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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高州优秀教师俞涛被非法判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广东茂名市高州市优秀教师、法轮功学员俞涛于二零二一年八月被高州市国保大队、城南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二年三月,他被茂南区检察院的余华丹构陷到法院,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被非法判刑两年十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俞涛当即表示要上诉。

俞涛一九七七年出生,广州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两年。后在高州市大井镇第一中学任数学等理科教学,由于他坚持修炼真、善、忍,被贬到大井镇天堂小学当教师。俞涛从事教育工作十八年,是一个工作认真、尽职尽责、责任心强的好教师,是学生家长喜欢的好老师,并多次获得好评和荣誉奖。由于身体原因,开始修炼法轮功。俞涛人品正直、心地善良,诚实待人,是个孝子。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高州市国保大队、城南派出所等八个人横冲直入到俞涛家中,俞涛刚好不在家,多个警察围着俞涛的儿子(高中生,未成年),逼他打电话给俞涛,说城南派出所警察要他回家了解情况。俞涛回家后,立刻遭到高州市公安局国保等人员绑架,并把俞涛妻子工作财务会计专用的办公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产抢走,全程无出示传唤证、搜查证、物品扣押清单,没有一个人出示证件。

俞涛被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被警察逼迫签名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三书”。俞涛不配合他们的无理要求后,随后八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刑事拘留;九月十日被非法逮捕;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被茂南区检察院余华丹构陷到茂南区法院。

俞涛的母亲郑日珍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向12337举报平台实名控告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原广东茂名市长袁古洁、茂名市政法委书记王土瑞以及高州市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梁爽,要求司法机构:1、依法追究袁古洁、王土瑞、梁爽等人的法律刑事责任;2、要求茂南区检察院麦海泓、余华丹撤销对俞涛起诉;3、要求高州市公安局国保撤销对俞涛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处罚决定;4、归还扣押的所有私人物品;5、立即无条件释放俞涛。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内非法庭审高州市法轮功学员、优秀教师俞涛。俞涛坚决认为自己无罪,几次要求法庭拿出诬构自己的法律依据,法官和公诉人都无言以对。律师也为俞涛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当事人。

八月十八日上午十点,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内法庭非法开庭宣判:俞涛被非法判刑两年十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非法起诉构陷俞涛的茂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余华丹到庭;主审法官:谭卫,审判员:柯学军(刑事庭庭长)、潘创华,书记员:龚衍芬。在非法开庭前,俞涛被戴上脚镣和手铐出来的,而且脚镣和手铐还串在一起的。

当时旁听席位有十几人,其中有高州市大井镇长沙村委会:余金定、赵福权、陈小红等三人。俞涛的母亲和小弟参加了旁听。

当非法宣判完后,俞涛当即表示要上诉。

俞涛的母亲为儿子聘请了律师为俞涛二审维权。上诉书中写道:

一、《宪法》保护公民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不得同宪法抵触”。所以,上诉人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和讲真相、发放真相资料的行为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行为,是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行为,该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因此,不能成为判处刑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刑法》第三百条起诉上诉人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二、本案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上诉人俞涛的行为破坏了和中法律的实施,也未能举证证明如何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三、《认定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本案一审开庭是指控俞涛的相关物证未能当庭出示原物。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要求。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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