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
2021年1月,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将中共对新疆维吾尔族的镇压认定为“群体灭绝”(Genocide,又译种族灭绝),而与此同时,中共另一场大规模群体灭绝却没有类似的公开讨论:中共对法轮功长达23年的迫害——规模之大、强度之高、持续时间之长令人震惊。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防止及惩治灭绝群体罪公约》(CPPCG,简称《灭绝群体罪公约》)决议, 1951年1月12日生效。目前有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包括中国。
《灭绝群体罪公约》第二条对“群体灭绝”做出详细定义: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以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这个定义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是否“蓄意”,二是是否犯有以上5种灭绝群体行为之一。
但实际上,在司法上要一一证明“群体灭绝”各个层面犯罪者的“意图”十分困难,此处的“意图”并不是指“一般意图”(dolus),而是指“特定的意图”(dolus specialis)。如果犯罪者对一个或多个受害者,实施《灭绝群体罪公约》所列举的五种行为,其目的不是全部或部分消灭该群体,则不构成群体灭绝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可能会以反人类罪被起诉。
国际人权律师贝丝‧范沙克(Beth Van Schaack)表示,“确立群体灭绝罪的最大挑战是,对犯罪意图的认定,犯罪者不仅打算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的意图是,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意图因素是群体灭绝的标志,也是将群体灭绝罪与其它国际罪行区分开的关键,例如战争罪或反人类罪。”
法律学者对使用“群体灭绝”一词相当谨慎。自1948年《灭绝群体罪公约》通过以来,国际刑事法院裁决只裁定两起“群体灭绝”指控:1994年4月7日到7月15日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1995年7月11日前南斯拉夫境内波斯尼亚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的大屠杀。
二十多年来,学者或法律分析家们,几乎没有认真尝试过确定针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否属于“群体灭绝”。
前美国国务院官员余茂春先生去年8月份给《大纪元时报》一封邮件中写道:“我很惊讶,中共对法轮功实施的群体灭绝,没有成为针对中共的国际人权运动的焦点。”中共对法轮功实施种族(群体)灭绝的书面证据,比对维吾尔人的要多,余茂春写道:“中共对法轮功迫害的记录也更加清晰和系统。”
2018年,《群体灭绝研究和防制国际杂志》(Genocide Studies and Prevention: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上刊出一篇题为“隐性群体灭绝:法轮功在中国”(Cold Genocide: Falun Gong in China)的报告。
报告指出,虽然法轮功的案例符合灭绝群体的经典定义,即身体上的消灭,但经典定义没有抓住迫害法轮功运动的所有复杂和多面性。诸如洗脑转化、宣传和妖魔化等行径,这些行径与肉体消灭一样,是消灭法轮功的同一计划,目的是彻底消灭法轮功及其修炼者。
2019年6月17日,英国“独立人民法庭”在伦敦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中共政府对以法轮功学员为主的良心犯进行大规模器官摘取,无可质疑地犯有反人类罪以及酷刑罪。
“独立人民法庭”的很多成员认为,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活摘器官、群体灭绝发生的概率相当高甚至很高。其中杀害法轮功团体的成员、对法轮功团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这两项种族灭绝的要素显然存在。尽管如此,但由于尚不能肯定有群体灭绝的意图,法庭只判定中共犯有反人类罪以及酷刑罪。
不过“独立人民法庭”呼吁,那些有权在国际法院或联合国进行调查和诉讼的人,有责任来鉴定(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否构成群体灭绝罪,并立即采取行动,判定违反《灭绝群体罪公约》的个人的一切责任。“独立人民法庭”裁决简要全文,请点击这里
今年7月20日,《政治风险杂志》(Journal of Political Risk)发表了加拿大外交部高级顾问凯兰‧福特(Caylan Ford)的一篇分析报告,报告严格参照《防止及惩治灭绝群体罪公约》以及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判例,对针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指控进行评估。
这篇题为“在中国的群体灭绝”(Genocid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研究报告认为,虽然法轮功案件的某些方面是独特的,比如该团体的宗教身份可能是模糊的,但对法轮功的镇压,其目的是为了全部或部分消灭该群体,很可能(would likely)符合公约对灭绝群体罪的定义。
一、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意图:彻底铲除
在中共对新疆维吾尔人“种族灭绝”行动中,北京并没有公开说要消灭维吾尔人,而是以根除“极端主义”作为掩盖。
与新疆相比,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意图更加明显而直接,中共及其党媒多次公开表示,其目标就是“彻底铲除”。
1. 明确的意图
针对法轮功迫害有大量的文件记录,中共在描述其铲除法轮功的计划和政策时,语言通常极其坦率,而且还反复重申。
例如,加拿大资深律师大卫.麦塔斯和加拿大前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在《血腥的活摘器官》一书中,有段对当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一名处长——现居美国的李百根的采访。李百根披露,1999年11月30日,中共副总理李岚清在江泽民的指示下,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向3000名中共官员宣布了针对法轮功的政策:“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
2001年2月1日,海外明慧网首次报导说,据可靠消息,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宣称,打死打伤法轮功学员不必负任何法律责任,打死也算白打。
《人民日报》评论员:“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彻底铲除x教。”
加拿大外交部高级顾问凯兰‧福特在她的报告中说,在镇压的最初几年,中共官媒对法轮功全面妖魔化,中共中央电视台30分钟的晚间新闻节目几乎只播放抹黑法轮功的言论,仅在第一个月,《人民日报》就发表了超过300篇攻击法轮功的文章。
法轮功被认为是对党、国家和人民的生存威胁,并被描述为害虫或癌症,是必须“彻底铲除的”的敌人。
中共迫害法轮功还有具体的计划或政策。群体灭绝特别法庭指出,计划或政策的存在,不是群体灭绝的必要因素,但它是“具体意图的有力证据”。
1999年6月10日,江泽民下令成立“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俗称“610办公室”)的法外机构。
“610办公室为“彻底铲除”法轮功制定镇压政策,并进行全面动员,指挥全国的司法、媒体和警察。全国各省、地、县、乡、村也分别成立自己的610办公室,执行中央命令,政府内部的晋升与官员在镇压法轮功运动中的表现直接挂钩,法轮功学员被清除出党和官僚队伍。
福特的报告还指出,近20年来,中央610办公室定期向下级官员、学校、企业等发出指令,指示他们如何监视、监禁、再教育法轮功学员,以达到消灭该团体的目的。2009年泄露的美国国务院一份内部文件显示,成都市警察局的一名官员说,他们每年收到约200份镇压法轮功的命令。
2. 推断的意图
除了明确“彻底铲除”的意图外,特别法庭的结论是,可以从暴行的规模和性质中推断出意图。克尔斯蒂奇(Krstic)审判庭还指出:“对目标群体的文化和宗教财产及标志的攻击……可合法地被视为实际摧毁该群体的意图的证据。”
所有这些因素都体现在对法轮功的镇压上:法轮功团体受到极端的妖魔化宣传,法轮功书籍被公开烧毁,法轮功学员的财产被没收和征用,并在就业、住房和教育方面受到歧视,数十万人被监禁,遭受心理和身体折磨,一些人被杀害。
对于决策者来说,可以根据他们的声明和颁布的政策来证明其意图。但要直接证明一线执行者,如劳改营或监狱看守人员的意图可能更难。
在实践中,卢旺达国际法庭采用了这样的标准:执行者了解其犯罪的更大的背景,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更广泛的暴行,就是其意图的证据。
鉴于(中共)针对法轮功的宣传活动的强度和普遍性,监狱和劳教所官员不知道他们犯罪的更大背景是不可想像的。
3.“全部或部分”消灭法轮功的意图
要定性为“群体灭绝”,犯罪者必须打算“全部或部分”消灭该群体。耶里希奇(Jelisic)案判决书写道:灭绝群体的意图“可能包括希望消灭该群体的大量成员……也可能包括希望消灭数量更少的被选中的人(即该群体的领导人)”。
迫害法轮功运动的策划者明确描述了他们要全部或大部分摧毁该团体的意图,在其文件经常呼吁“彻底铲除”该团体,事实上,中共甚至试图边缘化和压制其境外的法轮功团体。
在官方文件中,中共当局制定法轮功学员“转化”目标,比例通常为60%~100%。尽管任何坚定的法轮功学员都可能面临迫害,但中共特别重视其中的“领导人”或“核心成员”,包括那些为法轮功学员之间的加密通信提供便利的学员、秘密印刷真相资料的学员或记录和报告中共侵犯人权的学员。
二、法轮功是否属于宗教
《灭绝群体罪公约》规定的4个受保护群体是“人种、种族、民族或宗教”,从表面上看,法轮功是否应被列为宗教的问题似乎相当简单,但在中共无神论背景之下,宗教问题显得复杂。
界定受保护群体
在耶里希奇(Jelisic)案中,审判庭认为,起草者试图将公约的适用性限制在“不是出自于个人意愿的稳定群体”,卢旺达阿卡耶苏(Akayesu)案国际法庭同样认为,只包括“以永久方式组成的、由出生决定其成员资格的‘稳定’群体,排除人们通过个人自愿承诺加入的较为‘流动’的群体,如政治和经济群体”。
鉴于法轮功从1992年才开始公开传授,对绝大多数法轮功学员来说,修炼法轮功是一种个人选择,而不是生来如此。公约的起草者可能无意将法轮功这样的团体纳入宗教范畴。
法轮功学员往往非常虔诚,即使面临酷刑或死亡,也拒绝放弃法轮功信仰,即使是(高压下)违心放弃信仰,如前文所述,也往往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耻辱感。从这方面来看,法轮功很难与“流动”的社会、经济或政治团体等量齐观。
最重要的是,《灭绝群体罪公约》很清楚地表明:宗教是受保护的群体。如果法轮功符合普遍接受的宗教定义,那么就《灭绝群体罪公约》而言,法轮功是一种宗教。
法轮功是否属于宗教?
几个世纪以来,类似气功的修炼方式通过一代代的大师和弟子口耳相传。但是,在毛泽东时代,由于有神论信仰被禁止,为了在新的政治环境中生存,气功被重新归类为中医的一个分支,在国家的监督下,气功的宗教内容被允许在中国蓬勃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有数千万人在练习气功。
这就是法轮功公开亮相的背景。1992年,李洪志先生开始正式向社会传授法轮功,最初他被归为一种气功。李洪志先生认为,气功的真正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祛病健身,而是为了精神上的完美或开悟。
法轮功理念的核心是“真、善、忍”——代表宇宙特性,是佛法的最终体现。法轮功修炼者通过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放弃世俗的欲望和执著,寻求同化于这些美德。
法轮功还讨论了另外空间和更高生命的存在,修行的最终目标是超越凡世和开悟。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中国宗教学教授本杰明‧彭尼(Benjamin Penny)认为,法轮功“在所有意义上都是一种宗教”。
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宗教倾向并不陌生。虽然国家最初支持法轮功,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反对者认为法轮功不仅仅是气功,而是一种隐蔽的宗教。
指控法轮功是一种隐蔽的宗教,不仅仅是个语义问题,还有严重的政治后果。中共只对五种“爱国”宗教提供法律保护,即使是“爱国”宗教也不被允许传教;而表面上非宗教的气功则可以自由集会和传教,受到的干扰很小。
因此,当法轮功在20世纪90年代传播时,李洪志先生强调法轮功不是一种宗教,在当时中国的政治环境下,如果不这样做,就会立即招来镇压。
法轮功放弃宗教标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中共“宗教”的定义,仅指有教堂或寺庙、专业的僧侣阶层或神职人员、仪式、圣典等的信仰机构。正如彭尼所指出的,“根据对‘宗教’或‘宗教活动’的任何合理定义,中国(中共)当局颁布的宗教定义都过于狭窄。”
法轮功缺少制度化宗教的大部分特征,虽然他有一套经文,但没有任何成员制度、正式的等级制度及礼拜场所。因此,根据中共狭义的宗教定义,法轮功不认为自己是一种宗教。
但这仅仅是拒绝带有政治色彩的中共术语“宗教”的定义,在西方,法轮功学员已经习惯于将自己定义为一种宗教。
在讨论了法轮功的自我认知之后,还必须考虑中共对法轮功的理解。由于《灭绝群体罪公约》要求有摧毁一个民族、国家、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具体意图,因此犯罪者的主观认识是有关系的。
中共强调宣布法轮功不是真正的宗教,而是应该被铲除的“邪教”,“邪教”一词在英语中经常被翻译成“evil cult”(邪教),这是误导性的译法,这个(中文)词汇并不一定表示某种宗教信仰是不可靠或无效的,相反,它描述的是其宗教教义是中共不赞成的、不符合该极权的意识形态的。
即使法轮功不符合制度化或政治上正统宗教的定义,中共领导人也充分意识到,法轮功是一个共同的精神信仰和实践体系。
1996年中共政府机构开始指责法轮功宣传“神学”。1999年中共解放军政治部将法轮功称为“具有宗教色彩的气功组织”,禁止军人及其家属修炼。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要求各省当局“评估和批判法轮功对有神论的崇拜”。当镇压最终开始时,中共宣布法轮功与马克思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根本不相容,理由是其宣传有神论。
根据大多数客观标准,法轮功是一种宗教,尽管不是一种制度化的宗教。
法轮功的宗教性质已被学术专家、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承认。美国和加拿大的人权判例,将法轮功视为受保护的宗教或宗教信仰,在评估难民身份时,法轮功被认定为宗教团体。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可能称法轮功为异端宗教,但即使这种批评,也承认该团体的宗教或“有神论”特征。
因此,就“灭绝群体罪”的起诉而言,法轮功应被视为一个受保护的群体。
三、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群体灭绝”行经
基于现有判例的构成灭绝群体罪的构成行为,本文重点讨论《灭绝群体罪公约》第4(II)(a)、(b)和(c)条。
1. 杀害团体成员
在构成灭绝群体罪的5个构成行为中,杀害团体成员是最没有争议的。在阿卡耶苏(Akayesu)案中,审判庭指出,灭绝群体行为“必须是针对一个或几个人实施的,因为这些人是某一特定群体的成员,而且特别是因为他们属于这一群体”。
阿卡耶苏案中给出了具体的定义:
a. 受害者已经死亡。
b. 死亡是由被告或下属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
c. 被告人或下属在杀人时,明知这种身体伤害可能导致受害者死亡,却有意杀死死者或对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无顾该行为是否确实能造成死亡。
国际刑事法院则写道:“‘被杀害’一词可与‘造成死亡’一词互换。”
对法轮功的适用性
截至2021年,法轮功消息来源记录了超过4,800名据称在关押期间因酷刑或虐待而死亡的人,其中大量案例明确指出了死亡的日期、地点、原因和肇事者。正如大赦国际所指出的,报告的数字可能只占关押期间因虐待而死亡的一小部分,因为并非所有家庭都有办法向海外来源报告死亡,这样做有可能遭到报复。
许多与酷刑有关的法轮功学员的死亡,很可能不是有预谋的。例如,劳教所的看守人员,可能有意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目的是“转化”,以实现根除法轮功的目的,但不一定是为了杀死他们。然而,作为群体灭绝行为的杀人定义,并不要求行为有预谋。
比较阿卡耶苏案审判庭的定义,绝大多数记录在案的法轮功死亡案件,显然符合这些标准,因为死亡是酷刑的合理和可预见的结果。
通过摘取器官杀人是另一个故意杀人的例子。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很难将外科医生的行为与群体灭绝的意图联系起来,动机可能是出于职业或经济利益。
耶里希奇(Jelisic)上诉庭处理了这个问题,指出有必要“区分具体意图和动机:灭绝群体罪的行为人的个人动机可能是,例如,获得个人经济利益、或政治优势或某种形式的权力。个人动机的存在,并不排除行为人也有实施群体灭绝的具体意图”。
换句话说,在行为人缺乏消灭法轮功的具体意图的情况下,医生纯粹出于个人动机而杀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仍有可能成为共同犯罪扩展形式下的一种刑事责任。
2. 对该群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灭绝群体罪公约》第二条(b)款所涵盖关于精神伤害的罪行,国际法庭后来的判例,提出这样的观点,即“严重的精神伤害包括情绪或心理上的痛苦,其严重程度足以促成群体的毁灭,例如阻止成员过正常和建设性的生活”。
精神伤害具体包括:“不人道的待遇、酷刑、强奸、性虐待和驱逐出境”(克尔斯蒂奇案)、“酷刑行为,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迫害”(阿卡耶苏案),“严重伤害健康、造成毁容或对外部、内部器官或感官造成任何严重伤害的伤害”(卡伊什马和鲁津达纳案/Kayishema and Ruzindana)等。
对法轮功的适用性
根据相关判例,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精神或身体伤害。
1999年,中共开始镇压法轮功后不久,在拘留所、劳教所、监狱和精神病院,就出现对法轮功学员普遍酷刑的报告。到2001年1月23日自焚事件和中共2月初法轮功工作会议后,中共正式开始对在押的法轮功学员系统使用酷刑,截至2008年,海外法轮功人士收集了超过63,000份关于在押人员遭受酷刑的详细报告,涉及中国各个省份。
《华盛顿邮报》在2001年8月5日报导了一个案例,描述了35岁的“詹姆斯”欧阳的遭遇。
报导描述道,欧阳于2001年4月去天安门表达他对法轮功的支持后再次被捕。这次,警察系统地通过十多天的酷刑迫使他成为了一个“驯服的人”。
在京西的一个派出所,欧阳被脱光衣服审讯了五个小时。他说,“如果我回答不对,也就是说我不说‘是’,他们就用电棍电击我。”
然后他被投入北京西郊的一处劳教所。在那里,狱卒让他面壁而立,如果他动一动,他们就电击他;如果他因体力不支而倒地,他们也会电击他。
欧阳说,到第六天,他因为长时间盯着离他的脸只有3英寸的石灰墙而无法看清东西。他的膝盖弯了,因而招来了更多的电击和毒打。他屈从了狱卒的要求。
在接下来的三天里,欧阳抨击李(老师)的教导,对着墙大吼。官员继续电击他全身,他不断污辱自己。最后,到第10天,欧阳对法轮功的否认被认为足够真实了。
他被带到一群被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面前,并在摄像机前再次声明抛弃他的信仰。欧阳离开监狱进了洗脑班。经过连续20天、每天16小时的反驳法轮功后,他“毕业”了。
报导最后引用欧阳的话说,“无论当时还是现在,我受到的压力都是难以置信的,在过去的两年里,我看到了人所能做出的最丑恶的事情。”
许多法轮功学员在获释后表示,由于受到虐待和酷刑,他们的身体长期受到伤害、毁容或部分瘫痪,妨碍了他们过正常和建设性生活的能力,或导致他们在获释后的几个月或几年内过早死亡。
此外还有许多关于法轮功学员在监禁和劳教期间精神崩溃的报告,入狱后逃到美国的法轮功学员陈刚,描述了目睹几个法轮功被拘留者精神崩溃的情况:“我目睹了六个这样的案例,包括我的朋友朱志良,他是一个拥有硕士学位的工程师。他从洗脑劳教所出来后,神志不清,认不出自己的父母和妻子,胡言乱语。”
法轮功学员还被注射不明药物,其中一些药物会诱发妄想或精神疾病,而另一些药物显然会抑制食欲并导致睡眠困难。“大赦国际”2013年的一份报告包括对几位法轮功学员的采访,他们描述了对未知药物的使用情况。
一位妇女所描述道:“我感到的疼痛,我无法用言语来形容。我感到完全凄凉,他们给我的药摧毁了我的精神。我不想活了——那种痛苦是在你身体深处、在你的骨子里。我一直头晕,我丧失了所有的生活希望。”
根据“大赦国际”的一份报告:“许多法轮功学员还称,劳教所的警察和看守经常告诉他们,有时是在对他们实施酷刑时告诉他们,劳教所每个月或每年都有人员可以死亡数量的‘指标’,这意味着如果他们拒绝合作就可能会死亡。劳教所当局将有些死亡事件解释为自杀,或由疾病和其它‘意外事故’所致。”
根据阿卡耶苏案和克里斯蒂奇案的判决,这被认为是严重精神和身体伤害的例子。
3. 故意制造生活状况,以达到消灭肉体的目的
第4(II)(c)条描述的灭绝群体罪的另一个方面是“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与这一行为有关的判例比较少。
在兹德拉夫科‧托利米尔(Zdravko Tolimir)的判决中,强行将妇女和儿童从家中带离,将男子隔离并处决,被认为制造了导致该团体成员肉体和种族毁灭的条件。
对法轮功的适用性
由于相对缺乏可以澄清该条含义的判例,因此很难对法轮功案件中是否存在灭绝群体罪的这一要素发表意见。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相信它将会适用。
最明显的证据是,大量法轮功学员被反复、长期关押在拘留所、监狱和劳教所中。到2010年代,被拘留的法轮功学员人数估计已达几十万,成为中国最大的良心犯群体,也是劳教制度中最大的被拘留目标。
大赦国际在2013年12月一份关于劳教制度的报告中指出,在所调查的劳教所中,法轮功学员“平均占总劳教人数的三分之一,有时甚至占总人数的100%”。
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北京工程师孙毅的案件,他在1999年至2017年期间,被拘押在10个不同的地方并遭受酷刑,之后逃往印度尼西亚,在50岁时去世。在两次劳教中的第二次,孙毅的妻子被送进洗脑班,并被逼着与他离婚。
中国各地的高校,要求学生证明他们对法轮功采取了“正确的态度”,作为其入学条件。对于公安院校来说,要求更加严格,家庭中有未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将被排除在外。
2013年3月,沈阳地区空军的一份招聘启事解释说,新兵首先必须忠于祖国,没有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特别是法轮功”的记录,所有其它标准都是次要的。温州市公安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要求工作申请者,没有修炼法轮功的记录。
结论
截至2006年,法轮功学员在33个国家对中共前主席江泽民和其他党政高官提起了至少54起刑事和民事诉讼,指控他们犯下酷刑、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其中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都以政治或其它理由拒绝行使管辖权。
凯兰‧福特在她的报告结论中说,这些案件的失利,并不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中共镇压法轮功,除了明确的意图,还可以从反法轮功运动的规模、重复性和暴行的严重性来推断其意图。还有大规模关押、洗脑转化、系统性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全部或大部分消灭法轮功而实施的,支持了群体灭绝的说法。
本报告介绍的证据早已公开存在,法轮功学员和支持者全力宣传他们的困境。例如,2002年,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在美国进行正式访问时,接到了指控其施行酷刑和群体灭绝的文件。原告指出,江泽民下令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镇压计划,根据《外国人侵权索赔法》(the Alien Tort Claims Act)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the Torture Victims Protection Act),美国法院拥有管辖权。
这个案子及类似众多案子未能走得更远:美国国务院认为,江泽民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绝对豁免权,即便被指控违反《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指犯有奴役、酷刑、群体灭绝和危害人类罪,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也是如此。美国法院接受了政府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具有决定性和约束力,这表明外国官员的豁免权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国际社会没有认真对待法轮功案件中的群体灭绝指控,其后果已经超出了法轮功群体本身,如对维吾尔族的镇压,使用了许多针对法轮功的酷刑和洗脑的同样方法。如果不对中共官员进行制裁,他们还可能继续对其它族群实施群体灭绝。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