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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被剥夺 沈阳七旬老妇上诉开庭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70多岁法轮功学员娄阿梅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因“诉江”被枉判三年,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出狱后又被扣发三年养老金。对江泽民集团这种“经济上搞垮”的邪恶政策,娄阿梅几年来一直坚持反迫害,历经二零一九年起诉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不受理;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在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被驳回;随之上诉到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约9点15分开庭,娄阿梅因为没有手机微信,拿的是身份证和核酸检测小票,法院说检测小票不好使,他们没法从身份证上直接查到核酸检测情况,临时给她手机下来一个辽视通,显现出绿码,才通过电子门进入法庭。

法庭参与人员:合议庭3人,书记员1人;被上诉人一方3人:一名是沈阳市社保中心副主任,(女);一名诉讼代理人:沈阳市社保中心处长(男),一名诉讼代理人:律师(女)。上诉人一方:只有娄阿梅一人。旁听席:空无一人。

审判长介绍参加庭审的合议庭成员,询问参与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双方表示不申请。随后由上诉人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

娄阿梅首先表示要感谢铁路中级法院给她这个机会(原计划视频开庭,经一再请求,才允许线下开庭),谢谢审判长及全体工作人员!她继而说明,一生清白,不是罪犯,而是被冤狱的,在这之前没有过任何污点。她下面准备说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2000)39号文件;50号令,等讲真相等内容,被审判长叫停,告诫只能讲正文。娄阿梅只好从诉求开始讲。

在法庭调查阶段,娄阿梅强调:社保中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的职能权限中没有“停发、扣发养老金”这一项,它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权作出行政行为。

审判长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所述是否属实,对被上诉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娄阿梅提出,被上诉人所说【2017年4月经审计部门核查发现娄阿梅存在冒领养老金情形……此时娄阿梅冒领养老金的数额为32942.20元。】此说法违反事实。① 所谓冒领养老金,按照人社厅(2018)287号文件解释,是指养老金领取人死亡,继续领取。而上诉人健在,何谈冒领?②上诉人在看守所期间领取养老金属正常领取,羁押期间属于自然人,不存在冒领。③【被告“依法”停发其养老金至2020年3月……】(2001)24号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

审判长要审查被上诉人作为行政主体有权剥夺养老金的法律依据、即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是否向社会公布。对人社厅(2018)287号文件(此件不公开)被上诉人解释:是附件中一些名单不公开,不是整个文件不公开。在原来提供给上诉人的文件的最下方,印有(此件不公开),其实是对上诉人的误导。但即使公开发表了也是违反“行政强制法”,也是无效的。

审判长对剥夺养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审查。娄阿梅提出4点:

① 停发养老金事先未告知本人,未经任何手续擅自停发养老金,至今已6年之久。

② 在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授权社保机构有权剥夺哪些公民的养老金。

③ 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法律依据”(2001)24号违反劳动法第73条;社会保险法第16条,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规定,也是无效的。

④ 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涉及对公民财产的剥夺,只能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剥夺养老金都不属于。

之后,法官没有让上诉人作最后陈述,就宣布休庭,判决结果等候通知。合议庭3人退庭,留下书记员及双方人等候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养老金是老人的唯一生活来源,本质上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公民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沈阳市社保服务中心(社保)缺乏最基本的人道和意识,剥夺老人的养老金,让人如何活?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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