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吉林白山市抚松县法轮功学员刘长福、胡庆兰夫妇,在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晚及十三日被抚松县国保伙同新屯子镇派出所警绑架、非法关押构陷至今半年多,已经被构陷至法院,当地公检法司相关人员以白山市政法委的一个通知(所谓的“秘密文件”)剥夺他们请律师辩护的基本权利。
夫妻俩被绑架、关押构陷的“原因”,新屯子镇派出所说是刘长福和妻子胡庆兰去新屯子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不干胶被监控录像了。
刘长福家住抚松县万良镇北山村,十年前,有幸修炼了法轮大法后,全身的病都好了,人也变得勤快顾家了。老少乡邻看到刘长福的变化都知道法轮大法好。受益更多的是妻子胡庆兰,她看到丈夫身体好了,脾气好了,顾家了,就特别感谢大法救了她丈夫。
二零二二年八月末,刘长福的律师到靖宇检察院递交手续,要求其接受律师代理此案件并阅卷,检察院说此案件已经到法院了,律师马上到达靖宇县法院,法院告知律师接收手续之前必须要先到靖宇司法局备案,司法局给了一张清单,要律师完成以下七项内容,律师完成后,靖宇县司法局又要求律师到白山市律协备案。律师赶到白山市律协,竟无理地要求律师继续完成19项备案,在律师还没有阅卷、没有拿到案件材料的情况下,其中几项是根本无法完成的。律师要求司法局提供相关文件,司法局却说这是秘密文件不能看。
九月末,律师通过网络以及书信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吉林省律协、司法部、国家信访局、中央政法委、吉林省政法委等地控告当地这种违法行为,并要求公开其中的秘密文件。十月份至十一月初,各单位相继回复,已将律师反应的问题转交给白山市各部门,要求律师与白山当地联系。
十一月末,律师收到白山司法局的文件,声称白山市律协要求的报备内容“符合白山市政法委《关于白山市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双报备制度做好应对和处置外省律师代理邪教案件工作预案的通知》,不存在违法”。
辩护权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白山市政法委的相关通知严重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私自限制、剥夺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白山市政法委的相关通知还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为了有效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除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外,《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条第一项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项要求法官“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白山市政法委的相关通知还违反《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辩护权及当事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既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最容易被公权力侵犯的权利,因此为了保障该权利不被侵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第四十条再次强调:“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做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根据上诉宪法、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律师办理案件只需提供委托书、律所函、执业证,亲友辩护需要提供委托书即可,不应附加其它限制条件。吉林省白山市公检法司相关人员竟然以一个小小地级政法委的通知,公然违宪违法,破坏社会公平,践踏法治,让人民心寒。
此外,法律必须公开,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执法依据。
目前,刘长福仍被非法关押在抚松县看守所,妻子胡庆兰被非法关押在白山市看守所。
靖宇县检察院0439-7912117
靖宇县法院李姓人 15500476086
靖宇县法院 18988377742
抚松县国保大队队长 刘志勇 18543908226
万良镇派出所所长 陈志勇 18543908200
抚松县看守所 卞警官 18543908196
松江河派出所李所长 18543908282
松江河派出所民警 18343918199
松江河派出所民警 18543908448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