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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资料未遂”成罪名 女教师家人控告迫害者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辽宁省锦州市法轮功学员刘玉荣去年十一月去友人家寻求帮助时被警察绑架;今年七月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审,之后被非法判刑一年,罪名竟是:预备发资料未遂。刘玉荣的姐姐日前向锦州市检察院控告参与绑架、构陷、诬判刘玉荣的七个公检法人员。

刘玉荣女士,今年六十岁,原凌海市翠岩镇中学教师,二零零八年因修炼法轮功被中共法院诬判六年。二零一三年因突发严重脑出血,被辽宁女子监狱主动办“保外”提前出狱。后经过炼功,刘玉荣身体渐渐恢复,仍留有后遗症。她出狱后到了退休年龄,却办不成退休,没有任何经济收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刘玉荣去法轮功学员康老太家寻求帮忙找工作,被蹲守在康家的警察绑架,当晚被关押到看守所非法刑拘。当天在康家被绑架的一共有十一位法轮功学员。
国保警察在之后非法讯问中,已明知刘玉荣去康家是为找工作,依然迅速对她实施非法批捕。为了得到构陷的证据,警察还引诱刘玉荣承认到康家不是去找工作的,而是去取资料、准备发资料的。刘玉荣不予承认。

最后因为实在找不到任何构陷刘玉荣的证据,警检方最后给刘玉荣定了“预备犯罪(发日历)未遂”的诬陷罪名。凌海市法院遂以此对刘玉荣非法判刑一年,罚款两千元。

刘玉荣的姐姐刘玉君,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向锦州市检察院、法院控告参与构陷、迫害刘玉荣的七名公检法人员: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刘长杰、副大队长李蕾、锦州市太和区北郊派出所所长刘晋、凌海市检察院检察官曾强、凌海市法院女法官许冰、锦州市女子看守所女所长陈睿蕊,谴责他们执法犯法,罔顾事实,存心迫害法轮功学员,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并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释放刘玉荣并予以赔偿。

以下是刘玉荣的姐姐刘玉君控告书的主要内容: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控告人得知妹妹刘玉荣被警察抓走,专程赶到锦州,人地两生,转了一天,打听不到下落,只好请律师。得知妹妹二十七日去一老太太家请帮忙找工作,赶上警察在她家蹲坑,就一起给抓了,当晚送进看守所。妹妹说是锦州市太和公安分局国保(以下简称“太和国保”)、北郊派出所人员抓的。

还有,妹妹在看守所血压很高。锦州附属医院确诊她患有严重“脑出血”,高血压三级,属极危组。我们一家人非常担心。

妹妹被抓一周多,没有任何办案单位、人员与家属联系,因为她病情特殊,控告人只好主动找到办案单位说明情况。到北郊派出所找到所长刘晋,说明希望尽快放人,否则出了问题家属无法承担。刘所长说已知悉她的病情,但是他们派出所说了不算,他们只是在执行市局、太和分局国保大队的统一部署去抓的人。

控告人去了太和分局,要求会见国保大队长刘长杰。控告人把妹妹刘玉荣得过“脑出血”、现在又出现高血压的危险情况作了说明,希望放人。刘大队长说:刘玉荣身体很好,给别人体检花了300块钱,给她花了600块钱,她现在身体没事。并说刘玉荣已经被批捕,让控告人在批捕书上签字。控告人没签。

控告人告诉刘大队长,刘玉荣当年在监狱因“脑出血”被办保外提前放回家的,因不能输液,医院也放弃了治疗,她是从医院被抬出来的。后来通过炼功,身体逐渐恢复,现在左侧身体依然麻木、浮肿,思维反应慢。如果她再有问题,我们家里没条件再花钱给她治。

刘玉荣当年在凌海市翠岩中学,教书尽心尽力、兢兢业业,她带的班连年在乡统考能拿第一,是乡里公认的好老师。因教学劳累得了很多疾病:肾盂肾炎、周身浮肿、胃溃疡、眩晕症、乙型肝炎、胆囊炎、肾结石等。疾病几乎迫使她要离开教学工作。这时,经人介绍学炼了法轮功,几周后,她身体全好了,又能精力充沛地教书了,她太高兴了。而且通过学法轮功的书,她明白了很多道理,在利益、得失上看开、看淡了,不跟人去争去斗、与人为善,她感到自己的心胸变宽广、心态变祥和了。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刘玉荣因发放真相资料,二零零八被凌海市法院非法判了六年刑,被开除公职。二零一三年沈阳监狱给控告人家里来电话说刘玉荣病危,让尽快过去。赶到监狱医院,她身体打不进去药,监狱才允许把她接回当地治疗。接回后,住进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诊为严重“脑出血”,住院期间身体依然不能输液,医院放弃治疗,同意出院。

家人在锦州给她租房住下就近照料。她清醒时,就要听法轮功师父的讲法、试着活动、炼功打坐,身体渐渐恢复。她想通过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可身体不行,没人敢用。二零一七年到退休年龄去办退休,社保说她是被开除的,一九九七年之前的十四年工龄都不能算了,还剩下十一年多的工龄,需要补足十五年,才能领到养老金。再补四年多要四、五万元,她补不起。她认为这样不合理:首先她做好人没错,更没犯法,入狱、失去工作本身就是冤枉;在她年老、衰病的晚年时,社保还要扣除掉她一九九七年之前自己辛辛苦苦工作的十四年工龄,没道理。她向多方申诉、求助无果,她养老金一直没办下来,至今没有退休金。除了有病,她一无所有:无家、无房、无地、无工资,生活多靠亲友们接济。

妹妹原是民办教师,靠自学转成公办,户口农转非,因此,土地被收回。入狱前和母亲一起生活,相依为命。她二零零八年被入狱,母亲着急上火,第二年去世。她从监狱回来,母亲没了,与母亲同住的房子,因盖水库占地给扒了。因她没有耕地,只得到一点房屋占地补偿款。二零一三年至今,她的住院费、维持生存等就靠这点钱,生活极其俭省,偶尔干点陪老人、保姆之类的活儿,挣点钱贴补。如果不被开除,她月工资六、七千元,但亲属们知道,她能活过来已是万幸。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晚,妹妹到康姓老太家请其帮忙联系找个临时工作,被在康家蹲坑的警察抓走,当晚送看守所刑拘。次日,康老太因血压高,取保出来,康老太讲,她已告知国保警察,刘玉荣确是去找工作的。太和国保仍坚持不放人。

刘玉荣被投入看守所一个多月、被批捕,作为家属没被通知、没有给任何凭证:拘留通知书、批捕通知书等。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亲属委托律师到太和国保进行交涉。国保大队正、副大队长刘长杰、李蕾没露面,派一名警察出面接待,警察告诉律师:刘玉荣已经承认自己发(法轮功)资料了。当日下午,律师赶到市看守所会见刘玉荣,核实刘玉荣是否承认自己发资料?刘玉荣说:没有,是太和国保让她承认自己发资料了。刘玉荣还请律师转告,她目前的血压是110/170,因此,看守所鉴于她的身体状况,不干涉她炼功(维持健康状况)、没安排她晚上站岗、值班等。

可是,此前控告人向刘长杰说明情况时,刘长杰很肯定地说,刘玉荣身体检查正常,没事。从常识讲,脑出血后遗症,最怕再出现血压高,她在看守所吃不好、睡不好、心情不好、血压110/170,在太和国保眼里这都不算事儿!控告人一家干着急上火,没用,太和国保根本就没当回事。作为亲属,控告人全家申诉、求助无门。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律师向太和国保说明,刘玉荣无罪,没有关押理由,并提交了“要求释放申请书”。太和国保没有给予答复。代理律师同时向凌海市检察院递交了“撤销逮捕申请书”、刘玉荣亲属就太和国保的诸多违法办案情形向经办检察院——凌海市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控告书》,要求依法审查侦查机关的违法办案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经办机关——凌海市检察院均未予答复。律师向凌海市检察院递交的“审查必要性申请书”,说明刘玉荣无罪,而且鉴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关押。

凌海市检察院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回复的“凌检羁审通〔二零二二〕1号”称,经审查本院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理由是:刘玉荣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具有社会危险性。

之后,控告人委托律师通过电话多次与凌海检察院进行沟通、交涉,要求撤销批捕、放人。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凌海市检察院检察官曾强告知律师:不能放人,只能轻判。并说明这个结论是经凌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马量认定的。因为的确没有找到任何构陷刘玉荣的证据,给刘玉荣定的诬陷罪名是:预备犯罪,未遂。

律师与检察官曾强交涉:刘玉荣案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构陷)起诉的证据,建议不予起诉。曾强透露,刘玉荣承认如果她得到(法轮功真相)台历可能会去散发。律师认为,如果依照这个逻辑,一个人当了官就可认定他日后一定会贪污、把路过银行的人随便都给抓起来,因为怀疑他将来可能会去抢银行,靠主观猜想、推测就能给人定了罪,是多荒谬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法律是要讲事实、讲证据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控告人出于关心妹妹、了解案情进展,多次打电话给办案检察官曾强询问,接通电话,对方问明来由后便说:打错了。然后挂断不再接听,拒绝亲属询问案情。

直到二零二二年六月,控告人给凌海市法院法官许冰,去电话询问案情进展,许冰说:等着、等着。等到七月十三日下午,家属又给许冰法官打电话询问,许冰反而质问家属怎么得到的她手机号码,公安号不允许随便打,还威胁说要查查家属的手机号。

七月十八日早上八点四十分,控告人与委托律师到凌海法院递交辩护意见,电话联系主审法官许冰后,才被告知刘玉荣案已于七月十三日上午审理完毕,审判结果未定。家属、律师惊讶不已:七月十三日下午五点十分时,家属电话询问许冰,刘玉荣案子咋样了?想见见刘玉荣本人。主审法官许冰并未告知家属案件已于当天上午“审理”完毕。害代理律师、控告人七月十八日赶到凌海法院白跑一趟。

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凌海市法院下达(2022)辽07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对刘玉荣判刑一年,罚金两千元。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对妹妹刘玉荣的构陷、判决,完全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属非法、犯罪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太和国保、凌海检察院、凌海法院作为执法、司法机关,无视善恶、是非标准,不依据国家法律办案,公、检、法“一条龙”流水作业制造冤假错案,知法犯法、执法犯法、陷害无辜好人,罪行更显严重。

妹妹入狱至今,是控告人全家东拼西借、凑钱聘请律师介入,否则,近一年中,对刘玉荣在哪儿?健康、安危,都无从获知。

控告人全家投诉无门,因此,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对锦州市太和国保、凌海市检察院、凌海市法院,明显非法的公务行为提出控告。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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