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山东省东营市刘燕美等五位法轮功女学员因坚持真、善、忍信仰,二零二二年遭东营区法院非法判刑:刘燕美遭冤刑七年,孙玉霞四年六个月,郭宏焱、陈晓红、白兴文三人均被非法判刑三年半。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五位法轮功学员被劫入山东省第一女子监狱迫害。迫害她们的公检法人员终将被追诉罪责。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他要求修炼人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做一个更好的人。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确实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并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
刘燕美等五位法轮功学员均因修炼法轮功而身心受益:
刘燕美老人,75岁,胜利油田退休老工人。长期的操劳,使她一身是病。一九九六年她开始修炼法轮功,仅半年全身的病都好了。
陈晓红女士,55岁,二十三中退休教师,是一位乐观、正直的知识女性。她在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之前,患有经常偏头痛、全身乏力、失眠等,修炼法轮功学员这些症状都不翼而飞,身心非常健康。
孙玉霞女士,40岁左右,家住山东东营市胜利油田河口区河阳小区,和丈夫范志勇开办“小饭桌”维持生计。他们教的是一、二年级的孩子,平时他们教孩子做一个真诚、善良、忍让的好孩子。孩子们的品德和学习都有很大的提高、进步,家长都说把孩子交到这里放心。
白兴文老人,71岁,一九九五年修炼法轮功后,不到半年一身顽疾不治而愈。从此以后,她坚定了自己这一生修炼法轮大法的决心。在生活中,白兴文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与人为善、邻里和睦。人们见她总是一张笑眯眯的脸。二十多年来,白兴文从没生过病,没住过院,也没吃过一粒药,给社会节省了医疗资源。
郭宏焱女士,46岁,山东省东营市大明集团明达劳务输出至运输分公司危化品公司职工。她自幼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支气管炎、颈椎病、皮肤病,导致性格孤僻。初中时又得了抑郁症、强迫症,初中二年级还没上完就被迫休学。郭宏焱修炼法轮功后,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矛盾都能找自己的不足,不到两年她的病就都好了。二零一一年一月,她被招工到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工作,通过勤学苦练,成为一名电气焊工,终于能自立了,全家人都特别高兴。郭宏焱说:“修炼法轮功不仅使我解脱了疾病的痛苦,也拯救了我的灵魂。”
五位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因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被中共无辜迫害。
东营市公检法参与迫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
在对五位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整个过程中,东营市公检法参与人员均涉嫌违法犯罪。
首先,错用《刑法》第三百条迫害法轮功学员,山东省东营市公检法人员均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在构陷五位法轮功学员的所谓“犯罪证据”中,不能证明当事人利用的什么东西,组织、利用何邪教组织,破坏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如何破坏其实施的事实和证据,说明她们实际没有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故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及其相关两高司法解释错误。
原审判决列举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最高法和最高检、其他国家机关,都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邪教、都没有明文规定信仰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量刑。所以,无论警检构陷五位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证据”,无论有无,都不构成犯罪。
实际上,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而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和侵犯,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警方在构陷五位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办案实体和程序全面违法。办案人员均采用违法立案、违法检查和搜查、违法采集个人生物信息、讯问或询问、采取强制措施等种种不法行为,公然执法违法,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犯罪,应当依法追责。
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孙玉霞及丈夫范志勇被绑架后曾遭刑讯逼供,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国保大队警察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郭宏焱和陈晓红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被绑架关押,在滨海看守所超期羁押将近两年的时间,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才做出非法判决,这明显属于“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合法权益,理当受到法律追究。
在非法庭审前,刘燕美、白兴文分别委托朋友和亲属做她们的亲友辩护人,却被东营区法院法官纪鹏辉和书记员史媛媛百般阻挠和威胁恐吓。纪鹏辉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非法庭审时,审判长纪鹏辉野蛮剥夺当事人辩护权,不允许包括刘燕美在内的五名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只许律师代为辩护,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的权利。
在对这五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一审中,公诉人和法官沆瀣一气,利用庭审程序完成走过场式的迫害。一审过后,五位法轮功学员均已上诉至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但东营市中级法院执意不开庭,在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五位法轮功学员的上诉审理只是走过场,维护一审错误、包庇侦查机关,使无辜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被枉判,同样涉嫌违法犯罪。
参与迫害的东营市公检法人员,不要以为你们现在的所作所为迎合了中共眼前的邪恶政策你们就可以安枕无忧,其实你们的头上正悬着好几把铡刀:
二零一三年八月出台的中共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强调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零一四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对各类司法人员“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二零一五年九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要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零一五年九月发布的最高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另外,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终身追究”这把铡刀,只要中共需要,就会毫不留情的落在你们头上。而对那些作恶多端且屡劝不改的恶徒,上天也会利用这把铡刀兑现善恶有报的天理。每一个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及其他政府人员,都要自己承担法律及天谴的恶果。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