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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判刑四年半 宁夏银川市姚小艳上诉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

宁夏银川市四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姚小艳女士,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被非法庭审,被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二万元。姚小艳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姚小艳现年四十二岁,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在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湖畔小区五十九号楼二单元出门时(判决书显示)被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绑架,十二月三日被非法刑事拘留;在所谓“侦查”终结前,不法警察编造的构陷她的“案件”移交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西夏区检察院非法以银西检二部刑诉(2022)5号《刑事起诉书》指控姚小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银川市西夏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夏区法院对姚小艳非法开庭,审判长虎桂花,审判员王小佳、金菁,法官助理任爽,书记员赵敏;西夏区检察院检察员丁泽宇出庭公诉。

庭审中姚小艳陈述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给予否定,认为起诉书中的指控均不能成立,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⑴、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姚小艳系某个邪教组织的成员,进而无法证实被告人姚小燕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⑵、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姚小艳的哪些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条、款)法律的实施,更无法证实姚小艳的哪一行为产生了何种社会危害性。⑶、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足以证实姚小燕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没有任何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姚小艳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行为,仅凭一些间接的、不连贯事件,去推理、拼凑姚小艳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枉法,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办案准则。所以姚小艳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人希望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对本案做出无罪的判决。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2022)宁01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在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判处姚小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二万元。

姚小艳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姚小艳在《刑事上诉书》中写道:《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枉法判决“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特要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是:⑴、上诉人修炼法轮功的目的很单纯,就是想做个好人;一直提醒自己不能做损人利己的事情,不做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就是认为炼法轮功可以让人向善、做个好人。没有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刑事判决书》却认定上诉人有犯罪故意。⑵、《刑事判决书》认定我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是哪一个邪教组织的成员,也没有释明我的哪一个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条、款)法律的实施。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硬是判决我构成犯罪。⑶、我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去破坏法律实施,我就是不明白,教人做好人的法轮功宣传品怎么能破坏法律实施?如果这些宣传品能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损坏别人的利益,上诉人真想知道原因!

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教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的。自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大师从长春传出,至今已传遍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修炼的主要指导书籍《转法轮》有四十多种语言版本在全球发行;目前已获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项,使上亿人身心受益。

在被迫害之前,乔石委员长带领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广泛调查,结论是“法轮功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在被迫害之后,若依“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之魂办案,忠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36条和公通字[2000]39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等明文法律法规,法轮功修炼者就不会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警察绑架关押,就不会被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堂而皇之批准逮捕、起诉,更不会被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庭审、冤判、罚款。更不会有西夏区检察院、法院为永宁县公安局、西夏区公安分局背书,陷入被追责的尴尬境地。

尊敬的二审法官,并非我不认罪,而是一审检察院举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真的不能说服上诉人认罪。希望二审法官一定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若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我有罪,请依法改判我无罪。

尽管DNA技术鉴定是高科技,但本案利用人体脱落皮屑在经多个环境存放、多人经手的宣传册上的残留物进行同一性鉴定的检材是极易造假的,也是极易变质的,物证鉴定所仍然得出了部份检材的似然率均为4.01X1028结论。

人体皮肤脱落的上皮细胞,每人每天大约会自然脱落400,000个上皮细胞,每时每刻都有皮屑散落在空气中或物品上。DNA鉴定通常在专业实验室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便移动物品的也得由专业人员到现场提取,如此还经常出现被污染的情况而导致实验失败;本案“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时提取的擦拭物进行鉴定”,不知该检材提取勘查人员是否进行过相应专业训练?物证鉴定所对看不见盲提的擦拭物检出了前述结果。《刑事判决书》没有显示对DNA鉴定意见的:⑴主体合法,⑵程序合法,⑶证据形式合法的审查。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长达38页的《刑事判决书》说明了四个问题:

1.35位证人证言,没有一位目击了姚小艳正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只是看到了或遇见了法轮功宣传品。

2.剪辑、拼凑的22段视频没有一帧捕捉到了姚小艳正在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画面,只能证明姚小艳何时离家或回家,何时由哪一个门进入或离开某某小区,何时在何地乘坐了何种交通工具。

3.由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的13项在各小区收集的法轮功宣传品的DNA鉴定,其检材来源和鉴定意见均没有进行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的审查。“部份涉案检材检出的DNA”不是司法用语,应该是一个确定的数字。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的检材和鉴定意见和《刑事判决书》使用不确定的模糊的司法表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侦查机关对从姚小艳处搜查到的U盘、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存储卡等进行检查及数据提取。”只定性了“……均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学习资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披露提取文件的具体名称,也没有说明所提取的电子数据与姚小艳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品有无联系。一个没有电脑制作版本、打印机打印痕迹的纸质法轮功宣传品是万万不可能出现在各个住宅小区的。硬说是姚小艳制作的那是弥天大谎,对司法人员来讲是严重违法的恶意诬陷或故意枉法。

以上4条足以说明本案缺少目击证人,缺少散发时现场视频,缺少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迷信,缺少电脑可读的法轮功宣传品的打印版本,缺少电脑执行打印的操作痕迹,缺少打印机打印法轮功宣传品的打印记录,只有侦查人员在跨地区的各个小区收集的纸质法轮功宣传品存在,只有纸质法轮功宣传品一个环节构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刑事判决书》充分且有效的证明了本案是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恶意制造的。司法系统应及时清除系统内的害群之马。

当今公、检、法的部份人员缺乏职业操守枉法操作,集团或个人的私欲恶性膨胀,大肆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颠倒了社会公理,颠倒了人的良知。这场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苦难,同时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从中华大地假、恶、斗遍地,贪污腐败猖獗,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希望公、检、法等执法人员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信仰的操控中解脱出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给自己选择一个不被追责的未来;公平、公正的办好每一案件,弘扬正义,惩处邪恶,维护人民安居乐业。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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