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两点半,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法院在刑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王立群。在法庭上,王立群和他的律师有理有据地驳斥了检方强加的所有荒唐罪名,令公诉人屡屡哑口无言。最后公诉人实在理屈词穷,竟然下定义说:劝人退出中共就是邪教。
被迫离乡漂泊七年
王立群是庆阳市庆城县驿马镇人,个体经营者,一九九四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后,王立群遭到迫害,曾于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三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王立群因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的罪状遭到当地“610”、公安局的追捕而被迫远走他乡。
王立群因为一直被非法通缉,不能使用身份证,找工作很困难,他就去工地上找活干,干的都是最苦、最累、别人不愿意干的活,他工作任劳任怨,认真细心,质量很高,且心态平和,从来不抱怨,很快获得周围人的称赞和认同。有个工头很认可他,主动开始帮助他找活,给他介绍室内刷墙的活,他去干了之后,业主反馈都说干的好。随着他干的活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名气也传了出去,好多业主打电话给工头指明要王立群去干,别人他们不放心。这样逐渐的他的收入也越来越高,足以维持自己日常生活。在工作环境中,他也利用一切机会给周围人讲真相,大家都知道他是一个好人,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都很相信他,也愿意听他讲。
遭绑架,脚腕粉碎性骨折
庆阳市“610”为了抓捕王立群,在网上对他通缉,把他的照片放在“天网”的云数据库里,跟全国各地的摄像头连接,只要他出现在连网摄像头内,通过AI人脸识别就可以很快确认他的身份、确定他所出现的位置。
二零二二年九月底,王立群在西安一家商场干活,在换衣间换工服的时候取下了口罩,被摄像头拍到,暴露了行踪。庆阳市庆城县国保大队派出六名警察去西安抓他,他们在商场没找到人,就找到给王立群介绍活的工头,胁迫工头带他们去王立群租住的楼房去抓人,去后敲门没有人开门,警察就在楼下布控,同时去找房东开门。王立群察觉不对后,从五楼租住屋的窗户用绳子下到三楼,然后从三楼跳了下去,脚腕严重摔伤,摔成了粉碎性骨折。
王立群跳下去的地方是个大土坡,他拖着伤腿走出小区,打算打出租车去外县,当时西安疫情严重,居民天天要做核酸,坐车都需要扫码,他扫不了码没有车拉他,最后拦了一辆三轮车要去他女儿家。在路边正好遇到西安本地的一位法轮功学员,这个学员不认识他,听说警察要抓他后没有丝毫犹豫地把他带到自己家里去住。期间王立群因为腿伤严重行走很困难就没有再换地方。
庆城县国保警察通过摄像头一路追踪,于十月十九日找到王立群所在地,闯进屋内绑架了他,十月二十日将他劫持回了庆阳市庆城县,关押在庆城县看守所。
警察复制构陷手段
因警察在西安王立群的租住屋内什么东西都没有搜到,庆阳市“610”指使庆城县国保以七年前在王立群家中搜出的物品以及王立群当年诉江作为所谓证据,将他构陷到庆阳市镇原县检察院,二零二三年一月,镇原县检察院把构陷王立群的案件移送到镇远县法院。
律师在阅卷时发现:镇原县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的多达七百多页的起诉案卷,和七年前起诉段小燕的卷宗一模一样,完全是原件照搬。这是把当初庆城县法院给段小燕非法判刑十年的所有卷宗原封不动的拿过来套在王立群身上作为证据提起公诉,等于是把七年前迫害段小燕的非法手段要用在王立群身上实施迫害,把七年前施加在段小燕身上的罪恶行径又要延续到七年后今天的王立群身上。
曝光警察虐待,展现大法奇迹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两点半,镇原县法院在刑一庭非法庭审王立群。王立群家属去了九人,但法院只允许四人进入法庭旁听,其余人不许入内。镇原县法院在得知家属请来北京律师要给王立群做无罪辩护后,打电话给北京市律协查问律师接法轮功的案子有没有给司法局报备,并明确告知律师开庭当天会有当地政法委人员旁听。
非法庭审当天,整个旁听席上除了四名家属外,就只有两名政法委人员,总共六人旁听,这两名政法委人员在登记时用的是纪委名义。
法官、检察官、陪审员、书记员和律师到位后,法警带穿着白色防护服的王立群入庭。法官首先宣读了参加庭审的成员名单,然后问王立群有没有人员需要回避,王立群回答说没有。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状,跟七年多以前段小燕的起诉书一样,基本没做任何改动,七年后又原封不动的拿来用到了王立群身上。
律师指出开庭应该提前三天通知王立群本人,而王立群是在今天上午律师会见时才得知要开庭的消息,为什么法院没有通知当事人?这在程序上是明显违法的。但是法官没有直接回应。
律师问王立群在他被抓过程中,有没有遭遇什么违法行为?有没有受到虐待?王立群表示,在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下午,因为脚上有伤他当时坐在床上,几个人身穿便衣闯入他当时所在的房子,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其中一人一脚把他从床上踹下来,在没有穿鞋穿袜子的情况下,直接把他压倒在地,戴上手铐,两人把他架走塞进一辆警车里;当时在西安市太乙路派出所的地下室,一个警察踩着他脚的重伤部位并且辱骂他,在他的语言制止下才作罢。
公诉人听后故意不过问警察的违法行为,而是一直问王立群明明是自己放弃治疗,为什么又要说警察对他进行非法抓捕?王立群说,他被带回到庆城后,确实有警察问他是否做手术治疗脚伤,他当时不愿意做,签了放弃治疗和自己承担后果的责任书,但这和自己前面所说警察的违法行为是两回事情。明明警察违法违纪虐待王立群在先,而他自己放弃治疗在后,显然这是两件事情,公诉方为了掩盖公安的违法行为故意混淆是非,胡搅蛮缠,非要把两件事情搅在一起说。
事实上,当时王立群的脚腕摔成粉碎性骨折,被绑架回庆城县后行走困难,当时国保大队办案负责人孙宝丽用王立群的钱买了一副拐杖辅助他行动,而在四个月后,律师会见时他已经不用拐杖基本能够正常行走了,在没有任何治疗的情况下,脚腕粉碎性骨折能够恢复到这个程度本身就是奇迹了,这更加证明了修炼法轮大法祛病健身的神奇效果。
驳斥荒唐罪名 公诉人无言以对
在质证环节,公诉人先从证明王立群的身份开始,把二零零零年对他的非法劳教三年作为证据,其次把二零一五年七月从王立群家查收的物品清单和照片作为证据,再就是用十七人的所谓口供作为给他起诉的证据,对他进行质问。
在这个过程中,王立群否认强加给他的罪名——即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他说:“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作为一个农民,我没有做破坏法律实施的事情,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
律师也对检察机关对起诉罪名做了充分的答辩:“国家颁布的14种邪教里并没有法轮功,法轮功也不存在组织,没有名册也没有章程,如果说国家颁布的第十五种邪教是法轮功,那可以对被告人提出起诉,既然没有,那就不存在利用邪教的问题,破坏法律实施只有国家公权力机构才有这样的条件,一个普通百姓是没有这样的权力和条件的,至于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也没有明确的条款和法律认定,那么这样罪名就是不成立的。”
公诉人问王立群在二零零零年是否因炼法轮功被劳教三年。王立群表示劳动教养已经被废止,用这份决定书作为证据,这是不合法的,他不接受这种指控。
公诉人把十七人的所谓口供证据一一罗列读了一遍。王立群明确表示,里面除了自己的弟弟和父亲其他人他都不认识,更不要说跟他们之间有什么交往和关联。律师也指出这些大同小异的口供证人不能到庭当面询问,真实性也有待考证,而且跟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起诉罪名并没有任何关联性。
公诉人认为,这些人的口供中都提到了王立群帮助他们起诉江泽民,由此认定是王立群在背后指使指挥这些人起诉江泽民,污蔑国家领导人。律师则反驳:每个公民都有依法给国家领导人批评建议和起诉的权利,并多次说明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此案的证据。而所谓十七人的供述笔录中有个共同点,就是这些人都说是自愿起诉江泽民的,没有受什么人的指使。对于律师的辩护,公诉人也无言以对。
拥有法轮功书籍合法 律师建议撤销起诉
法官问王立群关于二零一五年七月警察从王立群家里找到法轮功书籍和一些机器、工具等物品的来源和用途,王立群表示,这些都是用来自己阅读和工作中用的,因为自己以前是搞装修的,家里很多工具和机器都是他搞装修用的,当时都被一起查抄,他是不认同这些所谓证据的。
王立群还表示,当年被警察扣押的私家轿车应该依法返还,那是他的私人财产。而当时家中有66000元现金被警察抄走,在公安局的物品清单上有显示,可到了检察院起诉阶段这些现金就没有显示了,不知道这些钱哪里去了?于是律师当庭询问旁听家属是否收到这些现金,家属回答说没有。律师明确表示,这些现金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家属。律师同时提醒检察官:一定要督促依法关注此事。
对于法轮功的书籍,律师说,二零一一年的国家出版总署第50号令已经明确对法轮功的书籍解禁出版限制,所以法轮功的书籍都是合法的,不能因其给王立群定罪;在王立群的自我答辩过程中,他对此也持同样看法,并且说自己记不太清楚条文的具体叙述,请律师当庭读一下,律师于是拿出打印好的条令,当庭宣读了新闻出版署的这条法令。公诉方对此无法辩驳,只能沉默以对。律师提供了两份相同类似案件的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作为参考资料,建议检方撤销起诉。
公诉人全程经常被辩驳得无言以对,只好读了一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条文,最后实在理屈词穷之下,竟然说:“法轮功宣传让人三退,就是退共产党,这还不是邪教吗?”这种说辞就连中共邪党给邪教强加的定义都套不上,真是滑稽可笑。在量刑建议中,公诉人还以“情节特别严重”之说建议给王立群量刑十年以上。
非法庭审过程中,王立群说自己因身体原因一九九九年以前开始修炼法轮功,二十多年来身体健康,从未吃过一粒药,包括这次的脚伤,也是自己调养自愈的。公诉人提到当年的天安门自焚事件,王立群说当时他看到电视上演的就很奇怪为什么那个人脸都烧焦了,头发却没烧着?身上衣服都烧焦了,怀里抱的装汽油雪碧瓶却没有烧着?所以他认为这是编造的,是假的。法官问到他对段小燕的几次判刑怎么看时,他认为这些都是冤判。对于强加给他的罪名和所谓证据,他都是不认同的,他认为是无罪的,请审判长审判员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参与迫害相关机构及人员信息:
庆阳市镇原县法院: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茹河南岸开发区城南环路4号,邮编744500
电话:0934-7121243
院长盖冬梅
主审法官张中锋13993423966
法官郝红梅15293419588
法官助理王亚锋18719716185
书记员慕芳
庆阳市镇原县检察院: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茹河南岸2号,邮编744500
电话:0934-7121244
书记兼检察长左文立
公诉人徐七玲18298886128
助理慕娜15097120563
庆城县公安局: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南大街,邮编745100
总机:0934-3222661
电话:0934-3226028
书记兼局长李新年
国保大队:0934-8863010
队长任正东13830406777
孙宝丽13884164221
何文悦13884151118
郭文英13884114022
李军民18993493377
郭怀宁13830401919
王军13993461611
刘东18993483222
俄喆18793407919
朱亮15097124423
西安碑林分局太乙路派出所:
孟会林
杨昕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