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
湖南省衡阳市法轮功学员彭俊南、陈衡秀去年五月二十九日被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分别非法判刑四年、七年。两人上诉,二零二三年三月被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彭俊南、陈衡秀日前再次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控告,控告六名涉案的公检法人员违法。
彭俊南老人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今年80岁,退休教师,家住衡阳县西渡镇联宜大厦。陈衡秀女士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今年66岁,中铁二十五局退休职工,家住衡阳市珠晖区凤凰村。两位法轮功学员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人员迫害,尤其是彭俊南老人,曾三次被非法劳教,两次被投入劳教所迫害。
事件回放: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衡阳市陈衡秀、彭俊南、李凤英、谢海云、蒋秀菊、邹红艳六位法轮功学员被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铁路公安处警察绑架。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将六人构陷到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石鼓区检察院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将六人构陷到石鼓区法院。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石鼓区法院开庭非法庭审六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非法判决:陈衡秀七年罚金五千元,彭俊南四年罚金四千元,李凤英三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谢云海三年罚金四千元,蒋秀菊三年罚金三千元,邹红艳二年罚金二千元。
彭俊南、陈衡秀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法院未开庭,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书面驳回上诉,维持非法原判的刑事裁定。
彭俊南、陈衡秀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再次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并对衡阳铁路公安处国保支队、石鼓区检察院、石鼓区法院、衡阳市中级法院等机构的六名涉案人员提出控告,指出翻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条明文规定信仰法轮功、宣传法轮功是在利用邪教组织;信仰法轮功、宣传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行为;要求依法追究六名涉案人员罪责:1、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盗窃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的法律责任;2、依法返还控告人的私人合法财物;3、公开对控告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六名被告人均为男性,分别是:衡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凌波、梁晓亮、张健;衡阳市石鼓区法院法官卢建春;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唐灿辉;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铁路公安处国保支队长赵微。以下是六人违法犯罪事实:
▼铁衡阳路公安处国保队长赵微,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带领着四、五名警察,未穿警服,闯到彭俊南的承租屋,强行把门撬开,锁、门全都损坏,因彭俊南不在家(中午才回家),这伙人撤离。又在同一天返回,再次撬门砸锁闯入,非法抄家,将打印机、电脑等私人财物洗劫一空,并绑架彭俊南。赵微等警察至今没有给出任何法律手续,包括扣押清单等。赵微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盗窃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唐灿辉,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找到彭俊南,拿着起诉书要求彭俊南签字,被彭俊南拒绝。唐灿辉遂诱骗彭俊南的女儿代签字,其女儿根本就不知道纸上写的什么内容就代签了,还按了手印,并按唐灿辉的要求写上“因父亲身体原因,不能提笔,女儿代签”等字样。唐灿辉作为本案负责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明知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明知控告人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石鼓区法院法官卢建春,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非法庭审六位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在法轮功学员的陈述时,直接将话筒拿走剥夺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律师要求卢建春出示构陷法轮功的法律依据,并要求法庭明确当事人的什么行为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时,卢建春未能答复。并对所有指控方的证据均未质证。《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卢建春在判决书上却公然造假,称所有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卢建春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中级法院二审法官凌波、梁晓亮、张健,无视控告人要求公开庭审的上诉申请、无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令、公通字[2000]39号文件等共十七份法律文书,不给控告人回复,在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维持原判。作为本案的二审法官,凌波、梁晓亮、张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彭俊南、陈衡秀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湖南衡阳法轮功学员陈衡秀、彭俊南上诉遭非法驳回》)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