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中47岁的音乐教师、法轮功学员何艳女士,2022年12月1日被派出所警察吴
志刚等人非法传唤、非法抄家抢劫,被强制带到派出所量身高、采手指印、掌印等信息,被非法行政拘留15天,但由于疫情,拘留所不收人,她于当天晚上近12点才回到家。
这次的非法传唤、抄家及行政处罚给何艳本人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上的折磨和身体上的伤害。12月7、8日,何艳往东西湖区司法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何艳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被扣押的物品均属她个人的合法财产,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她做出的行政处罚拘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行政复议申请上,何艳指出,据以行政处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办案警察等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
现在,何艳出门就有不明的车跟踪。晚上,房间的外墙也有不明的噪音干扰。有时声音大的象发动机的声音,而且持续时间长;有时声音小一点。期间还不停地变大或变小,有时持续一晚上。
何艳于199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在没有用药的情况下,“汗斑”(后背、肩部长的白色斑块)奇迹消失了,皮肤恢复了正常。她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做好人。炼功前,她在家里连扫帚都不拿,学法轮功以后,主动学着炒菜,也知道要考虑他人了。有一次,在超市里买东西,付钱出来后,她无意看了一下打印的账单,发现有一物品,她拿了双份,只收了一份的钱,在确认了几遍后,她又走回收银台补钱,收银的年轻姑娘直说谢谢。
一、被入室绑架、非法拘留经过
2022年12月1日上午10点多钟,何艳正在厨房炒菜,忽然听到敲门声,她的母亲打开门,何艳听到有人很大声的说话,好像是找她,她走到门口,看到一穿着警服的人和另几人站在门口,着警服的人左肩上闪着红光在录像,后来知道他就是被控告人吴志刚,吴志刚要何艳去配合调查。因为她修炼法轮功,宪法规定信仰自由,何艳认为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表示:不愿意配合调查,并让他们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
吴志刚拿着所谓“传唤证”,说何艳是所谓“犯罪嫌疑人”,以有证据为由执意要带控告人走,匆忙中何艳看到“传唤证”上只盖了章,没有领导的签字,她当场指了出来。而吴志刚说盖章就可以了。在何艳几次表示不配合的情况下,吴志刚拿着手铐说已告知一次,告知二次,第三次就要强制执行。
何艳说要把“传唤证”拍下来,吴志刚说可以,于是她拍了几张他拿“传唤证”的照片,当她查看照清楚了没有时,吴志刚以为何艳在往外发照片信息,他立刻抢手机,旁边一个稍矮一点的、穿便服的人也迅速的过来抢。何艳边说这是父亲的手机,你放心没往外发,边和他家人把手机夺过来。后来何艳见他们听不进任何话语,不得已换鞋,准备跟他们去派出所。
临出门时,吴志刚说还要检查何艳的家里,何艳说没有搜查证不许搜查,吴志刚拿出一张纸,说检查证也可以。她一看“检查证”上面也只有公章,没有公安局长或所长的签字。接着吴志刚就又进房间开始翻找。他把何艳的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甚至一叠白纸、小包装袋等私人物品找出,说是要比对,并拍了照。
在他们非法抄家时,何艳一直跟他们讲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中国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法轮功书籍被解禁了,天安门自焚那些人不是炼法轮功的等法轮功真相。
最后吴志刚要把这些抄出合法私人物品全部拿走,因人不够,又打电话叫了两人上来搬。何艳提出要清单,他们大概意思说:清单不是给何艳的,是他们自己留的。就这样何艳被强行带到了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
之后何艳被非法带到派出所一楼一间有不锈钢栅栏的房间内,他们打开锁要何艳进去,何艳说她不是犯人不进去,他们说不进就强制执行。
过了一会儿,吴志刚等人又强制让何艳跟他们回她家,翻找他们摄像头拍的发资料的人当时穿的衣服裤。他们到了何艳家让她进去,她不进。吴志刚自己进去翻出了同样的裤子、包包,还问衣服在哪里?之后又把何艳强制带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何艳被强制搜身,采10个手指印、手掌印,身高、采食指血等,过程中因她紧握拳头不配合采手指印、手掌印,吴志刚等人强行掰她的手指,把她的食指等往外、往上后方使劲掰,疼得她感觉手指快到了骨折或掰断的边缘。还有一协警了踢了她小腿几脚。
之后何艳被警察张根、吴志刚非法提审。张根开始读前面的话,读的很快,何艳听到了利害关系、回避等话,就说:我要求你们回避。警察说和你没利害关系。何艳说我要控告你们违法,和你们形成了利害关系。他们说:我们还没有处罚你,你不能控告。
警察开始问问题,何艳说:我不配合回答你们任何问题。其中吴志刚还问何艳是不是在海林广场发过法轮功资料?何艳没回答。她要求他们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最后张根打出笔录要何艳签字。何艳说:我要看一看。她看到其中有几处警察问话时,她没回答“我明白了”。但上面却写着“我明白了”。何艳指了出来,她说:我没回答这几个字呀?张根于是把这几处划掉,改成“沉默不语”。改完后他们又要何艳签字。何艳说:我问的问题,让你们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你们没写上去。要签字,我就写上你们没记录我的话。张根就说:那要这样就不签吧!
后来,他们又打出好象是处罚决定,问何艳有没有意见,也要她签字。何艳回答:有啊。上面写的法轮功是×教。你们要把法律依据给我看。再一个,下面一段写着“我煽动……”,何艳问:这是什么意思?我煽动谁了?后来他们就没让何艳签字了。
一直到当天晚上11点多钟,一个便衣警察才拿来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何艳。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了煽动两字。何艳说:我要行政复议,他说决定书下面有,你可以行政复议。
由于疫情原因,拘留所不收人,他们就叫何艳回家。何艳走时再一次索要清单,那名便衣说不给。这名便衣又带他到一楼一个房间,地上放着被他们抄走的物品,他让何艳自己搬出去。她一看电脑、法轮功书籍等大部份东西都退了,但因没给清单,她不能核对还有没有没退的东西。
12月6日,吴志刚又敲门到何艳家里,她父母开了门。当时来了3人,另两人穿着便衣。吴志刚的左肩上执法记录仪闪着红光也在录像。
吴志刚问:我的手机号码告诉了你们,手机都被打爆了。有很多人打他电话。他边问边不停地扒别人打电话的记录给何艳看,问何艳和她父母问怎么回事?何艳看他的手机上面是有很多别人打过电话的信息问:真的吗?说的是什么内容。何艳说:我们哪知道怎么回事,我被你们关了一天。吴志刚继续说,要收回已退给她法轮功书籍,说是要拿去国保鉴定。12月1日是其他警察退错了,他不在场不知道。何艳问这已经几天了,为什么你第二天没来?他说第二天他休息。何艳说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但吴志刚还是要强行拿回法轮功书籍走。
他还拿了有领导审批签字同意“检查”的单子,何艳说要拍照。吴志刚不让拍,只翻了给何艳看。上面有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副所长吴建友(第二个字好象是建)的签字,还有吴家山街派出所法制员黄济平等人的签字。
吴志刚还补给了何艳2022年12月1日被他们非法抄家一直没给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何艳当时没细看他给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还问他,说自己正在写行政复议,说12月1日用手机拍的传唤单没拍清楚,传唤单上写的是因为什么原因传唤?吴志刚现场翻给她看,上面写的是利用邪教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82条传唤。何艳要拍,他又不让拍,何艳就用笔记了下来。
之后吴志刚又到何艳房间,还是要强行拿回法轮功书籍,后来吴志刚还是强行把法轮功书籍找出来带走了。另外两名(好象是协警),其中一人说:你可以控告。
他们走后,何艳才仔细看吴志刚补给她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上面已经写好了“持有人何艳拒绝签字”的字样。但吴志刚12月6日全程都没有说,让何艳在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字的话,而且决定书和清单上日期都是12月1日的,不是12月6日。
二、对非法拘留提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12月7、8日,何艳往东西湖区司法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邮寄了要求撤销行政拘留的申请。何艳指出办案警察等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
1、2022年12月1日,当警察吴志刚等4人到何艳家非法传唤时,何艳叫吴志刚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可是,从他们非法抄完家,直到当天晚上11多钟何艳走出派出所回到家,警察都没有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正规的法律文件给她看。传唤证上表明因何艳(涉嫌)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而传唤,但警察拿不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文件,这就是非法传唤。
2、12月1日给何艳看的传唤证上只有吴家山街派出所的公章、日期,无任何人签名。
3、12月1日给她看的检查证上只有公安分局的公章、日期,无任何人签名。并且以检查证代替搜查证进行非法抄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警察并未拿出何艳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就执意检查。因此警察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十八条规定说明,拿“检查证”检查公民住所是有严格限制的,何艳当时正在厨房炒菜,警察并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她家里有何正在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也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她家里存放着危险物质,也没有出示证据证明不立即检查本人家里,有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危害。而且警察强行从家中收走的是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台历等,这些都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禁品,也不是法律禁止的持有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等)。因此警察拿着“检查证”强行搜查,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5、警察没有当场作检查笔录和事后让何艳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她也从没看到过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6、警察扣押私人物品没有当场给何艳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没有说让她签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警察扣押私人物品没有当场和何艳一件件的核对,所以她只知道大概抄走哪些东西。他们没有当场给何艳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后因要抄走的东西拿不下,吴志刚又打电话叫了两人上来搬东西。所以非法到何艳家抄家走时共有警察、协警等6人参与。
7、12月1日,警察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面写着,附:收缴物品清单共壹份。而给何艳《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警察并没有给她清单,何艳还明确要求给清单,警察也没给。她只收到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8、12月6日,吴志刚又到何艳家里,何艳母亲开了门。他的左肩上执法仪在录像。当时来了3人。吴志刚说他的手机都被打爆了,问怎么回事?何艳说:我们哪知道怎么回事,我被你们关了一天。吴志刚继续说,要收回已退给她法轮功书籍,说是要拿去国保鉴定。还说12月1日是其他警察退错了,他不在场不知道。何艳问:这已经几天了,为什么你第二天没来?他说第二天他休息。何艳说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但吴志刚还是要强行拿回法轮功书籍走。吴志刚还拿了有领导审批签字同意“检查”的单子,何艳要拍照。吴志刚不让拍,只翻了给她看。上面有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副所长吴×友的签字,还有吴家山街派出所法制员黄济平等人的签字。
吴志刚还补给了何艳2022年12月1日,被非法抄家一直没给何艳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何艳没有仔细看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他们走后何艳才仔细看吴志刚补给她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上面已经写好了“持有人何艳拒绝签字”的字样。但吴志刚12月6日全程都没有说让何艳在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字的话,而且决定书和清单上日期都是12月1日的,不是12月6日。如果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12月1日就开好了,何艳12月1日晚上走时就应该给她,并且核对好后再退东西。可是何艳12月1日晚走时还明确要求带她走出派出所的那名穿便衣的警察给清单,但是那名便衣警察却没给。
9、警察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工作单位写的“无”,但何艳有工作单位。
行政复议申请上指出:上述9条,警察吴志刚等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六十八条、七十一条和第九十五条等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里还具体举例剖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为什么跟法轮功学员、跟何艳本人没关系。
行政复议申请里还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而法轮功也根本不符合这个标准。其实,是否是“×教”,那是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由法律来解决;法律只能管人的行为,只有信×教的人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法律才能惩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违法行为,也要用法律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管人的行为,而不管这个人信仰什么教。各国都是如此。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功法,法轮功要求炼功人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重视心性的修炼。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北京高层。在19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授予“明星功派”。在19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大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等称号。1998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专家,对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199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前人大部份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同年底,乔石委员长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这一调查报告。
现在法轮功已弘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
无论本人拥有多少法轮功书籍及资料,都是本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以公民拥有、阅读和传播法轮功书籍、宣传资料等为借口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迫害都是违法的。即使根据现有的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是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迫害所谓执法者,而不是法轮功修炼者。
其实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事,包括发真相资料都是为了救人。都是为了世人、包括各级公检法司人员,能尽快认清这场欺世的谎言,明白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的真相。即使法轮功学员被迫害,也怀着大善、大忍之心,不断的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希望在将来不远的大淘汰中,善良的人都能不被淘汰。
古人也说:“人在公门好行善”,希望各级公检法司人员用善念、良知去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维护公平正义,为自己的将来奠定一个光明的前程、美好的未来。
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政法委员会地址:吴家山街临空港大道49号区司法局5楼 邮编:430040
027-83210027 027-83891381 027-83892155 电子邮箱:dxhzfw@yahoo.com.cn
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政法委员会在职人员:
章建育(女):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肖俊元
2 邓忠民 男 政法委副书记、法治办主任
3 王云国 男 区普法办主任
4政法委副书记:余军民13971095279 男 5 汪粟 男 副主任
6 胡锦杰 男 区综治办、维稳办副主任 7冯先义 男 区司法局副局长
8 余汉华13297099882 男 副调研员 9 刘学文 男 副调研员
执法监督科科长:郝金奇 维稳防范指导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闾军
区委政法委支部书记、政治处主任:杨永生
东西湖政法委“610”汪粟电话13886007115 15927273890 办电话83895971
综治办:83890220 传真83890459
王云国13986008008;办83210027宅83260577,
潘爱荣13971152669办83890459
彭吉松15926419596办83896935
办公室科员郭惠兰83890459、62981262
陶立权15927119170办83895971
维稳办:传真83210453,
副主任李静13871189626办83210453宅83219800
王曼13407119291
法教办83217539 主任余军民13971095279、83210027
综合科:传真83895971
副科长杨琳13886019452办83895663,
档案管理:肖爱华13971285709办83081500
文印员:王超13667189222,
督办科:科长黄建军13808673185办83890220传真83890459
科员杨启昌13886012668办89895971
后勤:常存福13797000397办83896935
其它电话13971413488 13808673185 13329700482 18907196823 13720254958
13035128588
彭勤学 83064740―― 13995585679
综治办 郭斌
肖书记13871322497保安公司 15327152707
东西湖区委政法委办公室:027-83210027 传真:83375613
档案室 83081500
执法监督科 83895971 83895663
综治督导科 83223087 83890459
区扫黑办 83892155
维稳防范指导科 83396215 传真:83228913
值班电话 83210453 传真:83210453
政法委:局长:郭明军 副局长:朱东涛 刘芬 袁兵
武汉市东西湖区司法局地址:邮编430040 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49号4楼
东西湖区司法局83210148、83219733 83890578、8324448(传真) 83891381公证处83895646 林理安13707143014
曹斌(2022退休) 郭明军:党组书记、局长(检察院调来):83890598
东西湖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锦杰、冯先义
四级调研员、基层科科长:钱昌华
办公室主任:袁 兵 依法行政科科长:朱丹
旷冬成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83220836 13260589131 83263435
张中木83217575 13007197665 83254817
彭新民83217933 13971413488 83210461
李荣华83226959 13971638878 83255889
胡锦杰83244769 15994233588 83229089 83941256(副局长)
李俊杰83244770 13667144331 52357967 83941256
何大俭83255051 13807170853 83215148
余汉华83219277 13297099882 83891298
冯先义83890528 13037100285 83225070(副局长)
黄建桥83219595 13986007608 83894502
副局长:刘芬(女) 法律服务科科长:屠育红
其他手机:13720292968 13807170853 13871425535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刘芳
何艳芳(女) 东西湖区司法局事业人员管理九级、法律援助律师
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 单位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中街277号 邮政编码:430040 区号027 83221956 85398639 85398650
投诉电话:027-61537110 027-85398662 监督电话83211666
传真电话027-85398640 余小华:83260110 电子邮箱 dxhfj110@163.com
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局长、区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周文化13971630912
电话:83211663(刑侦科) 扫黑办83892155
警务指挥室 027-85398660 警务指挥处主任:贺超
警务保障室027-83217558 纪委书记:熊巍
副局长:肖斌13986180011、林诗俊15387101100、顾宇磊、伍志强、徐立辉、周文13807120718、喻炜13907119369、田野、高进雄
团委书记、警察:张锦星(女) 政委:王强 四级高级警长:丁其刚13871490097
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四级警长:秦涛 法制大队一级警长:宋志高
刑事侦查大队中队长、二级警长:田栗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住宅电话
曾楚清 副局长 027-85398636 13807120101 027-65603668
彭宜举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027-85398635 13317156599 027-85777808
丁金城 副局长 027-85398658 13387591035 82965926
周 文 副局长 027-85398637 13807120718 69842386
喻 炜 副局长 027-85398633 13907119369 82836969
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一科恶警:项经兴手机:13035128588,85398643
吕德荣 政委 85398639 13871313608 65610336
李仁奎 纪委书记85398634 13871030248 83892317
李行甫 副局长85398633 13971631728 83225668
吕德荣 政委 85398639 13886189989 65610336
曾楚清 副局长85398636 13807120101 65603668
闫余粮 副局长85398637 13317156776 85397801
刘振东 办公室副主任85398631 13907148431 83224368
管兰芳 法制科科长85398642 83248575
刑警队长:孙立东 副政委:朱舜芳 刑侦大队队长:陈曦
经侦大队大队长:朱会洲 经侦大队:王卫文
刑侦警:18986036569
警察:王彦 徐恒久 刑侦警:潘童
国保大队警察:刘俊13098804389、罗君、张晓红、卢淑梅、汪在国、倪献亮、曹鹏
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其它电话
18717120188 18717177074 13871340832 13507151355 17507108884 13986050499 13971003777 13971631707 13886036106 13971643567 13871030228 13871178928 13317156969 13971021321 13607101381 13971631760 13487075566 13907119369 13886107962 13907197757 13971631671 13971631754 13886196886 13986074268 18971101589 18995545999 18907179875 18995518831 13720115471 15927661687 18672192525 15327303787 15926478026 13720398535 15827637771 13387501002 13308644679 13871126945 13349946318 13207122078 18071033668 17786106167 15002788129 13720259125 13995669611 18971101589 15827224052 13437288630 13971663930 13807130912 17507110026 17764072607 13006392482
东西湖吴家山街田园社区电话027-83218377、83899971、13349857799 027-52352270
武汉华海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027-83085197
部份物业人员:15827224702、13971611278 、15377003071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