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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折磨致命悬一线 长期遭单位经济迫害 ——黑龙江富锦市法轮功学员田海涛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佳木斯富锦市法轮功学员田海涛,因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曾遭非法劳教、酷刑折磨,一度生命垂危。田海涛并遭其工作单位经济迫害,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停发工资,日前他又拒绝给他办理退休事宜。

田海涛原是富锦市农行正式职工,负责电脑的维修、管理,他工作兢兢业业,连续几年被评为省、市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微机员。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后,富锦市农行配合“610”对田海涛实施迫害,从二零零一年至今一直不给他安排工作,并停发工资至今,没给过他一分基本生活费,也没给过他任何正式的处理文件。田海涛写了强烈要求恢复工作的申请报告,时任行长刘志民说:“不给安排工作,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

因为田海涛在二零二三年五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是他再次找到单位,将要求办理退休的申请交到单位,在他要交退休的相关资料时,单位拒收;在办理银行卡时,他被单位办公室主任阻止,并被叫到旁边的一个小屋里,行长张瑞峰对他说:“你二零零零年因为旷工已经被开除了,你可以上富锦纪委告去。”可是田海涛从没有收到过任何相关文件。而且田海涛二零零一年被非法劳教时,单位还为他缴纳养老金。田海涛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口头宣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种做法将来要受到法律制裁。对方说:“那你就可以起诉。”

田海涛日前在给富锦市农行相关人员的信件中明确指出,个人信仰不能作为不安排工作的理由,所有与此事相关人员的滥用职权,侵犯人权和生存权,都是在直接违反法律。在《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任何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制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曾遭残酷折磨 一度生命危急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二日晚,田海涛去同修家时被蹲坑警察绑架,当晚被非法关押到佳木斯看守所。警察安排三个刑事犯人监控他。田海涛绝食抵制迫害,八、九个刑事犯人每天强行给他灌食,灌食中加入大量的盐。警察每天还强行给他注射不明药物,每次注射时,恶徒都将他的四肢铐在地环上,整个人形成大字形。恶医告诉田海涛是消炎药,但打完针后田海涛全身非常难受,到后来全身疼痛。这样折磨一周后,警察将他转到严管牢房进行摧残。牢头等几个犯人在警察唆使下,对田海涛骂不绝口、拔阴毛、往他嘴里塞辣椒,经常对他踢、拽、踹,用胳膊肘撞,田海涛被打的肋骨疼痛难忍,胸部有碗口大包。


酷刑演示:打毒针(注射不明药物)

有一次,田海涛在被野蛮插管灌食时出现生命危险,差点窒息。以后改鼻饲插管,半个多月才换,鼻饲插管壁上都发霉了,黢黑。在田海涛生命垂危中,警察还把他拉出去非法提审。

当时田海涛整天处于昏迷之中,原本160斤的体重、只剩下几十斤重。即使这样,警察还要把他劫持到绥化劳教所。体检时,警察粗暴用胶带与硬泡沫把田海涛的手、脚捆起来。体检结果:身体的所有功能衰竭。劳教所拒收。田海涛被迫害整整四十八天。警察勒索家人两千元,才将奄奄一息的田海涛放回家。

田海涛出狱后,发高烧、吐血、昼夜不能躺着,浑身痛不能入睡,家属只好把他送去医院。医院大夫说:“肺部有脓肿。”第二家医院说:“治不了,出现生命危险我们不负责任的。”最后只好回家。田海涛在家学法炼功,现在基本恢复健康。

富锦农业银行人员参与迫害遭恶报案例

田海涛表示,自己作为修炼人,不愿看到有人因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而遭到恶报。

而富锦市农业银行至今至少已有三人因参与迫害田海涛而遭到恶报。

▼蒋智仁,时任行长,当年口头将田海涛非法开除后,先是他年轻女婿患病去世;后来佳木斯检察院入驻富锦市农业银行进行,蒋智仁见势不妙,逃之夭夭,从此躲躲藏藏,惶惶不可终日。

▼刘志民,时任副行长,当年为非法开除田海涛一事不遗余力。他任行长不久就得了重病,大部份时间用在外出治病上,把富锦农业银行弄的一塌糊涂,最后卷铺盖走人。

▼姜代文,时任副行长,对田海涛讲真相嗤之以鼻。后来他多少年前的案子被人翻出来,他看苗头不对躲起来,后来自投罗网回来“配合司法机关”,现在他在监狱里等待审判。

民间自古有“宁搅千江水,不扰道人心”、“给僧人一碗饭功德无量”的哲言。希望每一位看到此信的善良有缘人,加注一份正的力量,因为您发自内心的一份善念,会给您开创一个美好未来,也会为您的亲人带来健康平安;您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说句公道话,善待法轮功学员,就是做大好事,真心祝愿您:工作顺利,请记住“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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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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