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揭露迫害 » 上诉被非法维持枉判 河南两位老人继续申诉
上诉被非法维持枉判 河南两位老人继续申诉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轮功学员白玉珍、靳玉玲被潢川县法院非法判刑后上诉,又遭到信阳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枉判。日前,二人又向信阳市中级法院刑事立案庭递交了申诉状,再次明确指出:修炼法轮功正当、合法,而涉案的公、检、法机构一路违法。

白玉珍现年八十岁,靳玉玲六十一岁,两人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被闯入家中的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信阳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潢川县法院在看守所非法开庭、宣判,非法判白玉珍三年,靳玉玲三年半。二人遂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非法维持枉判后,两位法轮功学员又先后向信阳市市中级法院刑事立案庭递交了申诉状。二零二二年八月份,两人的申诉状后案件已受理,现已在审理中。

靳玉玲的申诉状明确指出:修炼法轮功合法,当地公检法机构犯法

靳玉玲在申诉状陈述了事实与理由:由于原审错误判决,申诉人被非法关押在信阳市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遭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导致身体出现异样。在原二审开庭之前发现自己乳腺上长个大肿块,而且身体消瘦,精神状况越来越差,给申诉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她在申诉状中明确指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第(四)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参与本案的公检法人员主要违反了以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2、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程序违法;3、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本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认定本案当事人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错误适用法律。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

1、用《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判决书既然认定我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判决书就必须用事实来证明,我是怎么利用邪教组织的,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而判决书中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明 我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因此都是无效证据。

2、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法释﹝2017﹞3号)违反宪法关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规定;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违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枉法判决。

3、法轮功不是邪教,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实际上,法轮功教人向善,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在提升人的道德境界,祛病健身有奇效,是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高德大法。法轮功不是邪教,不仅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也是经过亿万法轮功学员的实践所证实了的客观事实。
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案子一样,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我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修炼法轮功,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判决有罪。

鉴于以上,原一、二审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人信仰法轮大法与拥有法轮功书籍没有触犯法律,不构成犯罪。公检法司法人员以服从为由,违心办冤案,破坏《宪法》尊严!法律的宗旨是惩恶扬善,而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却受到非法审判、枉判。故,请求贵院真正依照法律,重新审理此案。

最后,希望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冲破强权和谎言的束缚,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能够肩负起法官的神圣使命,立即立案重新审查、撤销对申诉人的枉法判决,还本人以公平、公正,改判申诉人无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白玉珍的申诉状再问:一个八旬家庭妇女如何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

八十岁的白玉珍老人现在仍然被非法关押在信阳市看守所,她的申诉状由亲属代理递交。亲属在申诉状指出:

由于原审错误判决,我八十岁的母亲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她身体消瘦,小腿肿,耳朵听不清,牙齿就剩下几颗,只能吃点流食和软东西,看守所没有这个条件,母亲在身体和精神双重压力下,身体状况令家人担忧,儿女们盼望她早日回家。

如果是指控母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条,那就应该依据刑法三百条的有关规定,来指证母亲的行为是如何触犯这些规定的,是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的。我母亲现在是家庭妇女八十岁了,她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还是其它哪部法律?造成了怎样的危害。具体讲清构成犯罪的四要件,这样才能认定我母亲的行为是犯了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而判决书中没有一句说明我母亲的行为是怎么触犯刑法三百条的。这就说明我母亲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三百条,她的行为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判决书对我母亲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这是对我母亲的枉法强加罪名。

鉴于以上,原一、二审刑事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我母亲信仰法轮大法与拥有法轮功书籍没有触犯法律,不构成犯罪。法律的宗旨是惩恶扬善,在当今现政权先后出台践行依法治国的新政策下,在“切实防止冤假错案”、“错案终生追究制”、“政法系统倒查三十年” 的时代背景下,故,请求贵院真正依照法律,重新审理此案。

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办案警察赵明亚:18837691173 办公室0376-6524678
吴队长:13937671788
二审信阳市检察院检察员:张振家 13939793667
二审信阳市中级法院:
刘万喜 院长 0376-6670999
何 啸 副院长 13837695069
王明强 副院长 13513769269
尹伟 执行局局长 13903761303
王大志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13598566988
郭长林 分管刑事庭副院长 13903761989
夏凤强 驻纪检组组长
马萍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13937677666
蔡红莉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13837671596
李辉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玉明 常务副院长
徐鸿 副院长
二审审判长:朱虹 13937680068 办公室0376-6670816
一审潢川县法院:
法官:张军军13526060979
一审潢川县检察院:
公诉人:吴微晨13839799819
检察员:徐士坤
信阳市中级法院
王永宏 立案一庭庭长13782999988
肖勇13783765018 0376-6670101
吕树利 立案二庭庭长 13608476352
付 巍 刑事庭立案庭庭长 13523760100
信阳市浉河区“610”办公室 电话:0376-6604114 翟主任
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国保大队:0376-6524107
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国保大队队长王俊杰:0376-6524107办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所长沈阳:13937673415 0376-6598110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副所长彭业勇:13569703530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副所长毛永德:18837691393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副所长马涛:19837601235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李光友 警察:13603763269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冯涛警察:15837739919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李金强警察:13598590458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陶良金警察:18837655660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刘继东警察:13937600055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齐永安警察:13507606988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陈玲警察:13523978060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秦悦警察:13693765718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 王亚贞警察:13526060568
信阳市公安局工区路派出所电话:0376-6593148
信阳市浉河区政法委
值班电话:0376-6607220
传真:0376-6607213
邮箱:Xy6607527@163.com
信阳市浉河区政法委书记:黄家新
信阳市浉河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陈礼斌
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明友:13837635789;0376-6281187
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局长接访热线:0376-6281187
局长接访短信:18837658806、18837651233
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办公室电话:0376-6610119 0376-6524689
法制大队电话:0376-6524633
督察大队电话:0376-6524692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话:0376-6524699
纪委电话:0376-6524066
政治安全保卫和反恐怖大队电话:0376-6524678
局长接访热线:0376-6524086
局长接访短信:15037672212
信阳市政法委书记 孙巍峰(新任):0376-6225528 17839620707
信阳市政法委副书记、“610”主任防范办主任:张学森 13603760796
信阳市委防范办副头目滕延利:0376-6366800 13937672335
信阳市“610”办调研科科长黄新乐:0376-6366806;13703766251
信阳市政法委防范办综合科科长张君:0376-6366807 17737667521
信阳市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610办)办公室电话0376-6251202 0376-6225528 0376-6609626 传真0376-6229206
信阳市政法委
值班电话:0376-6366812
传真:0376-6366803
邮箱:xyzfwbgs@163.com
信阳市政法委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610办)
电话:0376-6251202、0376-6225528、0376-6609626
传真:0376-6229206
常务副书记张进:0376-6366787;13903761566
副书记奚启锋:0376-6366788;0376-6360011宅;15903761789
610办副主任张永新:0376-6366800;13603769991
信阳市公安局局长侯钦东:18837687799 0376-6521678 0376-6211110 037-6256166
信阳市公安局:0376-6520219
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国保支队 张勇濂:0376- 6521311 19803713788
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维稳办(前任国保支队队长) 李刚:18837623111 18837652698 0376-6223808 0376-6601198
信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电话:0376-6521311
信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王莉:0376-6521311 18837655699 13939700189
信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前任政委 信阳市公安局调研员梁兴泽:18837630111、13603763999 0376-6366798
杨建保:18837652690
信阳市公安局:
局长接访热线:0376-6211110
局长接访短信:18337603110、18337653110、18337601110、18337651110、18337671110
信阳市浉河区邮编464000

 

(明慧网)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