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十月四日】
四川德阳市法轮功学员陈汉寿,二零二一年五月被绑架、非法抄家,当天回家,二零二二年七月突然得到旌阳区检察院的“告知书”,说他犯了“刑法三百条”,让他请律师。陈汉寿对东湖派出所的两位肇事警察控告。两位警察要求“私了”后继续构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陈汉寿被德阳市旌阳区法院非法开庭。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德阳市法轮功学员陈汉寿在菜市传播真相,被两个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到旌阳区东湖派出所。其实,绑架他的是便衣警察,在所谓笔录期间,其他警员就骗过陈的女儿,开锁入室对陈进行抄家,抢走了几个“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护身符。
当陈汉寿被放回家时,已经是下午了,他才发现自己的家被抄过了。当时,因为拿走的只是几个护身符,他自己对此事就没怎么在意。但事情并未因此而过去,原来警察骗他女儿签了“取保候审”书。
二零二二年七月,陈突然得到旌阳区检察院的“告知书”,说他犯了“刑法三百条”,让他请律师。陈汉寿看见“告知书”之后并没有请律师,而是将东湖派出所的两位肇事警察进行了控告。一告他们上班时不着制服,违反《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二告他们入室抄家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本人并未见过“立案决定书”和搜查证);三告他们从自己家中拿走物品没有给清单。因此,警察犯了“入室抢劫罪”。要求旌阳区检察院对肇事者进行立案调查。控告书中贯穿着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说明了本人修炼大法身心受益等真实情况。
当陈汉寿把“控告”送到旌阳区检察院时,检察院拒收,将他支向纪委。纪委看了“控告”,又将他推向了公安督察大队。督察大队收到“控告”,在半个月内又回复说“不属于管辖范围”。于是,陈汉寿以此为由,说:督察不承认其管辖范围,就是没有承认被告是那里的警察,因此,又一次向旌阳区检察院递交“控告状”。可是,检察院仍然拒收。陈汉寿不得把附在“控告”后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读给检察官听,并明确告之,如果拒收,就违反此条款,自己将因此而上告。在压力面前,检方终于接了状子,但不给回执。
一个月之后,东湖派出所的两名“被告”,把陈汉寿请到其派出所。对他说,此案咱们就这样了结,从此就再也不找你的麻烦,你也不要再告我们。你看这样如何?当时,陈汉寿想到自己是修炼人,“控告”并非想整人害人,于是就答应警察的请求,以为此案就此了结。但事情并非如此。
二零二三年七月,旌阳区检察院突然送来起诉书,还是说陈汉寿犯了“刑法三百条”中的“破坏法律实施罪”,并说搜到的资料有一百七十一份。为此,陈汉寿又向旌阳区法院递交了《控告状》和辩护词。
随后,东湖派出所某警察代替旌阳区法院的口头宣判:说的是要陈汉寿在半年之内不许出省的“监视居住”。既没有“判决书”,也没留下任何纸条。旌阳区司法局打电话给陈汉寿,追问“是谁帮你写的辩护词”?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旌阳区法院给陈汉寿送来了传票,通知他在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9点开庭。他老伴要求旁听,法院人员答应了。
九月二十六日上午9点到10点,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构陷陈汉寿的所谓“案子”开庭审理。陈汉寿老伴一起来到法院里面,坐在陈汉寿的后一排。但到了正式开庭时,法官就叫他老伴出去了,说原来准备公开审判,现在改为秘密审判,让其站在门外,隔着玻璃听不到里面的说话。
所谓的“法庭”上正中坐着副院长韩健,一边坐着长期诬判法轮功学员的徐萍丽,另一边坐的是所谓陪审员,下面正中坐的是丁女士书记员,公诉人男女各一人。法院事先口头通知的是让陈汉寿先说,可是开庭之后根本不让陈汉寿张口。而是让公诉人念了他们所谓的起诉书,把历次陈汉寿被非法迫害的记录都写上,并且把他女儿平时报怨父亲的话也当成了“证人证词”。
等到公诉人念完后,时间也就过了近一小时。韩健问陈汉寿:今后你还炼不炼?陈汉寿说,我当然要炼,国家法律都允许炼,你凭什么不让我炼?你能保证让我的身体健康吗?韩健又道:你还有啥说的?陈汉寿说:他(公诉人)念的我一概不承认。他们说我犯法,我是按照国务院的文件在做。你们说我们法轮功是“邪教”,你们就是在说国务院在支持“邪教”。那么,你们给我一个手续,人人签上字,我去找国务院。我现在要念我手里的陈述词。韩健说:没有时间了。休庭,等下一次开庭。
陈汉寿将手里的陈述词交给韩健一份。十点过一点就出庭了。之前给过韩健辩护词和国务院的文件2000(39)、新闻出版署50号令。今天,陈汉寿又递交给韩健各一份。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