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022年07月31日,自2021年6月以来,中国在3-17岁人群中推广接种三款疫苗,即“国药北京生物疫苗”、“科兴疫苗”、“国药武汉生物疫苗”。依据相关媒体、单位的介绍,疫苗在3-17岁人群的使用属于尚未达到上市批准的“紧急使用”性质。
何为“紧急使用”?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玮在其公众号发文解释说,“紧急使用”是《疫苗管理法》规定的疫苗未经上市批准情况下紧急的使用方式。
《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上述规定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紧急使用需要首先经过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卫健委)“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的建议”,如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没有提出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自行启动紧急使用疫苗批准程序;
第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对疫苗的紧急使用;
第三,最终同意紧急使用疫苗的单位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紧急使用的同时需要确定“使用范围”和“期限”。
然而,经过金玮律师查询,并未发现国家药监局主动公开三款疫苗在3-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同意批准信息。他认为这个情况相当不寻常,因为这三款疫苗在18岁以上人群中附条件批准上市的信息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有主动公开,而为什么在3-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却不主动公开呢?
为此,2022年2月15日,金玮律师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公开三款疫苗的以下三项信息:
1. 上述三款疫苗在3岁至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全部批准文件或同意文件(包括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2. 上述三款疫苗在3岁至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的全部论证文件。
3.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上述三款疫苗的全部建议文件。
2022年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向他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他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
经金玮律师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内容分别如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金玮律师在文中指出,国家药监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为由拒绝公开。第十四条包含了6种不公开情形;第十六条包含了两类不公开情形,因此国家药监局所列的法条理由其实是一个“理由范围”;并没有明确不公开的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而是要申请人自己去推测。他尚未查找到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依据,所以他认为国家药监局不公开批准文件的主要的理由可能是第十四条所述“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如果真是这个理由,那就让人不能不生疑了——为何公开合法手续,会危及社会稳定呢?
药监局指的公开可能危及稳定,是指这部分疫苗副作用或风险信息吗?如果不是这部分信息,是指什么其他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金玮律师指出:“如前所述,所述三款疫苗的性质是未上市的紧急使用,所以疫苗可能的副作用或者可能的风险当然有可能存在。如果批准文件或者论证文件中描述了疫苗的副作用或风险,当然属于民众应当知晓的内容。若能知晓这些信息,民众才能充分地知道使用疫苗的风险的大小,充分自愿地选择接种还是不接种,医疗机构才能对接种疫苗后的反应作出更为准确判断,这样才能使得民众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让医疗机构能有更好的掌握应对方法,恰恰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不公开这信息,笔者以为恰恰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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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2020年年初震惊全世界的疫情,源于中国武汉的中共病毒(新型冠状病毒),已蔓延到全球多个国家。海外第一大中文媒体大纪元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武汉病毒)最准确的称呼是“中共病毒”,因为这次疫情是中共隐瞒真相,才导致疫情扩散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 大纪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