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曲靖市67岁的法轮功学员梁云,因修炼法轮大法两次被非法判刑入狱,在云南第二女子监狱遭到残酷迫害长达九年。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她第二次从监狱出来的第三天,单位退休办打电话谎称要她去市社保中心签一个“恢复停发的退休工资通知”,才能继续领取以后的退休金。
第二天,梁云去了社保中心,曲靖市社保中心杨鸿岗科长却拿出一份该社保中心下发的通知(《社保5号文》),内容是要想领取以后的退休金要先退回“多领”或“骗保”的钱。她说她的退休金是按规定领取的,怎么会多领呢?更不可能骗保,你们搞错了。杨鸿岗科长就打印了一张退款通知表,上面注明的是梁云第一次被非法判刑五年和第二次被非法判刑四年期间所领取的退休金(其中二零一九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五月的已被社保全额扣掉),共计二十三万多元。
当时梁云刚从监狱出来,什么都不清楚。杨鸿岗科长威胁说:“十日内不退还就送公安机关。”当时,梁云的儿子和丈夫急得不知所措,儿子说:“我父亲脸都吓白了,整个人颤抖得说不出话来,我们就和他们商量先还一部分。”她丈夫吓得每天都不敢回家,在外面街边坐着。
梁云也认为不合理,不该退,可看着家人害怕的样子,想起这些年他们为她担惊受怕,只好顺着他们答应先退还一部分,先退九万元。但杨科长说太少,至少要退一半。一家人东拼西凑交了十二万给曲靖市社保中心。杨科长又让梁云写个退款承诺书,承诺剩下的十几万从今后的退休金中扣除。她争取后,杨才答应给她每月留下八百元的生活费。他们把承诺书打印后让她签字。她一看,上面多加了一行字:“如未还清退款之前死亡,必须用抚恤金和安葬费充抵。”随后她被逼签了字。
事后经过思量,梁云认为这个退休金不应该退,她就给社保中心写了一封公开信,表达了她的诉求。
附:曲靖市社会保障中心相关人员:
我叫梁云,女,67岁,是原曲靖百货、纺织采购供应站退休职工。为了维护我正当的合法生存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给曲靖市社保中心写这封公开信,声明该社保中心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停发我的退休养老金及强制我交回以前已发的养老金二十多万元是不合法的,为此我向你们提出我的诉求。
社会保障养老金,是由企业退休职工单位和个人为保障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费用。我退休时是依法办理、合法领取的,社保局只是替我所在单位管理代发而已。退休金是我在职期间,为企业创造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及个人工资的一部分所组成。
对照国家现行有关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法律法规,社保中心扣缴我的养老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们执行的云政发(2000)第212号文件,只是省政府下发的一个通知,它不是法律,不能取代法律地位。国家对养老金的发放有以下法律规定:
一、《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领取退休金是《宪法》规定的,受《宪法》保护。
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三、《社会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金。”所以,养老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并不是社保管理的国家财产,更不是社保用自己的资金发放的。社保中心只是国家的一个职能部门,发放养老保险金是社保中心的法定义务和职能,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是法律规定的,任何行政部门无权扣发、少发,更无权要求“返还”。
五、《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依据法律规定,只要公民符合退休条件就有权享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省政府制定的文件不是法律,不能当作法律来使用。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制度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中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宪法》为最高法律,它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护国的根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和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条约等的法律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根本条例,不得超越《宪法》或凌驾《宪法》之上来制定法律条款。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我的信仰也是受《宪法》保护的。我两次被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利用《刑法》300条强行给我定罪判刑。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性”,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做有罪推定是违法的。《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与我无关,公安部两次对外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云政发(2000)212号出台时,国家还没有对个人养老金权益进行保护的统一法律,而二零一零年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12号通知就应当予以废止,所以二零一零年我第一次被非法判刑时才一直合法领取养老金,时至今日你中心仍然以过时的行政文件指令要扣发我的养老金,并强迫退回以前领取的个人养老金,这有损政府的公信力,让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正常实施。
我年轻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甲减、颈椎、胸椎、膝盖多处骨质增生、慢性糜烂萎缩性胃炎、尿路泥沙状结石、子宫瘤、多发性乳腺瘤、淋巴瘤、神经衰弱、产后病等多种疾病,由于我属于过敏性体质,对所有抗生素高度过敏,被多家医院告知没有办法治疗。我不能单独出门,随时都有可能休克,给丈夫和孩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我自己的思想压力也很大,觉得活着没有尊严,生活的很痛苦。单位在了解我的实际情况后,结合医院的各种报告,给我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一九九九年,我一个快死的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修炼了法轮功,炼功才半个月,我全身的疾病就不翼而飞了,让我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感觉。从此,我二十多年没有住过院、吃过药,身体健康了,我又重新有了活下去的希望,有了生活的信心。可我怎么也不明白,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我持有法轮功的书籍就被非法抓捕判刑,经历两次冤狱。
国家不是也提倡国民身心健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8号公报中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九十九项,废止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百项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两个通知的废止,充分证明法轮功所有出版物在中国出版是合法的,我用来健身也是合法的。
现有的《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执行明显错误指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希望我们每个人在大是大非面前都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放好自己的位置,给自己和亲人的未来选择一条光明的道路。
因此,诚恳希望曲靖市社会保险中心依法考虑我的诉求,能将之前所扣发的属于我自己的养老金全额补发,并请之后我的养老金能按月、按时正常发放为谢!
此呈
曲靖市社会保险中心
梁 云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