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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音乐教师出拘留所当天再遭非法抄家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何艳女士,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被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无理抄家并非法拘留十五天。没想到十五天后,即将走出拘留所的何艳又被该派出所警察劫持,人还没回家,家却再次被非法抄查。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到拘留所把刚刚结束非法拘留的何艳强行带到吴家山街派出所羁押,随后警察拿着没有签字的搜查证再次闯到何艳家非法抄家。警察将何艳新买的电脑主机抢走,理由是怀疑她向境外网站发表了七、八篇文章,要劫走主机去破译。直到当日中午,警察才将她放回家。

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曾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给何艳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何艳一直向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政府、区司法局、区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等机构递交撤销非法行政拘留的申请,依法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和行政诉讼。但这些中共机构,不是托词推诿就是不作为,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何艳遭到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拘留。

何艳遭绑架、拘留及申诉过程:

何艳今年47岁,她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的音乐教师,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她为人谦和,对工作认真负责,学生们对她评价很好。然而因她坚持真、善、忍信仰,二十多年来,她经常遭中共人员骚扰、抄家、绑架,几次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二零零二年她被非法劳教一年,从此不被允许从事她热爱的教学工作,至今还在职员岗位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吴志刚等人闯到何艳家非法抄家,并将她强制带到派出所采集身高、指印、掌印等信息,还企图对她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但由于疫情拘留所不收人,派出所警察才于当晚放她回家,但给她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延后对她非法拘留。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何艳向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何艳指出办案警察等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十二月八日,何艳向复议机关东西湖区政府(东西湖区司法局)用EMS快递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十二月九日显示已接收。何艳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被扣押的物品均属她个人的合法财产,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拘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何艳还分别向吴家山街派出所、东西湖区政府等领导邮寄了抄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向东西湖区政法委等单位分别邮寄了要求监督和协调行政复议办公室撤销行政拘留的信件。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何艳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等单位邮寄了控告信,控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吴志刚、张根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等罪。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何艳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

二零二三年二月七日,因复议机关东西湖区政府接收何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已满六十天却不予答复,当日下午,何艳到东西湖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撤销对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法院立案窗口人员以“行政起诉不属于受理的范围”拒绝受理。

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是东西湖区法院院长接待日,何艳向协助院长的工作人员反应法院立案窗口对她的行政起诉不受理、也不出书面材料的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协助转交她的行政起诉状给院长。工作人员说让她自己邮寄。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一日,何艳又向东西湖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邮寄了行政起诉状。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在何艳上班期间将她绑架,把她劫持到东西湖区武汉第一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警察打电话告诉何艳的父母三月十七日放人,但不许何艳的父母去接,由派出所来人接。

(何艳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武汉市东西湖何艳遭迫害的事实》《武汉音乐教师何艳二十年来因坚持信仰被迫害》《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武汉音乐教师要求行政复议》《被入室抢劫、非法拘留-武汉女音乐教师控告责任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违法不受理何艳的起诉状》《湖北武汉何艳继续向中级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
电话:027-83245110、027-83245710、027-83291309 、027-83093778
刑侦中队:027-83213481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
行政庭:027-83223287
立案庭庭长殷璇:027-83085393

武汉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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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李进、江宁、李双利、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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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一庭庭长:熊青
立案二庭庭长:陈平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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