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69岁的法轮功学员罗长云女士因要求发还养老金一事,遭汉滨区法院非法庭审,检方还居然猖狂到要枉判老人五年徒刑。家属请的两位律师当庭为老人做了无罪辩护。据旁听者透露,公诉方后来说不出啥就胡乱辩解一番。
非法庭审从早九点半开始,除午饭休息,一直持续到五点才结束。期间有不少国保警察、政法委人员有来有走的。据悉,检方到庭两男一女共三人,因心虚均不报自己的姓名。非法庭审来来回回围绕老人向有关方面寄信的事,律师对检方的所谓举证一一做了依法辩护,检方企图对老人量刑五年,律师直指公诉方开始执法时就是违法,到定罪,再到量刑都是不合法的,最后要求法庭按法律法规无罪释放老人。
罗长云女士遭绑架情况简述
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上午,罗长云老人因自己的养老金被无理扣发(从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扣发,继二零一六年至今全部扣发、包括应依国家规定上涨而未涨部分)一事,通过邮局向人社局递交“情况反映”;又分别给汉区政法委副书记、高新邮局局长、市公安局市政法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寄劝善信,并分享自己通过修炼法轮大法顽疾不治自愈,介绍法轮大法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盛况,指出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希望被谎言蒙蔽的相关人员明白真相,不要再给迫害的元凶当牺牲品被利用。
然而这些官员非但不听,反而把这些信件转到汉滨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把劝善信作为所谓“罪证”构陷罗长云。
汉滨分局国保警察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跟踪、绑架罗长云老人,之后与汉滨区检察院勾结,以反宣、“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起诉罗长云。
非法起诉书通篇污蔑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对罗长云女士的非法起诉书,通篇充斥侮辱诽谤的言辞,公诉人已涉嫌侮辱、诽谤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通篇侮辱、类似批斗稿的起诉书,体现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本案没有任何合法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到底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是怎么利用的,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共认定了14个邪教组织,当事人到底利用了哪个?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什么行为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因为本案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和罪名之间的关联性,所以公诉人不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等法律专业的角度阐述当事人到底实施了什么违法犯罪行为,只能从污蔑、侮辱的角度信口雌黄。
对此,辩护律师指出重要三点:
1、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轮功资料是反宣品。认定法轮功资料是反宣品没有合法的依据,且认定程序违法等。本案的认定意见、鉴定意见都是非法无效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在诋毁和污蔑国家领导人。相反,二十多年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种种迫害行径,就在证明: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就是: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名誉上搞臭的政策,无数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例就在证明此点,而当事人的亲身经历也在证明着这个政策正在施行中。而且,“诋毁和污蔑国家领导人”与本案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本案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是侮辱、诽谤罪。
3、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散布了反社会、反政府、反科学、反人类的言论,当事人更没有宣传世界末日。首先,“反社会、反政府、反科学、反人类”不是法律术语,没有法律界定的标准,更没有法律依据,公诉人是依据的哪条、哪款法律,认定的当事人存在上述四反的言论。其次,起诉书的内容象是文革的批斗稿,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据法律进行认定事实,完全从个人错误认知角度信口雌黄,这是在滥用职权,更是对法律的亵渎。最后,“反社会、反政府、反科学、反人类”与本案的罪名没有关联性,本案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是“反社会、反政府、反科学、反人类”罪。
罗长云的五位家属亲友参与旁听,通过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强力辩护,其中两位被中共谎言蒙蔽较深的亲友深感震惊,多年来对她的误解在一场庭辩中迅速驱散。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