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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中)

文: 清醒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接前文)

对江泽民和首恶分子的法律追诉日益推进,法律制裁日益逼近

2003年9月30日,“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成立。至2005年6月,全球有29个国家的35位律师组成了全球公审江泽民集团的律师团,针对江泽民在15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16个诉讼案。加上对江泽民党羽的追究,共有47个诉讼案,堪称二战之后最大的一桩人权诉讼。而且新的诉讼和立案还在不断增多。2009年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元凶。江泽民、周永康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被一些国家的法庭判决有罪。一些元凶从此不敢出国,因为一旦出国就可能面临国际刑事追捕。

诉讼在中国产生的影响很大。尽管江泽民尽力封闭被起诉的消息,但是中国民众和官员还是从出国、或者网络翻墙等各种渠道中知道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行为遭到国际起诉的事实。

听到江泽民被起诉、和其它诉讼案的消息,中共一些官员开始“留后路”并私下整理收集文件,以证明自己“无辜”并是“被迫”执行610办公室的命令。而大陆的上级“610”办公室则责令县级以下的“610”紧急收回所有发放过的迫害法轮功的一切文件资料。显然,江泽民的迫害法轮功政策已经走向众叛亲离,穷途末路。通过法律对江泽民等罪犯予以制裁的那一天,已经越来越近。

出卖国家利益,换取国际社会对迫害法轮功犯罪不谴责、不发声

面对这种情况,江泽民集团采取出卖国家利益的方法,换取国际社会对其迫害法轮功的犯罪不谴责、不发声。江泽民此时虽然不是中国及中共邪党的最高领导人,但事实上掌握着中共,也就掌握着中国的政府。江泽民集团大肆出卖国家利益,利用中国的巨大市场、以及经济援助等手段,引诱其他国家的政府和议会对中国人权状况不发声,收买有关媒体对发生在中国的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视而不见,收买一些国家和媒体对中国人权状况唱赞歌。

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在任何国家、任何媒体,只要如实报道和陈述,都是最引人关注的新闻报道、以及政治提案之一。但是由于江泽民集团的金钱收买,世界上许多国家、媒体对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包括遭到迫害的真实情况的报道并不多。这不能不说是人性的弱点所致,其实是许多国家、媒体面对利益而自我放纵所致。

在大量媒体被中共邪党收买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为了向社会报道自身、包括被迫害的真实情况,自己开办了报纸、电台、电视台。

中国官场出现大腐败,法制、道德、环境等出现大滑坡

江泽民事实上控制着的中共邪党仍然把迫害法轮功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方、各部门的一把手只能是支持、至少默许迫害法轮功的人。但是,法轮功是修炼“真、善、忍”的佛家大法,积极迫害、或者同意迫害法轮功的人,必然是没有道德底线、品行非常恶劣的人。一把手是这样的人,其所决定的其他官员基本也是这样的人。中国社会官场出现了逆淘汰。没有道德底线的官员口中唱着“三个代表”,实际上贪污腐败,无所不用其极。中国官场的贪腐迅速攀升。

公检法司是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主要力量。在迫害法轮功问题上,共产邪党根本不讲法律,由此决定的公检法司的实际负责人也是这样。再加上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现象,中国社会的法制情况也迅速滑坡。

中国社会是官本位社会。官场的腐败迅速而严重的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社会道德迅速滑坡。黄色性乱泛滥。假货、有毒食品横行。环境遭到严重败坏。中国社会逐步进入互害模式。

薄熙来掌权不成,筹备政变,但是多行不义,以至秘密泄露。

迫害法轮功是当权者对本国最善良的国民的最残酷犯罪,一定会被法律予以惩罚。江泽民集团为了防止自身遭到法律惩罚,所以万万不敢失去权力。架空胡锦涛只是权宜之计。江泽民希望,在胡锦涛任期届满之后再上台执政的人,一定是坚持迫害法轮功的人。江泽民选择了薄熙来。薄熙来是薄一波的儿子,是红二代,而且为了升官已经成为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与江泽民完全在一条船上。

江泽民及其军师们为此策划了两件事。第一件是按照现有的常规方式提拔薄熙来。首先让其担任商务部长,以后准备让其担任总理,最后使其掌权。但是薄熙来因为迫害法轮功在国际上被起诉,总理温家宝坚决不同意薄熙来担任副总理,说外交机关总不能天天围绕着副总理出国后是否会被逮捕、引渡而工作。江泽民不死心,又把重庆设置为新的直辖市,让薄熙来担任直辖市市委书记,伺机向上提拔。

第二件是常规方式不能掌权,那就准备政变。政法委通过早已存在的维稳模式积蓄武装力量、并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便将来配合政变使用。中国的维稳经费迅速攀升。薄熙来也暗中与军方私下往来。同时,薄熙来打出了“唱红歌”等极左旗帜,目的是为将来政变夺权积累人气。

江泽民所选择的薄熙来心狠手辣。薄熙来的重要干将王立军因为担忧自身一旦被抛弃后会死无葬身之地,所以私下搜集了包括薄熙来、周永康等人策划政变在内的各种证据。2012年初,王立军发现薄熙来要抛弃自己,为了自保逃跑到美国大使馆,并提供了所搜集的各种证据。薄熙来、周永康等人试图政变的秘密被泄露。

犯罪第三阶段:2012年11月以后

2012年11月,胡锦涛以“裸退”方式向习近平全面交权,江泽民也失去了在二线听政的机会。但是对法轮功迫害的犯罪却仍然在继续,法轮功问题实质成为决定中国走向的最根本问题。从当时至今,主要事实如下:

新任领导班子发动强势反腐,江泽民邪恶集团成员纷纷落马

江泽民通过十三年亲自主政、十年二线听政,尤其是通过迫害法轮功的逆淘汰作用,严重败坏了中国官场,腐败与贪污已经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2012年11月形成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领导班子,新班子如果要正常治理国家,就必须反腐。另外,江泽民邪恶集团试图政变夺权的阴谋已经泄露,新领导班子为了自身安全也必须把密谋政变的首要分子绳之以法。

江泽民邪恶集团成员也都是贪腐极其严重的大老虎。在新领导班子强势反腐之下,其成员纷纷落马。

以江泽民邪恶集团为核心的贪腐集团继续密谋政变、暗杀,制造动乱

在江泽民当权的中国,贪腐是普遍现象,而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掌握着最核心的权力,而且道德水准最低,所以也是贪腐的急先锋。新任领导班子强力反腐之后,江泽民集团成员无形中就成为贪腐集团的核心。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钱财与性命,希望习近平停止反腐。后来发现习近平不会停止反腐,就继续密谋政变,制造动乱。所以最近几年中国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人为恶性事件,如大爆炸、大事故、人为的经济波动等等,目的就是要给新任领导班子制造动乱,乘乱夺权,甚至屡次暗杀习近平等人。

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本身并未废除,对法轮功的迫害仍然继续

有一系列迹象表明,习近平不愿迫害法轮功。习近平上台后,废除了劳教制度,而劳教是1999年以来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主要手段之一。习近平也重申依法治国,强调要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查处李东生的公告中,李东生曾经担任610办公室头目的信息被列在第一条。这些信息都表明习近平不愿意迫害法轮功。其实,与江泽民的反人类犯罪划清界限,不参与迫害、甚至停止迫害,是任何正常人的正常心愿。习近平的这个表现,其实最正常不过。

但是,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是通过中共邪党本身向下发布的,十多年来一直是由“610”打着中共邪党本身的名义、并且利用邪党本身作为一切迫害行动的协调平台。习近平虽然上台、而且不愿意迫害法轮功,但是毕竟没有正式取消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所以在中共邪党绝对领导公检法司的情况下,公检法司还在继续迫害法轮功。在劳教制度已经废除之后,就直接对法轮功学员判刑予以迫害。

其实公检法司是江泽民时期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他们中的一些人双手沾满了鲜血。他们十分担心对法轮功的迫害被停止、然后追究他们自己的违法犯罪责任,所以也反过来利用公检法司继续镇压法轮功的事实,来绑架习近平领导班子,尽量把新班子也拖到迫害法轮功这条船上。

对江泽民的法律追诉进展到关键点上。

2015年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了“有案必立”的公告。随后,超过20万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实名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犯罪。此外,许多普通公民也签字表示支持对江泽民的控诉。

国际上对江泽民的法律控诉也在继续推进。无论从国内还是从国际来看,对江泽民的法律追诉已经成为一项突出的民意,进展到关键点上,只等待局面的突破,等待实施。

关于中国未来走向、和对中共邪党的反思,也进展到关键点上。

2002年11月,中国贵州出现了“藏字石”,上有形成于2.7亿年之前的“中国共产党亡”海洋生物化石字迹,引来无数游人参观。2004年11月,《九评共产党》发表,并迅速流传。随着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真相的揭露,共产邪党的极端残忍、毫无人性被人们所知。随着中共邪党强力反腐,邪党官员的极端腐败、荒淫无耻一次又一次的冲击着人们的神经。在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面前,每个百姓都在暗自思考着“共产党是什么”。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全世界被划分成共产主义、资本主义两大阵营。人类历史上只存在过以宗教意识形态差异而形成的划分,而不同宗教信仰的国家各自所采用的政治制度却往往是相同的、没有区别的。以最近一期的人类历史为例,无论是犹太教、天主教、基督教、各种宗教派别的国家,还是伊斯兰教等的国家,所采用的政治制度却没有差别。也就是说,宗教与政治是两个领域的东西,宗教的差异不是导致政治制度差异的原因。但是,“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却是直接以政治意识形态为差别而形成的政治制度对立。这种直接发生在政治制度层面的意识形态对立,是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现象。

可是,最近几年对“共产主义真实历史”的研究向人们暴露了新的真相。人们开始发现,原来马克思是撒旦教教徒;而且所谓的“共产主义运动”,原本是撒旦教的一个分支——光照帮(又译作光明会等)的魔教计划的一部份。那么所谓直接发生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对立——即“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其实质原来是“魔教意识形态与传统信仰意识形态的对立”,实质是宗教信仰方面的正邪对立,仍然是历史上常见的宗教意识形态差别形成的划分。简单的说:“共产主义原来是宗教!是邪教对于传统宗教、传统社会的挑战!”

全世界对共产主义的反思也进展到一个关键点上。

综述:作恶者已经暴露了本相,必将面临法律惩罚

上面基本以时间为顺序,概述了自1999年初以来,江泽民利用中共邪党从而发动迫害法轮功政治运动,以及法轮功学员依法讲清真相、与迫害做抗争,最终使江泽民必须面临法律审判,而邪党也暴露了其真实本相的过程。

历史还在进行中,还在等待着最后的一步。在善与恶的选择中,每个人都在走着自己的路。“真、善、忍”是不变的,也是有力量的。如果恶的越恶,那么善的也能越善,最终一定使恶者败露。此时真相大白,各得其所。而在这个过程中,行恶者、以及被欺骗者,是最悲哀的。

第二部份 江泽民的犯罪构成

以下按照中国刑法理论,分析说明江泽民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

在迫害法轮功的犯罪中,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不只江泽民一个。但本文只对江泽民的犯罪予以说明。

首先说明犯罪主体。

江泽民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是否达到必要的年龄、是否患有精神病等,所以法律是否要求他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江泽民身为国家主席,当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

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初次出现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中,而该刑法的颁布人就是江泽民自己。江泽民自己颁布的法律初次确定了该罪名,而江泽民自己就触犯了该罪名,这实在是一个巨大的讽刺。另外,江泽民把本来无罪的法轮功学员说成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分子;但是真正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却是江泽民自己,这同样是一个巨大的讽刺。这是中国法制历史上的悲哀。

下面说明江泽民犯罪的客观方面。

破坏法律实施

江泽民的行为是严重的破坏法律实施,即破坏了中国法律实施,也破坏了外国法律实施,还破坏了国际法实施。

(一)破坏中国法律实施

1. 破坏宪法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活动的根本依据。江泽民破坏宪法实施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强制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1的实施。

(2) 设立指挥迫害法轮功政治运动的“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等机构,致使非法成立的机构指挥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而且具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破坏了宪法第五条2的实施。

(3)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上访、讲真相,均予以迫害,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五条3的实施;

同时,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破坏了宪法第四十一条4 的实施。

(4)对法轮功学员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包括神韵光盘等行为,均予以判刑、劳教、酷刑折磨等镇压,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活动的自由权,破坏了宪法第四十七条的实施。

(5)唆使各级地方绕过法院的审判,通过劳教所对法轮功学员予以监禁,甚至直接通过“学习班”、黑监狱、法制培训中心、精神病院、戒毒中心等对法轮功学员予以监禁,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人身自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七条5的实施。

(6)通过政府掌握的喉舌宣传媒体、以及国家主席的身份,侮辱法轮功,侮辱法轮功学员,捏造事实对法轮功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人格尊严权,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八条6 的实施。

(7)唆使公安、610等迫害法轮功的人员可以随意闯入、搜查法轮功学员的住宅,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破坏了宪法第三十九条7的实施。

(8)唆使公安、迫害法轮功的组织机构对法轮功学员的通讯、电话等进行监控,未经法定程序以“金盾工程”等对公民进行监控,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通信自由,破坏了宪法第四十条8的实施。

(9)唆使各地方、各单位停止法轮功学员的工作、停发退休金、救济金等,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劳动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破坏了宪法第四十二条9、第四十四条10、以及第四十五条11的实施。

(10)唆使学校对坚持法轮功的学生、或者拒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家的孩子予以退学,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受教育权,破坏了宪法第四十六条12的实施。

(11)唆使和纵容各地在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时候,对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包括儿童、老人进行摧残,或者对妇女进行性侵害、身体侵害,以此胁迫法轮功学员,侵犯宪法确认的老人、妇女、儿童的受特别保护的权利,破坏了宪法第四十九条13的实施。

(12)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大量违反法律程序,禁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甚至不允许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不允许家属和其他公民旁听,破坏了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14的实施。

(13)唆使610通过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等名义干涉、控制公检法司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抓捕、起诉、审判,破坏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5、第一百三十一条16的实施。

(1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未经公正合法的程序认定的情况下,擅自污蔑、宣称法轮功是“×教”并下发文件让下级机关执行,侵犯了宪法所确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破坏了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等17的实施。

2. 破坏其它法律的实施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运动故意违反了宪法、破坏了宪法实施,当然也就在更具体的方面也破坏了多项法律的实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指针,其他法律本身也是围绕着如何实现宪法内容而立法、而实施的。所以破坏宪法实施,必然表现为在具体的方面破坏其他法律实施。

这方面的表现非常多。例如到法轮功学员住址搜查,没有搜查证、或者搜查证手续不正确、或者先搜查事后再补办手续等等,不胜枚举。对这些破坏法律实施的表现进行搜集、整理、分类,需要很大的工作量。本文只能从略。

(二)破坏外国法律实施

江泽民的犯罪行为波及面很广,还破坏了外国法律实施。虽然这些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外,但是其目的是为了配合在中国国内迫害法轮功的需要,其后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以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主要表现是:

尽力破坏其它国家法庭对江泽民、其他迫害元凶的审判、追诉。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犯罪行为,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属于可以普遍管辖的严重犯罪,可以依据该国内法直接受理案件,并予以审理判决。针对此类案件,江泽民通过中国政府、外交机关等各种途径,直接对法官施加压力,或者通过外交途径间接对法官施加压力,要求法官不立案、立案后撤案、不判决有罪,从而破坏相应法律实施。

收买他人,针对做出有罪判决、或立案决定的法官进行报复。

包括:出卖国家利益或者金钱收买、或者威胁的方式,影响有关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做出不利判决、或者立案决定的法官的上级机关、任免机关等,从而对该法官予以报复打击,破坏相应法律实施。

通过外交等途径要求外国政府,剥夺法轮功学员的请愿等权利。

自1999年中国政府被利用迫害法轮功之后,中国政府领导人外出访问时,法轮功学员就抓住机会向有关领导人表示请愿。请愿都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以打横幅等方式进行的。但是江泽民等通过外交、出卖国家利益、订单引诱等等途径,要求其他国家的政府剥夺法轮功学员在中国政府领导人出访时的请愿、批评权利,要求“不能看到法轮功”,甚至要求“不能允许中国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元首出访时”破坏相应外国法律实施。

收买外国政府、议员,换取在中国侵犯基本人权的问题上不发声。

这些行为破坏有关政府官员、议员的廉洁、以及他们与对国家的忠诚,破坏相应法律实施。

收买外国媒体不报道法轮功受迫害的新闻。

这些行为破坏新闻自由、以及新闻媒体对国民与受众的忠诚,破坏相应法律实施。

收买外国公司在对法轮功、以及维权人士的监控方面提供技术。

这些行为破坏有关公司的廉洁、和对其本国法律的遵守,破坏相应法律实施。

唆使、安排、诱骗了许多特务人员直接犯罪。

除上述影响当地本国执法机关、国家机关等从而直接破坏相应外国法律的实施以外,江泽民等人还唆使、安排、诱骗了许多特务人员直接犯罪。如果按照中国刑法的法律概念,法律的遵守也是法律实施的一部份。所以江泽民集团煽动、诱骗其掌控下的特务等违反该所在国的法律、予以犯罪,也是破坏该外国法律的实施。

江泽民发动的迫害法轮功运动中所出现的破坏各外国法律实施的表现还有很多,需要认真整理汇集,才能认清江泽民所发动的这一场迫害法轮功犯罪的真正本质。

(待续)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另,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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