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接上文)
第五部份: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上)
本部份内容要点:
一、关于犯罪构成分析表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二、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一)滥用职权罪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四)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
(五)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六)虐待被监管人罪
(七)徇私枉法罪
(八)酷刑罪
(九)侮辱罪、诽谤罪
(十)故意杀人罪
(十一)故意伤害罪
(十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十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十四)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十五)强迫劳动罪
(十六)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七)抢劫罪、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十八)群体灭绝罪(种族灭绝罪)
(十九)反人类罪(反人道罪、危害人类罪)
一、关于犯罪构成分析表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按照中国大陆法律界通说,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以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种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简要的说,犯罪构成就是指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的犯罪的法律类型模式。
更通俗的解释犯罪构成:什么人(犯罪主体)——出于故意或过失(犯罪主观方面)——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某种关系(犯罪客体)——做出什么犯罪行为(犯罪客观方面),全部符合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犯罪,不符合即不构成犯罪。
610犯罪集团十六年来犯下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种种罪行,是这里分析犯罪构成的基础。通过犯罪构成分析,可以简要说明这些犯罪是怎么样成立的。为了分析简要明了,我们采用了犯罪构成分析表,示例如下:
表样:610犯罪集团涉嫌( )罪犯罪构成分析表(示例样表)
罪名:( )罪 刑法第 ( ) 条 证据号—提供的犯罪事实证据和证据线索编号 | |||
犯罪主体(要件1) | 主观方面(要件2) | 犯罪客体(要件3) | 客观方面(要件4) |
(法定的犯罪主体) | (法定的主观方面) | (法定的犯罪客体) | (法定的客观方面) |
(案件的犯罪主体) | (案件的主观方面) | (案件的犯罪客体) | (案件的客观方面) |
分析结果: 分析案件的四个要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四个要件 ——符合:构成本罪犯罪; ——不符合:不构成本罪 |
【部份罪证实例1-1】实例来源于明慧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
上列犯罪构成分析表所列犯罪构成要素齐全,使得法律构成专业分析变的更为通俗简明易懂,在简化本文叙述的同时,也可供诉江大众参考使用。
二、610犯罪集团19宗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这里将610犯罪集团16年犯罪活动所触犯的中国刑法和国际法的19 宗主罪归并在一起,对它们的犯罪构成逐一进行分析。其中,1–8宗为破坏法治触犯的主罪分析,9–19宗为践踏人权触犯的主罪分析。
(一)滥用职权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397条,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1 610犯罪集团涉嫌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 397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故意 |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滥用手中权力,强行纠集起610犯罪集团,并越权操控政法、新闻、邮电、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并下令610对从事以 上工作的人员进行指挥、组织、胁迫(不听从者或任务执行达不到要求者下岗处分、扣发奖金),进行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一系列犯罪活 动 |
分析结果: 江泽民为首的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破坏法治,践踏人权,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 责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其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迫害亲属/同事/同学/服务对象5832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1-1】“610办公室”操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慧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
“610办公室”发出《关于应对敌情动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律师在法轮功案件中不能做无罪辩护、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必须做出“有罪”判决,同时要求“610办公室”代表在庭审前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会谈,确保他们严厉打击法轮功修炼者。试图做无罪辩护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轮功修炼者会遭受更严重的虐待与侵权。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94条,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2 610犯罪集团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 294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三人以上 | 共同的犯罪故意。 | 社会公共(治安管理)秩序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
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京、周永康等 | 共同的犯罪故意。推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和打死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政策,直接体现集团的犯罪故意 | 国家法治中的社会公共秩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 江泽民1999年6月10日纠集起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610办公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个凌驾法律之上的非 法组织,符合法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 |
分析结果: 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京等纠集恶势力发展成为黑社会犯罪集团,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
【部份罪证实例2-1】无法无天的保定“610”(明慧网2010年12月7日报道)
保定地区各级“610”成员多以副职身份出现,如副市、县、乡、镇长,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也有个别地方以书记、政法委书记、乡镇长、综治办主任充当,最基层“610”往往以居委会、村委会的名义实施迫害。保定市“610”历任领导小组组长李定元、王庆明、王会平、李剑方,办公室主任马文河、王荷丽等人,是操纵公检法等市直各部门,以及三区四市十八县迫害法轮功的主谋。其迫害计划的发布实施,亲自大办“转化班”的示范效果,使各市县乡镇村的人间悲剧时有发生,涉及面之广,手段之残暴,为世人所震惊。
据截至二零零九年一月的不完全统计,保定地区法轮功学员就有95人被迫害致死,1177人被酷刑致伤、致残、致疯,114人次被枉法判刑,891人次被劫持劳教,26人次被强行投入精神病院,4468人次被非法拘禁,1464人次被绑架到转化班残害,13万人次被骚扰,2740人次被打家劫舍,1634万元被敲诈勒索,并抢走现金、电器、金银首饰、工艺品、家具、粮食、耕牛等大量的私人财产。
【部份罪证实例2-2】辽宁朝阳市政法委“610办公室”内幕(明慧网2010年9月8日报道)
朝阳市政法委“610办公室”的黑窝,设在兴隆大家庭斜对面小灰楼里。九九年至今,先后有姜源栋、姚惠钧、屈连春三届政法委书记,白云静、李生芳、韩久雁三任“610”头目,他们指使朝阳五县二区“610”、公检法、司法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每人都背负杀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命案,具体案例比比皆是。
几年来,“610”传达密令在明慧网上记录在案的有:
2001年朝阳市“610办公室”裴华等人犯罪记录从2001年5月至2002年5月12日,辽宁省朝阳市以裴华为首的“610”恐怖组织先后三次办洗脑班,每次都出动警察及各乡镇、街道干部到家中绑架法轮功学员进洗脑班强制洗脑,并且强迫学员交200元伙食费和1000元保证金,对不配合者都送看守所或劳教。
此后,2001年10月25日,政法委“610办公室”动用大批警力疯狂的绑架了胡建国、曹智勇、李群芳等40多名法轮功学员,后多人被非法判重刑14年、11年、10年、7年不等。 一时间恐怖笼罩着整个朝阳地区。众多无辜家庭再遭劫难。
2002年朝阳市“610”恐怖组织预谋迫害记录2002年9月18日,辽宁省朝阳市“610”恐怖组织秘密开会,图谋根据他们所掌握的大法弟子的情况,绑架大法弟子进洗脑班。2002年12月辽宁朝阳市数名大法弟子被劫持;2002年10月辽宁省建平县恶警绑架二十多名大法弟子。九名大法弟子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批捕,李海林,徐树华被非法判十三年、六年等重刑。
2005年左右,由屈连春任政法委书记,迫害更加肆无忌惮,以下犯罪事实记录在案:2007年5月23日,中共辽宁省朝阳市政法委“610”、市委和朝阳市政府联合印发290份机密文件(朝委办发〔2007〕21号),继续维持对法轮功的迫害。该文件发放到各县、市党政部门及市直属各单位,各部门被要求用开会、学习等方式传达。 这份题为《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治理法轮功等×教反动宣传活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传达后发生的部份惨案。2007年8月1日,凌源市公安局恶警在凌源市北炉乡绑架四十二名大法弟子。
2008年2月24晚至25日晨,在朝阳市政法委“610办公室”指使下,公安出动大批警力连续绑架了十二名法轮功学员。关押数日后法轮功学员李英轩(非法判刑六年)、陈淑梅(枉判三年)、褚秀梅(枉判六年)、景菲(枉判四年)、潘玉峰(枉判八年)、冯丽(枉判七年)、张琦(枉判七年)、李文生(判三缓五)、李亚轩被劳教、吴金萍与于慧娟被迫害的生命垂危、陈宝凤在短短八日内被迫害致死。2008年2至7月份期间,仅辽宁朝阳地区先后就有48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其中10人被非法判重刑、1人被迫害致死、4人生命垂危、9人被非法劳教。凌源、北票等各县区共有近百人被骚扰绑架、非法抄家、强迫签字、多人被迫流离失所。朝阳市政法委“610办公室”暗下通知,不准律师接法轮功的案子,谁接就吊销律师执照,法轮功学员的家属无法找到辩护律师。
2009年朝阳市“610办公室”密谋监视。2009年7月,朝阳市公安局向各县区秘密传达了迫害方案,先从农村下手,然后是城里,部署各乡镇人员配合派出所到各村99年7.20曾登记过的大法弟子家中骚扰迫害,让各村上报绑架人员名单。朝阳市有多名大法弟子被绑架,部份村镇大法弟子被骚扰,多名大法弟子被迫流离失所。九月份,朝阳市迫害法轮功专职机构政法委“610办公室”为了所谓“六十大庆安保”,秘密向朝阳市各县区传达,把监控法轮功学员作为重点。
(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51条,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3-1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 251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直接故意 |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
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直接故意 |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 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侵犯人身权的方法及剥夺公职等方法,来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信仰 |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方法,来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法轮大法的 信仰,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精神迫害34824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3-1】(明慧网2015年6月26日报道)曝光广东省四会监狱的洗脑邪术(2)
四会监狱和北江监狱(包括与邪党各黑窝之间)经常互相交流邪恶的转化工作经验,所以转化流程基本上大同小异。因为这两个黑窝近些年用佛教学说来转化学员的邪恶经验比较“丰富”,所以在其它魔窟难以转化的学员经常送到这里,一般是阳江监狱的送去四会监狱,梅州监狱的送去北江监狱。其转化手段在这些年的恶毒转化洗脑中日趋精尖阴狠和隐蔽狡猾,反向利用了各种心理学研究成果来做转化,其转化流程和其它监狱、甚至和它自己前些年的转化手段都已经大不相同,处处布满心理陷阱,学员在这黑窝内稍微一放松自己就很容易入圈套。
以前的暴力转化措施一般只要学员被迫或违心写了保证书、邪恶可以拿到奖金就放松管理了,学员心里还是认可师父的;而现在的转化则是要进入学员最隐蔽的思维空间,把学员头脑中的大法思想全部根除,强迫学员帮邪恶做转化来毁学员,即使清醒过来也很难回头才算完。以前的转化手段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孰正孰邪的“刀光剑影”、“血雨腥风”,现在则将这些“刀光剑影”隐藏在种种看不见血腥的“春风化雨”式的微笑和谈话中,更为阴毒邪恶,也更具毁灭性。 经过几年的“转化”,四会监狱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专门用佛教学说来转化法轮功学员的阴狠套路。
表3-2 610犯罪集团涉嫌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 251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直接故意 |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利 | 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 |
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被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直接故意 |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权利 | 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侵犯人身权的方法及剥夺公职等方法,来逼迫少数民族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 |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方法,来逼迫少数民族法轮功学员放 弃信仰,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洗脑班迫害)16812例;包括逼迫阅读、观看、收听邪恶视听资料;包夹;剥夺睡眠等(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3-2】图们市朝鲜族法轮功学员金莲花遭酷刑迫害(明慧网2015年2月24日报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位于吉林省东部的中朝边境,是中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地,面积四万三千多平方公里,人口210多万。全部人口当中,汉族占大约59%,朝鲜族约占39%。图们市朝鲜族法轮功学员金莲花,2011年5月29日被中共警察绑架后,被劫持到和龙,遭恶警刑讯逼供,被折磨至生命垂危,被送到延吉市医院抢救。金莲花所遭受的酷刑迫害包括:两只胳膊和腿大幅度分开后长时间被罚站,恶警坐在板凳上拽住她的双手,把她的腿向两边分开,抻到极限;用手铐把两只胳膊拧劲倒铐在背后,还把矿泉水瓶子塞进去,还用手捏被绑的胳膊,从而加强疼痛,这样每天多次被绑,每次被绑二十到四十分钟;用手捂住鼻子后往嘴里灌水;先用胶带封住嘴后用手捏住鼻子,再用塑料袋多次套头;把书卷成棒子,乱打头部(被打近百次)、胸部和肚子,不留痕迹却十分疼痛;打开电风扇吹,连续五天五夜不让睡觉。(《1999~2014年吉林省延边法轮功学员遭迫害综述》)
(四)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3条、254条,构成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4-1 610犯罪集团涉嫌诬告陷害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 243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直接故意 | 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
江泽民为首的610犯罪集团 | 直接故意,名誉上搞臭 | 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成为诬判的前置行为,16年至少有几万名法轮功学员被诬告陷害 |
分析结果: 610犯罪集团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16年至少有几万名法轮功学员被诬告陷害,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部份罪证实例4-1】辽宁东港公检法炮制伪证构陷郭运兰 空白纸签名被伪造成证据构陷。(明慧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二日上午,法轮功学员郭运兰去东港长山镇亲戚家串门,途中给过路人讲法轮功受中共栽赃迫害的真相,被恶人诬告,回返的途中,被恶警绑架。恶警到她家非法抄家,将家中的大法书籍、资料等东西抢走。郭运兰被绑架投入丹东看守所一个月后,国保大队王润龙在长山边防派出所所长吴大龙、指导员刘明涛、副所长孙洪宝等人的配合下,又以莫须有的罪名,将郭运兰非法提交给东港检察院。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初,曾多次非法起诉法轮功学员的东港检察院恶人曲红玲,与王润龙、吴大龙等人合谋伪造事实,向东港法院非法起诉郭运兰。期间,郭运兰一直被关押在丹东看守所,最后他们以“取保候审”之名,叫郭运兰的丈夫签字、按手印做郭运兰的“担保人”,才将郭运兰放回家,并继续监控她。二零一一年六月下旬,丹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恶警一男一女突然闯入郭家要绑架郭运兰,逼着郭运兰的丈夫于军代替郭运兰签字,说不签字就把郭运兰再次关进看守所。于军因担心妻子的生命安全,在他们事先写好的材料上签了字。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东港长山边防派出所指派警察梁传伟等人到郭运兰家,叫郭运兰跟他们到东港检察院去一趟,签字“结案”。在检察院,一矮个儿瘦男人拿来一张空白纸,糊弄郭运兰在这张空白纸上签名、按手印。郭运兰当时没有识破他们的伎俩,在他们的逼迫下,就稀里糊涂签了字、按了手印。八月十六日,他们得到了郭运兰按的手印和签字之后,又从新伪造了事实与罪名,再次给郭运兰非法判刑。九月二十日后,东港法院传郭运兰和丈夫于军一起到法院去。去到法院之后才知道,又叫郭运兰夫妻签字,并告诉说东港法院要在十月一日之后非法开庭给郭运兰判刑。
郭运兰的丈夫于军回家后,仔细阅读非法起诉书,才知道自己被欺骗了,才认识到这些邪恶之徒的手段是多么卑劣、没有人性。特别是起诉书中把六月下旬丹东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强迫他在他们事先写好的东西上不明不白签的字,也用来作为他们非法判自己妻子的依据,把恶警编造陷害郭运兰的话强加给于军,硬说是于军主动为他们提供的“证词”,把于军和女儿于凤云写成对非法判郭运兰刑的“证人”。
【关联分析】以上实例中,东港公检法受610指使合谋构陷被害人,在捏造犯罪事实的同时还采用了伪造证据的方法,是一种更专业更狡猾更卑鄙的犯罪。但请注意:这里不同时成立伪证罪,因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表4-2 610犯罪集团涉嫌报复陷害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 254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公民不可能实施此罪行为 | 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 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
610集团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故意且有报复陷害法轮功学员的目的 | 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 对上访、揭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拘禁、劳教、判刑,开除公职,开除党、政、军、学籍,收回公房等等 |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上访、揭露真相的法轮功学员拘禁、劳教、判刑,开除公职,开除党、政、 军、学籍,收回公房等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骚扰/威胁/恐吓11432例、非法监视5475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4-2】蒙阴县桃曲镇严厉打击报复向联合国揭露迫害真相签名的人员(明慧网2010年10月25日)
为了向国际社会讲明法轮大法真相,蒙阴县桃曲镇的法轮功学员公维纯、类维峰、王光建等多人联合签名向联合国人权组织证实迫害真相,呼吁制止迫害,却不幸遭到中共恶徒们的残酷报复打击。
二零零零年正月十七日,因联合签名向国际证实迫害真相,公维纯(五十多岁,家住魏城村)被当地派出所恶警张道欣、刁传军绑架到派出所,被强行照像备案,并被勒索二百二十元。二十一日,镇恶徒类维春在村大院村民会上把公维纯非法抓捕到镇,自己八十岁的老母在家中高烧、哮喘,生命垂危,远在内蒙的大哥、三弟知道情况后赶回家,把老人接走,八十岁的老人带着重病,加上惊吓,到内蒙后三个月含冤去世。公维纯在镇大院被折磨十几天,二月初二,恶徒们终于下了毒手,恶徒莫光利、李太德等十几人,每人拿着一条木棍,把公维纯的头用布蒙上,凶狠地连打三轮,公维纯被打得昏了过去,血肉衣服粘在一起。最后恶徒又勒索四千元。二零零一年正月底,恶徒李强领一帮人又把公维纯非法抓到镇上,折磨十几天后,一天晚上,恶徒莫光利、石运端、吕虎、来现录、莫光亮等人,把公维纯拉到一间小屋里,熄灭电灯,七、八条棍子一齐打来,直到棍子打断了,凶手累坏了,这次公维纯差点儿被打死。同年四月二十八日,派出所恶警张道欣、李长祥,刁传军等人闯到公维纯家砸门撬锁,抄走讲法带,三弟照像用的放大机。二十九日,镇恶徒石运端、吕宜香等十几人,又抢走他家小麦一千斤、花生油五十斤、两箱棉花、自行车、手推车等物。从那天起,派出所、“610”恶徒天天欲抓公维纯。公维纯被迫出走后,其口粮田、菜园、桃园被非法没收。其中桃园六年损失经济收入一万多元。
二零零零年,类维峰(家住桃墟镇类家水营村)、王光健(男,五十岁左右,桃墟镇九泉峪村)遭到类似报复迫害。此后七年中王光健经济损失一万元,失去自由三年整。
(五)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7条,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5-1 610犯罪集团涉嫌刑讯逼供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 247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司法工作人员 | 直接故意,并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 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
610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 | 直接故意,并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 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采用多种刑具、残酷手段折磨逼迫法轮功学员承认上访是闹事,编造组织者等口供;有人实在难以忍受摧残、折磨,违心地在他们制作 的材料上签字。相当多人没有说假话以致被劳教、判刑、折磨死 |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多种刑具、残酷手段折磨逼迫法轮功学员承认上访是闹事,编造组织者等口供;有 人实在难以忍受摧残、折磨,违心地在他们制作的材料上签字。相当多人没有说假话以致被劳教、判刑等构成刑讯逼供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
表5-2 610犯罪集团涉嫌暴力取证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 247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司法工作人员 | 直接故意,并且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 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
610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 | 直接故意,并且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 证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为了获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证据,采用了多种刑具、残酷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违心地在他们制作的材料上签字画押 |
分析结果: 为了获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证据,采用了多种刑具、残酷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违心地在他们制作的材料上签字画押等等构成刑讯逼供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铐刑8030例、电刑6015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唆使、鼓励、纵容其他人迫害、折磨大法学员2177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5-1】以刑讯逼供拼凑“大案”“要案”,以扩大迫害掩盖迫害真相(明慧网2013年1月12日报道)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共当局在河北、辽宁等多个地区统一行动,将数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同时绑架,绑架的理由竟然是通过特务监听手机,怀疑这些法轮功学员涉及一桩空白光盘盒生意,这些空白光盘盒有可能被用来包装新唐人电视台神韵晚会光盘。中共不法警察将这些法轮功学员绑架后,因为拿不出像样的迫害借口,便秘密对法轮功学员肆意刑讯逼供。
他们野蛮殴打唐山法轮功学员李文东,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强迫李文东蹲小号、戴手铐脚镣、绑在床上灌食迫害。另一位唐山法轮功学员李云鹏也被刑讯逼供,被迫害得尿血,脸色灰白,手无血色,出现生命危险,看守所不得不把他推给家属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保定市法轮功学员王桂英被酷刑逼供,致使她消瘦不堪,嘴是歪的,脸色苍白,走路都虚弱的没有力气,口腔发声器官受损。
石家庄法轮功学员邱立英被无端绑架两个多月后,办案警察找遍资料线索,找不到迫害理由,编造的案卷材料因漏洞百出被检查人员退回,无奈之下他们只好为邱女士开具了“释放证”,但却不许释放。先是将邱女士劫持到洗脑班不许回家,随后竟然声称在邱立英家中的电脑里发现了新证据:邱女士电脑中有所谓公安机密文件,涉嫌泄密罪。就这样,他们对邱女士从新录像、录供,再次非法批捕,并将邱女士非法起诉,致使邱女士无端长期遭到非法拘禁。
(六)虐待被监管人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248条,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6 610犯罪集团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 248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 直接故意 | 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正常的监管秩序 | 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
610犯罪集团中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监管人员 | 直接故意 | 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正常的监管秩序 | 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期间,受到比一般犯人还要悲惨的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残、致死……更惨无人道的是难以统计的法轮功被送往精 神病院,强行使用药物,直至有人被摧残致死 |
610犯罪集团中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监管人员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 学员进行虐待和酷刑,以至致残、致死,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关监刑4521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610集团操控公安部、厅、局等各级公安机关、 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黑监狱”及劳教所官员,对被监管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常见的虐待方式包括殴打、电棍、吊挂、把手和脚铐住并用交叉钢索连在一起、断四肢、暴力灌食、长时间不许睡觉、注射毁坏神经的精神药物、医疗实验、器官摘取、强制绝育、强奸、性侵和侮辱。
【部份罪证实例6-1】2003年石家庄劳教所四大队卑鄙“转化”骗术(明慧网2006年4月24日)
当时有一个大法弟子叫祁洪瑾,受过高等教育,进去时绝食抗议。她们就把她用手铐铐在床上,说“我们就能治绝食的”,不让她上厕所,让她在床上大小便,辱骂她,不让睡觉,让犹大不停的与她谈话。接着就是动用亲情,当时祁洪瑾年迈70多岁的老父亲被带来,劝说她,恶警又打听该学员生活上的事进行指责、污辱,以动其心。祁洪瑾后来开始吃饭,分队长刘俊玲给她谈话,祁因反抗,与她发生冲突,她们就把她铐起来(铐在两个床之间),刘俊玲象疯了一样煽祁的耳光,祁洪瑾的嘴里出了血,脸被煽肿了。在打人时,恶警一般不让其他学员知道,让她们在院子里唱歌、学习等掩盖。后来祁洪瑾伺机想向上报告刘俊玲的打人行为,刘俊玲就从家里拿衣服给她穿,虚情假意的安抚,另一方面变本加厉的“转化”。
在四大队大队长李勇、乔晓霞等策划下,让犹大与祁谈话,派体格强壮的吸毒犯人看着她,稍看不过就打耳光,刘俊玲在此期间多次打她耳光。最后她们拿出阴招,让祁洪瑾在地上划圈蹲者,不让上厕所,在她的脚下写上师父的名字让她踩,在她身上写辱骂大法的话,拿师父的照片,抓着她的手让她划,后来满屋子写上诬蔑大法之词。祁洪瑾被迫蹲5、6个小时之久,因憋不住,当着许多人小便尿在裤子里,地上也都是尿迹,还不让洗换衣服,不让洗漱,浑身腥臊难闻。……。在这种折磨下,祁洪瑾痛苦的在地上挣扎、坚持,她们还不放松,刘俊玲、刘秀敏进来强抓住祁洪瑾的手让她在纸上写与大法师父“决裂”的话,祁不写,她们就使劲按住写,直到她放弃。
(七)徇私枉法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第399条,构成徇私枉法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7 610犯罪集团涉嫌徇私枉法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 399 条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徇私情、私利的动机,而故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 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
610犯罪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 | 故意,明知法轮功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私情私利自保,而故意枉法追诉、裁判 | 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 在办理法轮功案件中,公检法司人员都能了解到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标准做人,更不是什么邪教,无罪。但他们仍然按610授意枉法追诉、枉判 |
分析结果: 610犯罪集团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法轮功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私情私利自保,而故意枉法追诉、裁判,构成徇 私枉法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相关数据】迫害类型:侵犯基本人权: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非法传唤/审讯/判决50190例(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
【部份罪证实例7-1】谁是破坏中国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明慧网2009年5月15日报道)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刑法》第三百条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确有“邪教组织”这一说法。但是,什么是邪教组织?在中国法律上没有定义,没有任何解释。到目前为止,中国有多少种教派?正教有多少种?邪教有多少种?根本没有统计数据。它们的教义、教规分别是什么?按照什么标准去认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认定的司法程序是什么样的?由哪个权威机构来认定?所有这些在中国司法界都是一片空白,司法人员对此一无所知。《刑法》总则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说,就“邪教组织”一词而言,刑法第300条和这个“决定” 根本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性。谁要利用“邪教组织”的名义对中国公民判刑或者处罚,都是违反中国法律的,都是犯罪行为。检察院、法院故意错误引用刑法第300条和这个“决定”,枉法对法轮功学员裁判,就是破坏国家宪法的实施。
(八)酷刑罪
610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触犯《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构成酷刑罪,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见下表:
表8 610犯罪集团涉嫌酷刑罪犯罪构成分析表
罪名: 酷刑罪 The Crime of Torture 证据ZJ0101-0286 | |||
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 |
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人 | 故意,为了取得情报或供状、处罚所作或涉嫌行为,或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 | 人类的人道、人格 | 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
610集团中公职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公职人员,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人 | 故意,为了取得所谓法轮功情报或供状、处罚所作行为 | 人类的人道、人格 | 为了逼迫法轮功学员公开放弃精神信仰,或违心供认他人敏感信息而打击报复,使学员遭受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痛苦 |
分析结果: 610集团中公职人员以及被610蒙骗、操控、利诱的公职人员,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人,为了取得所谓法轮功情报或供状,使学员遭受严重的肉体和精 神痛苦,符合酷刑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公约概况】《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1988年11月3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相关数据】据明慧资料馆2015年6月30日数据,已经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体罚刑9309例;已在明慧网公开披露的酷刑超过一百多种。已报道的酷刑包括闷刑255例、锥刑567例、虫、兽刑123例、烧/烫/火刑1202例、施药/注射剂2975例、摧残性灌食4611例、捆绑刑1607例、挤/压/碾刑361例、坐刑2804例、吊刑3090例、冻刑2701例,此外其它酷刑3454例
【部份罪证实例8-1】无辜老人们见证灭绝性迫害的血腥和残忍(明慧网2004年12月10日)
2004年4月19日,在武汉市硚口区街头,几位年迈的老人手举着被迫害致死的年轻的大法弟子黄曌的遗像在街头向围观的群众哭诉着:她是被硚口公安打死的,因为她修炼法轮功。黄曌的老母亲撕心裂肺地仰望苍天哭喊道:我问苍天,我问大地,我的女儿是怎么死的!在黄曌被害死以后,公安企图掩盖事实和栽赃,居委会出三万元救济费,希望家属封口。黄母哭着说:“我要对大家讲,我要对大家讲,我女儿是被打死的,我女儿是冤枉的。”
32岁的长春法轮功真相电视插播者,吉林省农安县大法弟子刘成军被非法抓捕后,被用碗口粗的木棍往死里打;在狱中被绑在“老虎凳”五十二天,后又用手铐铐在“死人床”上,腿被打成残疾,不能正常行走。在遭受一年零九个月酷刑折磨后,2003年12月26日刘成军含冤去世,死不瞑目,遗体被强行火化。儿子被残酷虐杀,父母遭致命打击,老父亲当即喉咙处鼓起一个大泡,把喉咙全部挡住,呼吸困难;母亲哭得几次昏厥。
【部份罪证实例8-2】曝光中共监牢不露外伤的酷刑(明慧网2010年12月15日报道)
广州第一军医大学博士杨贵远,曾被绑架进广州市第一劳教所,遭受了种种折磨,其中最残酷的就是用绳子捆绑全身成球形的酷刑。他说:“把军用被的被面扯成一条一条做成的绳子来捆绑。因为它能又让你痛苦,又看不出伤来。有一天把我叫到禁闭室的小屋,去之前说找我谈话,把我骗到那儿,就开始绑。从胳膊开始一圈一圈地绑,两个胳膊两个腿都一圈一圈地这么缠上,血就不通了,然后让你盘上腿,盘得很紧,两个膝盖几乎是对折过来,给你绑上,固定住,然后胳膊也绑在后边,两个手腕绑在一块往上提,一使劲手腕提到脖子这个地方,这样就非常痛苦,那样绑完之后,再从腿拉过一条绳子,绕到脖子后边,让你的头压在你的腿上,绑上就象一个球形。绑一会儿就没有感觉了,再给你放开。放开再绑,就这样反复折腾。”这是一种捆绑成球形的酷刑,能让人痛苦却看不出外伤,用的绳子也不是通常捆绑用的细尼龙绳,而是从被面上扯下来的,可见用心险恶。
为了不让在身体表面留下痕迹,中共恶人们还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就是在身体上垫上一个物件,然后击打这个物体。这样表面上就看不出伤来了,但是却能给人造成内伤。广东梅州市梅县农业局农村能源股副股长谢汉柱,2005年2月23日至28日,在梅江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三楼遭严刑逼供。几个恶警强迫他蹲下,用书报垫在他的背部,然后由陈志东用柄长约50厘米,大约15厘米长、5厘米见方的铁锤,猛力敲打垫着的书报,造成他严重内伤,呼吸时肺部都疼痛无比。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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