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九月三日】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非法庭审善良法轮功学员王华女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践踏法律的行径暴露无遗。
上午十点半庭审开始,审判长是莲湖区法院法官权波蓉,公诉人是莲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陈博。王华戴着手铐、脚链缓缓进入法庭,律师要求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将王华的手铐、脚镣去掉,遭到法官权波蓉拒绝,其自称疫情期间,很不方便,每次开庭,都不摘掉。随口一句“疫情原因”就导致该项规则化为乌有,成了一纸空文。
律师随即请书记员写入笔录,权波蓉无理阻止,不让书记员记录,信口说律师在指挥书记员。针对法官权波蓉的违法行为,公诉人陈博却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责。
律师当庭询问王华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是否知道开庭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华回答没有收到传票,也不知道开庭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开庭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公诉人陈博对此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中,律师对王华发问:你是如何接触到法轮功的?是因为爱好,还是身体原因?其效果如何?话音未落就遭到权波蓉的无理打断,影响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针对违法庭审,律师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下来,遭到权波蓉强烈反对和无理阻挠。对此公诉人陈博却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最关键的,法官权波蓉与本案公诉人陈博私相授受,越过对案卷所有证据材料的质证,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律师问公诉人陈博:法庭上只有照片,没有物证,物证是否随案移送?陈博答:还在公安。
既然侦查机关没有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那么作为审查起诉机关的公诉人是如何进行审查起诉的?包括清点、核实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类型等等,值得怀疑的是本案是否存在涉案物证等物品呢?不能单单仅凭侦查机关移送过来几张照片便草率认定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就诉至法院来审判,如此操作严重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作为庭审也应当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严格查证,新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已经成为绝对化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除外情形。
非法庭审结束后,律师请求法庭允许与王华适当交流并签署几份委托书(疫情原因视频会见无法当面签署委托书)亦遭到权波蓉极力阻挠。权波蓉的行为已违反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二十五、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无法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此公诉人陈博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针对庭审中法官权波蓉、公诉人陈博违法行为,将向各级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王华女士,约四十九岁,原是西安市户县惠安化工厂一民品分厂的技术骨干,一九九七年六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工作上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生活中孝敬父母关心弟妹。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王华因坚守法轮大法真善忍的信仰,屡遭中共人员迫害,其遭迫害经历计有:被非法劳教、判刑;被非法拘禁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遭严重经济迫害,被勒索、开除、扣押工资及退休金等。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王华在户县草滩村讲真相时,被警察绑架、抄家、非法关押在西安市三爻看守所构陷。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地址:莲湖区柴家什字88号 邮编:710002
办案法官 权波蓉 电话:17829751505 029-87627637(办公室) 029-87627639(办公室)
书记员1 李文(音同) 电话:19890986745
书记员2 桑彤 电话:15129211170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 地址:莲湖区药王洞49号 邮编:710003
公诉人 陈博 电话029-87325028 检察官助理 薛小娜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总机:029-87626450 87626449 办公室:029-87611856 院长接待室:029-87627217
执一庭:029-87614044 执二庭:029-87611644 综合办:029-87613865
院长:张鹏 内线8809 电话:87621629
副院长 晏逢昌 内线 8808 电话:87628502
副院长 秦雁 内线 8806 电话:87617758
纪检组组长 卲燎绪 内线 88061 电话:87613865
立案庭:
谢 玲 19890986680
秦玉新 19890986684
王东升 19890986685
金 岩 19890986890
马冰峰 19890986704
吴 亚 19890986707
刑 庭:
霍 彪 19890986637
王晓宁 19890986638
权波蓉 19890986745
沈 立 19890986639
畅 敏 19890986763
李旭旭 19890986640
魏莉欣 19890986641
民一庭:
王 霞 19890986821
成根平 19890986643
高 红 19890986645
冯林林 19890986881
岳 鹏 19890986740
倪晓盈 19890986646
郑晓霞 19890986647
民二庭:
冯建利 19890986618
周荣 19890986650
朱保建 19890986651
郭富丽 19890986652
赵兴华 19890986654
李娟 19890986656
朱海燕 19890986706
民三庭:
栾震 19890986658
孙晓风 19890986659
闵永军 19890986670
王弘 19890986671
铁文静 19890986672
孙龙君 19890986674
李君 19890986675
肖安庭 19890986679
民四庭:
吕艳红 19890986708
陈丽娜 19890986703
扬淑贞 19890986678
吉鹏飞 19890986676
速裁审判庭:
申美宁 19890986636
郭蓉英 19890986681
樊世元 19890986682
崔毅 19890986686
岳宪印 19890986683
贺洪武 19890986687
高琪 19890986689
张敏 19890986705
张涓 19890986657
王杨 19890986768
李维 19890986634
综合审判庭:
宋宏凯 19890986712
李坤 19890986709
寇永 利 19890986710
雷丹 19890986828
贺薇 19890986711
孙韫朴 19890986642
审管办:
王海峰 19890986754
史琳 19890986755
钱毅斌 19890986758
刘婷婷 19890986761
张洁 19890986756
赵欣 19890986760
执行局:
娄李 19890986714
袁搏 19890986728
李蔷 19890986715
杨兴龙 19890986721
吴国强 19890986775
平丽 19890986738
邓永峰 19890986716
刘海亮 19890986722
徐炜 19890986718
执行局
枣园法庭:
徐炜 19890986718
周强 19890986769
陈五洋 19890986673
邱洪安 19890986818
刘晶 19890986720
赵海涛 19890986770
王谦 19890986723
王伟瑜 19890986771
扬繁 19890986725
任秋玲 19890986772
庞刚 19890986726
历明洲 19890986672
大兴法庭:
赵青 19890986727
王援 19890986750
曹青元 19890986729
杨柯 19890986751
刘婷 19890986730
韩武娜 19890986752
余燕 19890986731
党晓俊 19890986753
唐国栋 1989098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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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