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济南法轮功学员许文龙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被警察从家中绑架,后被济南历下区公安局下令关到老司里街派出所“监视居住”半年。然而家人、律师均不得探视,许文龙至今安危不明。
为了帮助许文龙,以下是法律人士根据他遭迫害的情况写的两份法律文书:
第一份法律文书《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略
被控告人:略
被控告人:略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滥用职权违法决定对许文龙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责任。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的刑事责任。
3、依法立即释放许文龙。
事实及理由:
许文龙,男,36岁, 2010年7月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多次获得奖学金和各种奖项,品学兼优,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嘉许。为人正直、善良。
2022年4月份,智远派出所警察绑架许文龙,将他双手上背铐,用一根铁链子反穿起来,一直铐到第二天下午,给其办理了监视居住。
2022年10月4日下午三四点钟,三个自称警察身穿便衣的人未出示身份证件敲门进入许文龙家中,不由分说绑架了许文龙。家人只听到几声痛苦的惨叫声,看到许文龙被两名身穿便衣的人一起按倒在地上,并骑压在许文龙的身上,许文龙的眼镜也被打到地上。便衣并将许文龙的姐姐也按在地上使她无法动弹。
智远派出所的所长进来后,警察将许文龙和其姐姐分别塞入两辆车中绑架到派出所,许文龙的姐姐看到许的左衣袖整个被从肩膀扯开到手腕,并听到许文龙对一个满嘴脏话的胖警察说:“你打的我耳朵该是隔膜穿孔了,我要做司法鉴定。”胖警察不承认打人,许文龙要求找警督,胖警竟骂骂咧咧的喊到:“我就是警督!”
第二天早上,许文龙的姐姐听到了许文龙戴着沉重脚镣的声音,心如刀绞。又听到两个警察谈论:“一颗肾三、四十万哪!”许文龙的姐姐非常震惊了,问警察:“法轮功学员被强制验血存入档案,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是你们刚才说的这个吧!”警察不置可否。后来,许文龙的姐姐听到许文龙戴着沉重的脚镣被推搡后四处撞击、挨打声音,以及警察的高声咒骂声,又听到许文龙惨叫声。
许文龙的姐姐去女厕,刚走到厕所前,就听见一板之隔的男厕传来许文龙悲惨的哀叫声,声音很低很痛苦,还听到警察说了一句“X的,弄死你”,接着又听到许文龙一声“啊”的大声惨叫。许的姐姐惊恐担心的大喊到:“不要打我弟弟!不要打我的弟弟!不要伤害他!不许打人!警察不许打人!”这时出来一群警察,有男有女,骂骂咧咧的说没打人,一女警恶狠狠地指着许的姐姐对看管说:“不许她再上厕所!”
此后再无许文龙音信,只是得到了许文龙被非法拘禁到司里街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半年的通知。但是一直无法看到许文龙,生死不明。
一、被控告人滥用职权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无固定住处的。
固定住处应该不仅限于当事人作为产权人的房屋住处,也不仅限于当事人户籍所在的房屋住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同时,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两种情形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一是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其二是对于特定犯罪种类,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被控告人决定对许文龙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违法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1、当事人有固定住所,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区舜奥华府。
2、当事人被认定涉嫌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是《刑法》第三百条的罪名,该条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是,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家属。
二、许文龙信仰合法,被控告人对许文龙实施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见附件。
三、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没有事实依据,整个办案过程完全是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
综上所述,当事人即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犯罪行为,其信仰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其更不符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法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立即释放许文龙。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公安分局
济南市监察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
抄送: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委、全国政协、公安部、司法部、政法委、国家安全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政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委员会、市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区政法委、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附:
[url=https://gongyiluntan.org/viewtopic.php?f=172&t=234825#p1360940]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url]
控告人:略
2022年12月
第二份法律文书《立即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略)
姓名:XXX 性别:=X 民族:XX 出生年月XXXX年X月X日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
申请事项:
1. 立即解除对许文龙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立即撤销对许文龙的立案。
3. 立即释放许文龙。
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立案后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规则》中的二百八十七条: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许文龙,男,36岁, 2010年7月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多次获得奖学金和各种奖项,品学兼优,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嘉许。为人正直、善良。
2022年4月份,智远派出所警察绑架了许文龙,将他双手上背铐,用一根铁链子反穿起来,一直铐到第二天下午,给其办理了监视居住。
2022年10月4日下午三四点钟,三个自称警察身穿便衣的人未出示身份证件敲门进入家中,不由分说绑架了许文龙。家人只听到几声痛苦的惨叫声,看到许文龙被两名身穿便衣的人一起按倒在地上,并骑压在许文龙的身上,许文龙的眼镜也被打到地上,并将许文龙的姐姐也按在地上无法动弹。
济南市历下区智远派出所的所长进来后,警察将许文龙和其姐姐分别塞入两辆车中绑架到派出所,许文龙的姐姐看到许的左衣袖整个被从肩膀扯开到手腕,并听到许文龙对一个满嘴脏话的胖警察说:“你打的我耳朵该是隔膜穿孔了,我要做司法鉴定。”胖警察不承认打人,许文龙要求找警督,胖警竟骂骂咧咧地喊到:“我就是警督!”
第二天早上,许文龙的姐姐听到了许文龙戴着沉重脚镣的声音,心如刀绞。又听到两个警察谈论:“一颗肾三、四十万哪!”许文龙的姐姐非常震惊了,问警察:“法轮功学员被强制验血存入档案,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是你们刚才说的这个吧!”警察不置可否。后来,许文龙的姐姐听到许文龙戴着沉重的脚镣被推搡后四处撞击、挨打声音,以及警察的高声咒骂声,又听到许文龙惨叫声。
许文龙的姐姐去女厕,刚走到厕所前,就听见一板之隔的男厕传来许文龙悲惨的哀叫声,声音很低很痛苦,还听到警察说了一句“X的,弄死你”,接着又听到许文龙一声“啊”的大声惨叫。许的姐姐惊恐担心的大喊到:“不要打我弟弟!不要打我的弟弟!不要伤害他!不许打人!警察不许打人!”这时出来一群警察,有男有女,骂骂咧咧的说没打人,一女警恶狠狠地指着许的姐姐对看管说:“不许她再上厕所!”
此后再无许文龙音信,只是得到了许文龙被非法拘禁到司里街派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半年的通知。但是一直无法看到许文龙,生死不明。
一、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无固定住处的。
固定住处应该不仅限于当事人作为产权人的房屋住处,也不仅限于当事人户籍所在的房屋住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同时,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两种情形可以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一是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其二是对于特定犯罪种类,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公安机关决定对许文龙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违法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1、当事人有固定住所,住所地在在济南市高新区舜奥华府。
2、当事人被认定涉嫌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是《刑法》第三百条的罪名,该条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是,公安机关未及时通知家属。
二、申请人认为本案没有任何犯罪事实
因为:
1、许文龙修炼法轮功,就是按照《转法轮》的要求,用“真、善、忍”要求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再加上每天去做法轮功的炼功动作。这属于信仰范畴、强身健体范畴,不构成犯罪。
2、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该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
3、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就等于告诉别人法轮功好、对社会对人民有好处,破除某些污蔑法轮功的谎言、澄清事实。这属于言论自由范围,更何况所说均属事实,也不构成犯罪。
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法轮功学员的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三、将法轮功学员当成犯罪予以刑事追诉是二十多年来司法机关的耻辱
从一九九九年以来,中国很多公检法机关把法轮功学员当成犯罪予以追诉,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同时把这些当作前科作为这次被迫害为依据 这实际是法律机关的耻辱。 因为:
1.刑事法律的重要任务是除暴安良。而法轮功教人修炼真善忍,却被司法机关当成镇压对像。公安机关在抄家搜查证据的时候,看见法轮功、“真善忍”三个字就当成证据、列入扣押目录,其他东西就舍弃、不列入扣押证据目录。然后累加扣押证据总数、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检察机关、法院也按照这个方法办案。这是司法机关的耻辱
2.公安机关在办理法轮功案件的时候,就是要求法轮功学员转化;只要能够“转化”,保证自己“不炼了”,揭批、悔过自己曾经修炼“真善忍”的历史,就可以免除处罚。堂堂司法机关让人揭批、悔过“真、善、忍”的修炼,这是司法机关的耻辱。
3.公检法机关、其他各国家机关是法律实施的工作机关;而法轮功学员只是坚持修炼法轮功,散发一些宣传“真、善、忍好”的资料,对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以及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都没有任何破坏,公检法机关将“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扣到法轮功学员头上,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是司法机关的耻辱。
4.从一九九九年以来,公检法机关侦查、提起公诉、判决很多法轮功学员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却始终无法向法轮功学员说明:被破坏的到底是哪一部、哪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这是司法机关的耻辱。
这些耻辱是江泽民等人利用权势干扰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这才是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5.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具的相关司法解释【两高(2017)3号】规定:关于“破坏法律实施案件”的证据是否构成“邪教宣传品”,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该规定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认定意见”列为证据形式,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明的八项证据类型;同时,等于授权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鉴定机构”的资格,既违反了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也违反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授予国家机关职权(权限)的程序。这是司法机关的耻辱,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
按照该解释规定,也意味着公安机关拥有完整的权力对自己抓捕的人进行定罪判刑。因为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既负责抓人,又收集各种形式的资料作为“证据”,同时又最终负责“认定”其所收集的证据是否所谓“邪教宣传品”,而检察院、法院只能根据两最高的解释予以接受。这个规定,置检察机关何地?法院、法官岂不成了傀儡?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的耻辱。
二十多年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办理了许多法轮功案件,基本是按照上述方式办理的。无论从道德上(把修炼“真善忍”当成犯罪和惩治对象)还是从法律上(违反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要求),都是耻辱。
四、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不能构成该罪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至2021年2月初,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75部,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集中统一对外公开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610部。许文龙的行为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在哪个区域内不能实施了?在哪个时间段内不能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答案均是“没有”!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综上所述,许文龙既不具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的情形,又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所以,申请人不构成《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五、审判案件需终身负责,必将终身追责
作为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却无视法律和基本道德,把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当成惩治对象,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发生的特殊现象,是江泽民等人利用权势干扰法律机关工作导致的。这必然把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陷入法律风险之中,因为刑事法律对于刑事办案人员的规定是最严格、最严肃的。
现在已经有许多机关、人员在尽可能的回避法轮功案件,或者在无法回避的时候尽量回避自己直接违法。例如:一些警察在看到法轮功学员、或者接听到不明真相的人关于法轮功案件的报警时,采取各种方法回避办理。
再例如,一些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接受下级公安机关送来的法轮功案件、要求作出认定的时候,虽然不敢退回、只好作出认定,但认定内容只是“属于法轮功宣传资料”,不再认定为“邪教宣传资料”。这是由于他们已经清醒、所以不再承担其本来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至少不直接犯法律错误。
迫害法轮功不得人心,必然会遭到历史的否定。
法轮功是遵循“真善忍”的指导、要求自我道德升华的佛法修炼,但是遭到江泽民等人发动的政治运动的欺压,这是发生在中国的一场悲剧。为了达到迫害目的,江泽民等人利用手中权势对各级法律机关从上到下予以欺压,将法律机关当成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但是迫害良善不得人心,压制法律机关、破坏基本的刑事法律原则不得人心,也是必然的。即使在江泽民等人的权势炙手可热的时候,来自于国家机关内部的反抗就不断出现。例如:
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
2011年,新闻出版署发布“新闻出版署第50号令”,宣布已经被废除的行政文件清单,其中的第99项、第100项就是在1999年之前颁布的关于禁止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其颁布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始终没有直接提到”法轮功”。这说明,即使在1999年、2000年,两最高审委会、检察委员会都不能通过直接点名”法轮功”的文件。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都没有通过点名“法轮功”的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文件。
在国内,许多主持迫害法轮功的高官例如周永康、薄熙来等人已经锒铛入狱。在国际上,包括江泽民等人的迫害法轮功人员成为许多国家议会甚至政府谴责的对象以及司法诉讼的被告。迫害法轮功的犯罪被中国国家否定、被国际社会否定,是必然到来的一件事情。
综上,申请人认为,为避免制造冤、假、错案,不应当追究许文龙刑事责任,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许文龙清白和真正自由。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
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
抄送:
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
济南市公安局纪检
济南市监察局
附证据材料:
1.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
2. 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
申请人:
2022年12月
邮寄地址:
邮编 地址 单位名称 电话
1、100745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010-67550114转纪检监察组
2、100745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监察局 010-85120527
3、100176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来访接待室 010-67550300
4、100745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院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 010-67556131
5、100726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检察厅 010-65209114转刑事申诉检察厅
6、100040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来访接待室 010-65124966
7、100053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 信访室 010-12388
8、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内西街甲2号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信访室 010-65257807
9、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法制工作委员会 010-63094883
10、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3号 全国政协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010-66191510
11、100017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010 63035987
12、100017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中南海西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总机 68512277 政策法规司 66174061;66182555”
13、100050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010-63035987
14、中纪委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邮编:100010
15、国家监察委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
16、中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接访点地址:邮政编码:100010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投诉电话:010-64014567
17、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 信访室: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内西街甲2号 电话12388 邮编:100813
18、中央政法委: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街14号。电话:010-65257807
山东省内地址:
济南市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电话0531-86056217,邮编:250099,济南市市长:于海田。
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电话:0531-88150105,邮编:250000,历下区区长:杨福涛
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22039号,电话:0531-85037111,邮编;250014,检察长:王枢栋。
济南市检察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66号,电话:0531-83012627/83012514,邮编:250000,检察长:鲍峰
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电话:0531-88521616,邮编:250000.局长:李伟。
济南市公安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号,电话:0531-6666110,邮编;250099,局长:王茂祯。
济南市监察委: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电话0531-66601021,邮编:250099,纪委监察委主任:杨光忠。
山东省监察委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建国小经三路37号,邮编:250001,电话:0531-12388,纪委监察委主任:夏红民
山东省高检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5592号,邮编:250014,电话:0531-88956611,纪委监察委主任:张振忠
山东省公安厅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邮编:250014,电话:0531-85121114,厅长:范华平
山东省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电话:0531-86912828,省长:周乃翔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