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徐萍女士。
律师和徐萍都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徐萍还指出,警察模仿她的笔迹造假口供、编造假证人、假证据,去年十二月她就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她请法官当庭展示鉴定结果。但未得到法官回应。
徐萍女士,今年70岁,安徽省合肥市中铁四局建筑处退休职工。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徐萍女士在家中被荷叶地派出所警察入室绑架。因她血压高达200多,心脏突然发生房颤,当天得以回家。之后,徐萍被警察实施在家“取保候审”一年。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警察把构陷她的案卷移送蜀山区检察院。随后徐萍的律师将“徐萍案不起诉,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邮寄给蜀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李卉。然而,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日,蜀山区检察院检察员李卉将徐萍非法起诉到蜀山区法院。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上午九点,蜀山区法院开庭非法庭审徐萍女士。
在法庭上,律师指出,一、没有官方正式文件将法轮功定为邪教;二、《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第48-55页刊登了《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令》,废止了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就包括废止《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随着这两个文件的废止,可以得出从2011年开始,法轮功类出版物不再作为非法出版物,也不得再进行查禁。三、量刑建议没有按照法律依据进行。公诉机关未认真履行检察公诉职责,却反咬徐萍拒绝认罪认罚,并将此作为其从重处罚的事实,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徐萍也在庭上根据法律再次强调修炼法轮大法合法,拥有大法书籍合法,揭露警方对她的陷害,并当庭以《刑法》243条“诬告陷害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控告荷叶地派出所警察王涛、丁云跃、高军及公诉人李卉:“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半,高军带一帮便衣闯入我家执法。当时我一人在家做家务,突如其来的惊吓,使我血压飙升200多,心慌、喉咙冒烟,王涛非法让我在空白纸上签名、按手印。过后在打印的照片上模仿我的笔迹制造假口供、编造假证人。一年前造了一个假证人,一年后又增加了一个假证人。我的律师在辩护书中写的很清楚,公诉人(李卉)视而不见,枉法乱诉,不负责任。在公诉书上还把我的出生地编造在合肥。”
徐萍还对法庭人员劝善说:“法律人就要讲法律,冤有头,债有主,各位没有必要为迫害法轮功的千古罪人买单。《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关于公安造假部份,我已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请法官当庭展示鉴定结果。”但目前未得到来自法官的回应。
(徐萍遭迫害更多事实请见《安徽合肥市法轮功学员徐萍被构陷到检察院》)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
审判长朱传年
法官倪娜(女)
陪审员窦中山
书记员张伟
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
公诉人李卉(女)
助理公诉人王辰然(女)
荷叶地派出所:
地址:南二环集贤路交口向南100米
电话:0551-63512369、0551-62695321
李卉63503458、18905605151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