月十九日,张瑞萍被非法批捕;八月中旬被阳泉市公、检、法合谋构陷至阳泉市法院。
九月二十七日,阳泉市平定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瑞萍进行非法庭审,家属为张瑞萍聘请了北京正义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
下午三点,法院非法开庭,公诉人宣读对张瑞萍的构陷,而后又宣读了张瑞萍的所谓“犯罪证据”,主要是两千元人民币及其所谓的“证人”提供的一台塑封机,这些所谓的“证据”都没有拿出来在庭上出示,公诉人明知道自己的“证据”不足,还在自圆其说。
律师针对公诉人提供的所谓“证据”及“犯罪事实”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说:“就这些所谓的证据及所谓的犯罪事实,对我的当事人而言,根本就不成立,所以我想问公诉人,我的当事人究竟触犯了哪条法律?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了?公诉人仅凭所谓在洗脑班的证人说的话,就给我的当事人定罪?简直太荒唐了吧!”
接下来,律师把【2000】公通字39号文件,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没有法轮功),当庭递给了审判长,审判长给了公诉人,律师说:“回去好好看看不懂法律,怎么能办案。我的当事人张瑞萍在做好人,她是守法公民,没有犯罪,应当无罪当庭释放。
家属及民众一行十几人旁听了律师的无罪辩护,全程一个多小时。
一场无稽之谈的对于信仰真善忍的好人的庭审,挥霍了多少纳税人的钱?从他们对张瑞萍的蹲坑、绑架、关押、然后公安捏造“证据”,再通过检察院、法院冤判好人。他们就是这样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善良妇女花费这么大的代价,浪费了多少纳税人的钱啊?
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四年来,作恶者遭恶报的教训,已经很多很多了。三尺头上有神明。公检法司人员,不要再继续助纣为虐了,希望你们赶快明白真相,顺应天意,守住良知,你和你们的家人才能有未来。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