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法轮大法在长春记者站报导)
重庆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骚扰法轮功学员张宏旗被信息补充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政法委员张灿、“平安办”主任蔺林、李万彬一行再次到涪陵电力公司骚扰张宏旗。在此之前,涪陵电力运检部中共党支书兼工会主席柳尚科在对张宏旗做所谓“转化”时,张宏旗要求他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柳尚科答应向涪陵荔枝街道办事处索要。
这次他们来,拿出了三个文件,一个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民政部发布的所谓“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另两个是涪陵区政法委分别在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出台的两个工作文件,里面有诬陷法轮功的言论和打击法轮功的工作安排。据柳尚科讲,他们还带了一个文件,是涪陵区政法委针对“转化巩固”张宏旗专门出台的一个“工作文件”,没敢拿出来跟张宏旗说。
重庆市涪陵区政法委出台的所谓“文件”是年度的工作安排文件,不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反而恰恰是他们迫害法轮功的罪证。他们在摘读文件时,张宏旗想要做记录,被他们制止了,说明他们非常心虚,害怕罪证被曝光。
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是非法决定。该决定寥寥数语,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即诬陷法轮大法研究会“进行非法活动”,同时诬陷法轮大法研究会和“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
法轮大法研究会原来是中国气功科研会的一个分会,1996年,法轮大法研究会从中国气功科研会中退出。此后,法轮大法研究会曾向民政部申请注册,但被民政部无理拒绝。很明显,这是民政部在故意侵犯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而民政部在上述决定中说“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这本身是政府无视公民宪法权利,恶意拒绝对法轮大法研究会进行注册的结果,法轮大法研究会对此没有任何责任,因此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民政部登记不能作为民政部所谓取缔的依据。民政部取缔原本已经不存在的“研究会”,在法律上是一个笑话。
至于民政部在上述非法决定中所称的“法轮功组织”,实际上是法轮功修炼群体自发形成、互助管理的修炼团体和群众组织,他们没有办公室,没有财务,没有固定人员,没有加入程序,也没有退出手续,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存钱不存物,义务教功,免费学功,不具经济实体,没有行政机构,实际上不属于需要注册社会团体的范围,完全无须进行什么登记。和许多自发的群体活动一样,比如在公园里一起唱歌、跳舞、跑步、舞剑等等,均无须在政府进行什么登记。因此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定“法轮功组织”为所谓的“非法组织”也是不成立的。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结社自由,这是人类天然的权利。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建立各种团体或组织,可以在生产和生活中互通有无,互相帮助,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生活质量,因此结社对人类来说是生存的需要和必然。
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
杨伟 党工委书记 13709471977
徐芙蓉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13983303311
文健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13983331108
盛旭东 办事处副主任 13983303068
李兴锋 办事处副主任 13896527223
(消息来源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