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十点半,河北省青龙县法轮功学员王文杰在秦皇岛市昌黎县法庭被非法开庭,法官是张秋生。王文杰的律师为她做了无罪辩护。
一、非法开庭 律师辩护
从庭审的开始,就明显看出法庭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正,不合法。开庭前,王文杰家属要求家属旁听,张秋生法官说允许进四、五人。开庭开始,法警仅允许一名家属(女儿)旁听,法官示意法警多进几人,但法警不让,与法官讲:你给谁谁打电话。律师告诉他们不让其他家属进法庭是违法的。之后,他们只允许再进去一人,共两人旁听。
法官问王文杰:你认罪吗?王文杰回答:我不认罪,我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然后,法官用《刑法》300条定罪,把法轮功学员王文杰所谓的“违法事实”一一陈述,律师一条一条的为当事人无罪辩护,整个庭审进行了三个小时。王文杰女儿说:律师真是尽了最大的努力了,在邪党官员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的细节问题上辩护无罪(这次律师并没有用2000(39)号文件和50号令去辩护)。开庭于下午一点半结束。
邪党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有两次拘留就可以被立案。王文杰的情况是:第一次是二零一七年,王文杰女儿生孩子,她去女儿家回来在秦皇岛火车站安检身份证被查出是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青龙县非法拘留,被定为行政拘留。第二次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王文杰与法轮功学员郝丽芹在木头凳镇山东村跟一户人家聊天,被木头凳镇派出所警察绑架到青龙县拘留所,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被“取保候审”放回家。此次为刑事拘留。详细情况请见《河北青龙县王文杰女士遭绑架 面临非法开庭》一文。
律师否定了第一次,指出拘留是违法的,针对此事进行了辩护当事人无罪,没有第一次,何来的第二次?不应立案。公诉人拿出了昌黎县检察院《起诉意见书》,里面定了给王文杰非法判刑三年零十个月,落款签字是刘凤梅。邪党检察院把对郝丽芹非法判刑定为标准量刑。
最后庭审结束前,法官宣布经过“合议”后,十五日后再宣判。
二、王文杰曾遭受的迫害
王文杰年近六旬。修炼前她曾患有阴道炎,肚子疼,乳房疼,血压低,头昏迷糊,浑身没劲,走路困难,修炼大法后三天一切病症全无,真正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
她曾自述被中共迫害的经历:
二零零零年春,我被绑架到青龙法制教育中心进行洗脑迫害,在烈日下暴晒等。
二零零一年正月二十七,晚九点多钟,我正在家睡觉,突然有十多个警察翻墙砸门闯入屋中,他们不容分说让我签字,然后强迫让我穿衣将我带到木头凳派出所,罚款1000元,食宿费等一共2500元左右。
二零零二年二月的一天,晚上又闯入我家,两名警察还让我丈夫签字,我丈夫未签,趁此机会我翻墙走脱。
二零零七年春,我正在路边贴大法真相,被木头凳镇政法委和木头凳派出所带到派出所,罚款4000元。
二零零八年夏,木头凳派出所,青龙广电局等一伙人闯入我家,将我家安装的新唐人锅盖,机子,师父的法像,法轮大法旗,真相光盘等物全部给拿走。
二零一零年秋,县、镇政府、镇派出所等人员跳墙到我家找我签字,使我惊恐万分,提心吊胆的过着恐惧可怕的日子,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迫害。
昌黎县检察院 在《起诉意见书》上盖章签字的是 刘凤梅
昌黎县法院审理王文杰的法官张秋生 办公室电话 03357800142
青龙县政法委书记王晓光 13933602110
610(综治办)主任赵明丰18633569053
青龙县国保大队长宋学强 13903340818
木头凳镇派出所所长谭军 13730352699
木头凳镇派出所指导员张立国13833533915
木头凳镇派出所副所长孙建伟13780580775
邮寄真相信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木头凳镇派出所。
邮编 :066505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邮编:066500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