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广东茂名市高州56岁的法轮功学员吴有清二零二二年九月被高州国保警察绑架,在看守所绝食反迫害,身体虚弱,十一月中旬被送医抢救,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内被茂名市茂南区法院非法开庭。家属聘请的两位维权律师为吴有清做了充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吴有清非常镇定地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构陷吴有清的所谓“公诉人”是:茂南区检察院 戴建兰;审判长:谭卫(法院副院长);审判员:柯学军(刑事庭庭长),潘创华;书记员:涂源。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半之前,家属聘请的两位维权律师顺利地进入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内法庭。两位维权律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为吴有清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要求法庭做出无罪判决,并立即释放吴有清。
维权律师在无罪辩护中非常清楚的阐述吴有清无罪:
一、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本案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一)从犯罪的主体要件看,吴有清是一位修炼法轮大法多年的成年女子,和任何人一样具备自然人的主体要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身份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中国没有一部法律上规定,只要是法轮功修炼者,就是犯罪嫌疑人,就应当治罪。即使《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犯罪,也要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身份。如果一个国家,仅凭身份抓人,然后搜集证据并指控犯罪,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有打击报复或迫害的违法犯罪嫌疑。生活在这样的国家,每一个人都是不安全的,包括你、我和所有参与本案的人。
(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吴有清没有犯罪故意。本案所指控《刑法》300条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吴有清在生活中是一位正直善良的人,从她的为人处世上,推断不出她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故意。办案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当然应首先重视其本人的主观意愿。从本案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看,无法证实吴有清有犯罪故意。讯问笔录及庭审过程中,她也始终否认自己有犯罪故意。
(三)从犯罪的客体来讲,即被告人吴有清破坏了哪部、哪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何种社会危害后果?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刑法》51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之规定。纵观本案,公诉人自始至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吴有清破坏了中国哪部、哪条法律的实施?更为甚者,自从依《刑法》300条审判法轮功修炼者至今,竟然也没有哪个公诉人,哪个法院明确认定这些信仰真善忍的修炼者破坏了哪部、哪条法律的实施。没有具体的犯罪客体,没有侵犯的对象,怎么会有社会危害后果?又是哪儿来的犯罪?这如同故意杀人罪,没有要杀或被杀的人,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成立?
现实中,真正能做到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单个公民是没有这个能力的,她或他充其量也就是触犯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而已,触犯之后受到应有的处罚,恰恰是法律得到充分实施的体现。相反,真正有能力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恰恰是那些掌握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的部门或国家公职人员(比如高官),他们在一定领域和范围内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条件,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甚至践踏法律,从而使法律法规变成一张废纸!这些机关负责人,最有可能成为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主体。
(四)从犯罪的客体方面来讲:
1、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实法轮功为邪教组织。(1)根据现代人类普世公认“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政权是不能干涉宗教信仰的,宗教也不能干涉政权。即:政权不能管人的脑子里,控制人的思想、信仰,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而思想和信仰不构成犯罪。法轮功倡导真善忍,提倡修身养性,做好事、做好人,纯属思想信仰范畴。所以,即便是中国,政权也无权界定其正邪,更无权立法加以打击、消灭,况且法轮功提倡的恰恰是普世道德理念。如果因此打压迫害法轮功修炼者,恰恰反证打压迫害者的邪恶。(2)鉴于中国社会现实,即使退一步讲,国家政权有权界定邪教,那么也应当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但时至今日,在全国人大乃至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中,也没有找到一部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甚至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于邪教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相反,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府及其某一个部门,或者作为喉舌的一份报纸,甚至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核心的谈话,怎么就有权认定一种信仰为邪教呢?如此,不仅荒唐可笑,更涉嫌违法犯罪!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竟然听命于某个人或某喉舌,而不是依据宪法、法律,那么这样的社会不正是早就被我们唾弃的专制独裁、皇权社会吗?
2、本案公诉人不能证实吴有清有相关犯罪行为。(1)吴有清虽然修炼法轮功多年,但自身修炼行为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自然不能依次定罪。(2)从本案资料及证人证言来看,本案是先抓人,后立案审批,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涉嫌对吴有清进行长期非法监控、跟踪。(3)从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所搜物品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4)从本案调取的监控录像看,即使最清楚的监控视频,也无法辨认是吴有清本人,更无法辨识所发物品为何物?也无法证实发到各处的物品与搜集的物品是否一致?无法证实吴有清有传播行为。(5)本案鉴定部门为茂名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不是市一级公安机关,即使依法释(2017)3号15条,也达不到认定资格。根据《刑诉法》证据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要有签字、公章,但本案的鉴定显然不具备这些证据要求。所以,本案关于物品及电子数据的鉴定,非法、无效。(6)证人、鉴定人、侦查办案人员应当到庭接受质证,就证人证言,鉴别认定意见书、侦查过程是否违法等当面询问质证,但公诉人与合议庭均没有通知任何人到庭接受质询。更不可思议的是,公诉人竟然不能当庭提供证据材料原件,供当庭查验、核实、质证。所以,所有本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7)吴有清被非法劳教,因劳教制度违法而被废除,且远超二年,所以,不能作为本案参考。吴有清曾被非法判刑,从刑期或者释放之日到案发已超五年,不能认定为累犯。
综上,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看,吴有清只有犯罪主体要件是具备的。当然,具备犯罪主体要件并不一定构成犯罪,它必须与其他三要件一起才能最终构成犯罪,而且缺一不可。反观本案,公诉人无法证实吴有清具备其他三个(主观反面、客体、客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合议庭应当依据《刑诉法》第195条(二)、(三)项做出无罪判决,并立即释放,同时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本案以及针对所有法轮功修炼者的指控案件,均显示是政治斗争的需要,已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当律师提及这个敏感问题时,法官想阻止律师阐述,最终,律师还是说明本案件:以法律之名,行政治斗争之实。
非法庭审经过两个多小时,在中午十二点十分结束。两位辩护律师互相配合,基本上没有受到什么干扰。吴有清的儿子和妹妹参加了旁听。看上去吴有清的身体状况正常,身体微微发胖,头发全白,精神状态良好。
吴有清,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她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一直以真、善、忍为做人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得到单位领导、同事及亲友的好评,对自身的身体改变也很大,原有的慢性肠炎也不治而愈。吴有清很会教育儿子,孩子人品非常好,就读重点大学,研究生毕业。
在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四年中,吴有清遭到丈夫的多次往死里的毒打,还遭到残酷的迫害,多次被非法关押。曾被非法劳教三年,遭受非人的侮辱,狱警强迫吴有清脱光衣服羞辱。劳教期间被农村信用银行无理开除。吴有清被非法判刑四年,丈夫受到邪恶的威胁恐吓后,在法院起诉离婚,吴有清在监狱被迫签字离婚。她被迫害得九死一生出来后,却受到高州市国保、派出所、居委不定时的监控、跟踪等,让她和她的亲人无法安宁。吴有清冤狱结束回家后,丈夫早已找了他人。吴有清不记前夫之过,仍然带着儿子关心照顾近九十岁的公公婆婆,公婆只认这个儿媳,非常喜欢她,有什么事情都找吴有清,婆婆把吴有清当知心人。吴有清每周都要去看公婆。吴有清被绑架后,公婆非常担心挂记。
这样好的母亲、心地善良的贤惠媳妇,如今被却深陷牢笼!
事件回顾: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吴有清外出时,被高州市公安局国保便衣和警察绑架,她身上并没有任何东西。九月二十七日凌晨十二点多,十多个警察,其中由高州市公安局陈飞带领,参与的有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梁爽、国保队长罗毅、国保警察周维学、梁国明和两个是带盾牌的防暴警察等,将被铐着手铐的吴有清带回她家,非法抄家。当时,这帮警察到吴有清家敲门,她的妹妹吓得不敢开门,警察就拿着铁器把锁、门敲烂,破门而入,非法抄家到凌晨三点多,抢走吴有清的大法书籍等私人财物。
在警察抄家的过程中,吴有清问国保警察周维学:“你们为什么绑架我?是不是因为我控告你们才报复我?”周维学说:“我报复你又怎么样?”据悉,此前吴有清已经被国保警察跟踪十多天。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吴有清被非法刑事拘留,被非法关押到信宜水口看守所。因为吴有清信仰法轮功,在看守所被虐待。看守所警察唆使犯人仓管伍彩兰对吴有清人格侮辱,不但辱骂,还不给她日用品用,也不准别人给。在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吴有清在看守所炼功,遭到看守所何警察强行戴脚镣七天折磨。在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左右,仓管伍彩兰在九点多还当着全仓二十多人的面,从她身上取出带有经血的卫生巾,拿来擦吴有清的嘴。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家属聘请的第一位律师到茂名信宜看守所会见了吴有清,发现她被戴上了脚镣,身边有狱警监控,不让吴有清向外界透露被虐待、酷刑折磨。吴有清为了反迫害,大约从十月十七日左右开始绝食。
十月十二日下午,吴有清被高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邱静(音)非法逮捕。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吴有清家属聘请的第二位律师来到信宜看守所,律师会见了已绝食十一天的吴有清。吴有清身体非常虚弱,说话有气无力,表达不够清晰,多次呕吐。截至十月二十八日,尚无医生为她检查身体。亲人们对她的身体更是非常担忧。
同日上午,高州市公安局人员到吴有清的老家,找到吴有清的家属,要家属签:“吴有清身体不宜取保候审”决定书。家属不懂,其实被骗签了字。
十一月十日,家属电话联系了信宜看守所,并与狱警联系,得知吴有清当时的情况还算稳定,但是依然未能正常进食。虽然吴有清到医院打过营养针,但效果不能维持,当时她仍然处于危险状态。
十一月二十一日,家属接到茂名第一看守所的电话,得知吴有清已被转送到茂名第一看守所,由于长时间绝食,吴有清的肠胃已经出现问题,进食时,会出现呕吐情况,当时尚未医治,她的身体和精神均处于虚弱危险的状态。
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吴有清的二哥接到公安局警察电话,说吴有清病危,已经送到茂名市茂南区医院抢救,谁都不能见。要求家属拿钱买白蛋白两只(五百多元一只),其它的医疗费公安出。吴有清被绑架时,二十几年身体没有病,非常健康、壮实,被非法抓去不到两个月,她的身体、生命怎么就需要进医院抢救?吴有清的二哥非常担心就买了两只白蛋白给公安。
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吴有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茂南区检察院阅卷,被告知吴有清的所谓“案子”已经在上周五(十一月二十五日)转送到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吴有清所谓“案子”在茂南区检察院仅呆了六天(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被茂南区检察院戴建兰快速地构陷到法院。以疫情期间、医院没有会见设施等原因,不让律师会见。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上午,吴有清家属再次聘请另一位律师(法院阶段)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视频会见了在特殊监所被非法关押的吴有清。她的健康状况基本恢复正常。同时,家属还聘请了一位精通法律的老牌律师对参与迫害吴有清相关人员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律控告。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构陷吴有清的“案子”作出裁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
二零二三年二月下旬,家属再次聘请一位律师为吴有清维权、做无罪辩护。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