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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县检察院退休职工张艳杰被非法停发养老金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检察院现年七十岁的退休职工张艳杰女士,遭冤狱三年被非法停发养老金。

张艳杰一九五四年出生,她是朝阳市朝阳县检察院退休职工。二零一五年,最高法院发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通知,大陆被迫害过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依法向最高法院起诉江泽民,掀起了超过20万人起诉江泽民的“诉江大潮”。而中共当局打着法律的幌子,实则施以迫害,把大批遵纪守法、依法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关进监狱。张艳杰就是其中的一个。二零一五年,张艳杰起诉江泽民,被朝阳县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八年七月她结束冤狱回家。

虽然走出了黑窝回了家,然而对张艳杰的迫害并没有停止:原单位朝阳县检察院停发了张艳杰老人的养老金,使她老无所养无法生活。二零一八年七月张艳杰回家,二零一八年八月开始每月给760元生活费,到二零一九年一月又增加50元生活费计每月810元。但到二零二零年一月份这810元的生活费也停发了,至今生活来源一分钱也没有。朝阳县检察院领导说如果张艳杰写“三书”,放弃大法修炼,就给退休金。张艳杰想去单位继续索要本来属于她自己的养老金,连大门都进不去,因为朝阳县检察院有关领导吩咐,不让她进大门。

朝阳县检察院领导声称,停发张艳杰的养老金,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文件(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的“(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这个文件实质上不能称之为文件,因为它是违法的,所以是不生效的。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直接规定剥夺公务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该规定至少有三方面违法:

其一,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涉及对退休公务员养老金的剥夺或减少,应当由国家层面法律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及以下层级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人社部发〔2010〕104号”剥夺公务员服刑期间养老金的规定,属于越权发文。

其二,“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对公务员服刑期间养老金的处分,属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减损公民权利,该规定应归于无效。

其三,不易察觉的是,该文件同时规定了退休公务员“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时退休待遇的恢复和补发,这显然侵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和管辖的领域。《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中,压根没有提到公务员或公民冤狱期间退休金、养老金损失的赔偿项目,这也侧证了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不认可剥夺服刑期间退休金、养老金的正当性。

基于犯罪、服刑的理由剥夺或减少退休金、养老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以狭义“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惩罚的对象应局限于公务人员,不应波及一般公民的养老金。也就是说,一般公民退休后即使犯罪入狱,也不应当被剥夺养老金。三、应予剥夺或减少退休金的公务人员犯罪的种类应仅局限于背叛国家的重罪以及贪污、渎职等与履行公职相关的犯罪。换言之,公务人员退休后即使犯罪入狱,但该犯罪与其退休前履行的职权没有任何关系,就不应该处分其退休金。

而张艳杰的情况与“应予剥夺或减少退休金的公务人员犯罪的种类应仅局限于背叛国家的重罪以及贪污、渎职等与履行公职相关的犯罪”有所不同,因为张艳杰是修炼“真、善、忍”的好人,是被冤枉、被迫害入狱的,她没有罪没有错。况且,她依照法律起诉江泽民,是应该受到宪法保护的。因为无数无数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而且中国法律也没有“法轮功是邪教”这一说。

江泽民滥用公权,动用四分之一的国民经济作为其迫害法轮功的财力(将巨额资金用于:组建全国范围的“610”组织和洗脑班,持续地动用全国媒体进行铺天盖地的诋毁宣传和造假,使用大量的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和司法、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监控、抓捕、迫害中国法轮功学员,以及在海外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干扰等等),用来迫害亿万无辜人民和摧毁人们对“真善忍”的信仰。江泽民目无法纪,政法委凌驾于公检法体系之上,使得中国法制撕开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裂缝。中共公检法公开叫嚣“杀人放火、偷东抢西我不管,炼法轮功就不行”,刑讯逼供,百种酷刑折磨,无罪判决,伪造证据,成为司空见惯现象。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发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通知,国内超过20万的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检和最高法递交控告书,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犯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众多罪行。

张艳杰是这场“诉江大潮”中的一分子,是符合法律的,更是大善大勇的正义爱国行为。

奉劝朝阳县检察院领导王延丰、周维民等,张艳杰已是古稀老人,不要让她承受“老无所养”之苦,对于一个老人来说,这是很大的痛苦啊!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活动周旋,善待修炼“真、善、忍”的好人,你们将会有福报绵延。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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