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胡宝明,男,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镇,曾任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巡警、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家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据明慧网报道,胡宝明从二零零一年至二零二一年,一直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记录。下面只是其部分恶行。
一、绑架抄家、拘留、构陷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一年二月,胡宝明任伊通县公安局巡警期间,亲自非法抓捕发放资料的法轮功学员严忠华,并进行刑讯逼供,非法抄家,之后罗织黑材料构陷她,伙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把严忠华非法劳教一年,将她送进吉林省女子劳教所迫害。严忠华遭受严重的肉体和精神摧残。胡宝明因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曾因此被中共恶党“表彰”。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九日晚,吉林省伊通县公安警察在伊通县二道乡绑架了法轮功学员王淑兰、李柏林,并抢走李柏林家的钥匙。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日早晨,胡宝明等人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撕毁大法师父法像,抢走MP3等私人物品,并动手推搡家属,把家属的衣服撕破,前胸、胳膊弄伤,警察还威胁恐吓家属签字,遭家属拒绝。法轮功学员李柏林被非法拘留十五天,王淑兰被非法关押在四平市拘留所十五天,到期时,逼迫其放弃信仰。
◇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大孤山镇法轮功学员刘丽华和同镇居住的老人常玉芹、柴亚容,在三道乡向民众讲大法真相时,被三道乡派出所警察绑架,直接劫持到伊通县公安局。
当天,柴亚荣突发心脏病、眩晕症,被送进医院抢救,第二天,被劫持往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非法刑拘。同日,伊通县公安局、三道乡派出所、大孤山公安分局警察对三位老人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籍等私人物品,并以所谓“反革命、反社会”罪名恐吓家属。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刘丽华的家属到伊通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领取非法刑拘通知书,胡宝明接待了他们。家属说:“我们咨询过律师,法轮功没有违法。”胡宝明却以政府规定搪塞,还说“要起诉、要判刑。”可当家属追问“触犯了国家什么法律?”一中年男性工作人员和胡宝明却重复着中共的谎言。
这时,胡宝明拿出两份(非法)刑拘书,家属见这两份通知书不一样,一份有办案人员签字栏,一份没有办案人员签字栏。家属再一次告诉他们,高官周永康、徐才厚、六一零头子迫害法轮功,都被抓起来了。
这时,那个中年男性工作人员拿来一个录像机,对着家属开始录像。家属上前制止了他,“你凭什么给我们录像?我们又不是罪犯,你叫什么名字,你这么做是违法的,你得负责任。”那个工作人员把录像机放在桌子上。胡宝明却指使那工作人员继续录像,工作人员又把录像机对准家属。家属很气愤,说:“我们到这里了解情况,你们就给录像?” 胡宝明却说:“你们把字签了。”家属说:“我们得找律师问问再说。”家属拒签,离开了公安局。
后来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检察院、法院构陷诬判三位老年法轮功学员五年(所外执行),三位学员家属被迫交纳勒索性罚款(具体数字家属不说),给她们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家庭成员因欠债经常吵闹不得安宁。
法轮功学员常玉芹取保回家后不久,身体状态每况愈下,之前二十年修炼法轮功未吃过一粒药,能承担大部份家务、农活、经管小卖店,近几年,因迫害的巨大压力患上严重糖尿病、白内障,每年住院抢救几次,生活上靠女儿料理,给本不富裕和工作繁忙的儿女带来沉重负担,这一切都是中共迫害的恶果。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轮功学员张真(七十三岁)在街里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遭国保警察绑架,被非法判刑两年,在公主岭监狱非法关押期间,被酷刑折磨,九死一生逃离魔窟。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张真又被绑架构陷到伊通检察院,张真家人忧心如焚,夜不能寐,惊恐万分。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上午,吉林省伊通县四名女性法轮功学员张立娟、王冬梅、张艳辉、李晓娟在马鞍镇集市上讲真相时,遭警察绑架,当天被劫持到伊通县拘留所非法关押十五天。到期后,张艳辉又被加期十天才放回,找借口说她因诉江。胡宝明威胁家属要去抄家,遭到家属抵制,四位法轮功学员到期后,找胡宝明索要被非法扣押的私人物品,胡宝明推三阻四不愿给,经多次交涉,才退还物品。
二、多次迫害法轮功学员刘秀芝及家属
二零零七年,靠山镇法轮功学员刘秀芝被非法劳教,胡宝明将刘秀芝劫持到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因刘秀芝身体异常,劳教所拒收。胡宝明买通一家医院,开出假证明,强行将刘秀芝关入劳教所迫害。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伊通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胡宝明带两个国保警察,伙同靠山镇派出所等人闯入法轮功学员刘秀芝家中骚扰。刘秀芝和他们讲真相,奉劝胡宝明为自己的将来着想。胡宝明不但拒绝听真相,还骂大法,并把刘秀芝绑架到靠山镇派出所。
刘秀芝的丈夫闻讯赶来,大声怒骂这些警察,警察们不敢作声,后来将刘秀芝放回。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轮功学员刘秀芝夫妻俩被警察骚扰,刘秀芝当时没在家,她丈夫(未修炼法轮功)阻止警察抢大法书,被非法拘留十五天。
三、迫害正义诉江的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点左右,伊通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刘建鹏、副队长胡宝明、赵某某(警号:305075)、王某某等七、八个警察,非法闯入伊通县进修学校教师、法轮功学员董维兴(董维新)家中。开始由王某某叫门,以打听道为名确认,随后他们把前后院包围,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未说明任何理由,不由分说几个人就将董维兴按倒在走廊里,强行给双手戴上背铐。
董维兴告诫他们不要再追随江泽民助纣为虐了,要承担后果的。副队长胡宝明进来后,董维兴大声对他说:胡宝明,不要再干坏事了,这样做你的将来会很惨的。胡宝明用手击打董维兴的脸部。董维兴继续给他们讲:再干下去,你的家人、父母孩子都会因你遭报的。胡宝明又上来狠狠击打他的脸,打得董维兴嘴角流血。
其他人开始各个房间乱翻,抢走的有三台电脑(其中两台是董维兴的女儿的)等。赵某某(警号305075)拿来录像机,对着董维兴录像。董维兴坐在地上正对着摄像头揭露迫害,他说:你们这么多年把我家迫害的妻离子散,妻子被迫与我离婚,孩子因一次次骚扰、抄家、绑架,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得了精神病,你们还来迫害我,良心何在?你们将来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有警察说,那个岁数大一点、高个子的是市里来的。他们看人少,抬不动董维兴,就打电话又叫来一伙人,强制把董维兴押到警车上。董维兴高喊“法轮大法好!警察抓好人了!”他哥哥听到喊声出来,亲眼目睹了弟弟被绑架的场面。
到公安局后,胡宝明对副局长韩劲松说:“他不老实”,他们拿出董维兴寄给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的诉状,问是不是你写的,董维兴说是我写的。他们又不断的非法审问,董维兴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告诉他们:控告江泽民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违法,并且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你们劫持公民诉状是犯法的。
那个高个警察编了一句法律条文搪塞,然后继续问。董维兴说:我不会回答你的问题,不希望你们犯更大的罪,在迫害法轮功的路上越走越远。最后高个警察让董维兴签字,被他拒绝。然后又把他押到一个类似囚室的房间。
地上摆着三张床,门窗两面都镶着铁栏杆,副队长胡宝明进来破口大骂。胡还说:你们法轮功学员没有一家过的好的。董维兴说是这场迫害造成的,是你们参与迫害的结果,你现在正走在高压线上,危险啊!胡又说:你又在诅咒我。董维兴要求把手铐解开,胡不肯。直到下午三、四点钟,董维兴要求吃东西,才给打开手铐。
当天下午五点左右,胡宝明、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警号305075)把董维兴送到伊通县拘留所非法关押十天。董维兴被非法拘留后,他亲属和女儿多次去公安局要求放人,因董维兴的女儿与父亲相依为命,并且因警察不断骚扰被惊吓,十六岁时得了精神病,需要爸爸照顾。
他们说只要有医院证明就放人。董维兴的哥哥坐车到四平精神病院开具了患病证明交给队长刘建鹏,刘建鹏说这个可以证明。但胡宝明又让找街道委主任开证明,委主任说:我又不是医生,我怎么证明。胡宝明又让找邻居证明,几个邻居也给打了证实,胡宝明又要董维兴前妻的患病证明,他前妻也把证明拿来了。胡宝明又要董维兴女儿现在病情状况证明,医院通过传真发来了证明,并且韩局长也签字同意放人。
可是几天过去了,仍不放人,亲属找胡宝明问原因,胡宝明多次欺骗董维兴的女儿说:你爸今天就回去了,你回去吧。眼看十天快到 了,仍然没释放董维兴。最后,董维兴还是被非法关押十天才被放回。董维兴的哥哥气愤的对胡宝明说:我们这样配合你们“工作”,你却一直欺骗我们。后来,董维兴亲属多次去公安局索要被非法扣押的私人物品,主管局长等人都同意归还,胡宝明找种种借口不让给。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晚上九点多钟,伊通县公安局警察在法轮功学员李海林家中将其非法抓捕,理由是李海林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最高检察院递交了控告江泽民的诉状。李海林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拘留期满,家里去要人,伊通县公安局又欲将李海林送到看守所进行强行拘押,不成,李海林回到家中。
◇二零一六年六月中旬,胡宝明骚扰诉江的法轮功学员李桂云的两个女儿。李桂云原是伊通县医院退休职工,因为修炼法轮功,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大法后,遭到本单位书记伙同公安警察多次骚扰、恐吓、绑架、勒索钱财,精神受到极大刺激,患上严重精神恐惧症,经常吓得离家出走,说是躲避警察的抄家绑架。家人经常四处寻找,李桂云回家后看见老伴都害怕,把他赶出家门,怕谋害自己,她的二个女儿给送饭,都不敢见面,十多年来,把自己封闭在家里不和外界接触,于二零一九年春季凄惨离世。
这一切都是江泽民利用中共独裁政府发动对法轮大法迫害政策造成的悲剧。胡宝明多年来盲目执行邪党迫害指令,不听法轮功学员善意讲真相,亲自带人到李桂云大女儿单位骚扰恐吓,又电话骚扰李桂云小女儿、女婿威胁恐吓。
以上只是曝光出来的部分事实,胡宝明积极追随江泽民集团执行迫害政策,不听法轮功学员善意讲真相,在任伊通公安局巡警大队警察和国保大队副队长期间,亲自参与和指使下属迫害法轮功学员,给多个善良的修炼人及她们的家庭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胡宝明电话:0434-4228071、18543419095、13843481651(二零二一年)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