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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遭冤刑 老母亲控告检察官法官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现年55岁的法轮功学员李志芬女士,2022年9月27日被兴城法院非法判刑四年,罚金2000元。李志芬87岁的老母亲张淑清,日前在网上实名控告迫害女儿的三个施害者:兴城法院法官崔宝民、兴城市检察院检察官马杰、姚思凡。

李志芬,1967年11月28日出生,因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迫害:2004年2月4日被非法劳教三年;2013年8月25日被兴城市公安局非法刑拘。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被迫离家,被警察定为所谓的“网逃”。兴城检察院于2014年6月5日向法院对李志芬进行非法起诉,检察官是马杰、姚思凡。

2022年8月14日下午五点左右,李志芬在家中被古城派出所警察绑架,被劫持到葫芦岛看守所。2022年9月27日,兴城法院对李志芬非法判刑四年,罚金2000元。刑事判决书(2014)兴刑初字第00173号。法官崔宝民、陪审员王伟、田华;书记员孙仔嘉。李志芬现仍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目前她已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李志芬是个善良的人,由于她被迫常年流离失所,她八十岁的公爹一直由她小叔子赡养,最近她小叔子的孩子要结婚了,李志芬就与丈夫商量把公爹接回自家住,于是她丈夫就把父亲接了过来,李志芬回家收拾,在家住了几天,遭人恶告。8月14日晚,古城派出所警察闯入李志芬家中绑架了她,李志芬的公公连惊带吓,于2022年10月21日过世。

面对女儿即将陷狱四年,李志芬的母亲张淑清在万般无奈下,于2022年11月6日在网上分别向12337、12389、12309、12380等部门控告崔宝民、马杰、姚思凡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诬告陷害等罪,要求有关机构追诉他们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李志芬的母亲张淑清控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由于法轮功要求每位修炼的学员严格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由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提到法轮功;由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没有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找不到法轮功被定为邪教的法律依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名文不定罪)

二、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完全是教人向善的修炼功法;既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秩序被李志芬的行为破坏,她的行为不符合《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却被马杰、姚思凡等被控告人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起公诉。法官崔宝民冤判。

三、根据《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四、上述被控告人明知李志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仍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冤判。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第1、5之规定,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她受追诉的,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控告人崔宝民、马杰、姚思凡的行为依法构成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崔宝民,辽宁葫芦岛兴城市法院法官,手机18642990018,目前已上了明慧网的恶人榜,编号E000080297;据不完全统计,崔宝民至少对以下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判刑:

法轮功学员李树军,男,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九点开庭,后被崔宝民枉判五年,累计十三年在监狱。

法轮功学员张桂环,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张桂环因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被兴城市法院诬判二年。

法轮功学员邢素芳,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辽宁兴城市七十岁的法轮功学员邢素芳,被非法开庭,后被非法判刑一年,法官是崔宝民、刘薇、张茉。

法轮功学员李志芬,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李志芬被兴城法院诬判四年,勒索罚金2000元。法官崔宝民、陪审员王伟、田华;书记员孙仔嘉。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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