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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因信仰遭辞退 提告一审被驳继续上诉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分局警察王晓明,现年51岁,因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屡遭迫害,更于二零二一年七月末被公安局非法辞退。王晓明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辞退提起了申诉和控告,他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实名控告,指出修炼法轮功合法。但中共相关政府机关互相推诿,不给解决。

二零二二年三月,王晓明向新宾县政府依法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根据《政府信息规定》公开以下信息:辞退他依据的法律、法定事由、流程以及做出辞退决定的决策者和职务。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新宾县政府以“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为由,不给公开。

根据《公务员法》,要求辞退公务员需要报县级政府批准,并告知本人辞退的事实和理由,在本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这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的问题,而是公务员的录用与辞退的合法性的问题。

二零二二年四月,王晓明向抚顺市政府就信息公开问题提出行政复议。四月二十日,抚顺市政府以不在它受理范围为由又推回到县政府。县政府告知王晓明到新宾县司法局复议,他又到新宾县司法局复议,结果还是人事管理不给信息公开。新宾县公安局辞退王晓明是渎职行为,却受到新宾县政府的包庇。

二零二二年七月间,王晓明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向抚顺市清原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新宾县政府公开他要求的信息,并采取听证方式,由本案原告、被告及第三方现场审理此案。但直至九月,法院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让等待,也不明确是否立案。

王晓明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向清原县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又向清原县检察院提出控告书,要求检察院监督,但都没有回信。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王晓明突然收到清原县法院邮寄的判决书,签署日期是九月二十八日,判决内容是:“这是对行政辞退人事处理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在(法院)受理范围,驳回起诉。”这就是中共法院,人家起诉的是要求法院裁决被告公开信息,法院不去说明此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却说想解决辞退投诉问题不在它的受理范围。

日前,王晓明又将行政诉讼的上诉状邮到抚顺市清原法院,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利。

王晓明在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残酷迫害,他曾被非法关押在新宾县看守所,后转到抚顺市教养院被强制洗脑“转化”;后来又绑架到抚顺吴家堡教养院非法劳教,在教养院期间王晓明被剃光头,戴手铐,关严管小号长达五个月,他曾绝食一百多天抗议,生命一度危在旦夕,由于长时间被灌食,使身上生疮,一耳生疮穿孔听不到声音;后又被绑架到抚顺罗台山庄强化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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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原法院电话(XLSX文件下载 17KB)
(这个电话簿是以前,领导换了,内部人员基本是对的)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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