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茂名高州法轮功学员、优秀教师俞涛,被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关押构陷近一年,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被茂南区检察院检察员余华丹非法起诉到茂南区法院。日前,家属向有关部门控告检察员余华丹。此前,他母亲和妻子多次向有关部门对绑架俞涛执法犯法的公安人员控告。
俞涛先生一九七七年出生,大学毕业又参军两年后,在茂名高州市大井镇第一中学任数学等理科教学,从事教育工作十八年。由于身体原因,开始修炼法轮功,心地善良,诚实待人。因坚持信仰法轮大法,被高州市教育局贬到大井镇天堂村小学做教师。无论俞涛在哪里工作,都尽职尽责,是学生家长喜欢的好老师,曾多次获奖,被评为优秀教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点多钟,高州市大井镇法轮功学员、天堂小学教师俞涛外出,接到儿子电话说城南派出所人员要他回家了解情况。俞涛回家后遭到高州市国保、城南派出所等七、八个人,以扰乱社会秩序传唤“问话”为由,强行将俞涛劫持。办案人员当时骗家属说24小时放人。
俞涛被劫持至石鼓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八月二十八日,家属被通知接人,当赶到拘留所接人时,却被告知俞涛已被大井派出所接走了。在大井派出所,俞涛再次被警察逼迫签名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三书”。俞涛不配合邪恶的无理要求后,当即被转为刑事拘留,后送高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被非法逮捕。
从八月十二日俞涛遭非法传唤,高州国保抢走了他妻子的工作用的电脑,15天拘留到刑事拘留,整个过程都是违法的。除了28日拿刑事拘留证给俞涛妻子签名之外,整个过程没有给家属有任何法律手续,包括传唤证、物品扣押清单、行政拘留证等。在拘留期间,家属多次要求高州国保放人,但都遭到无理拒绝。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高州公安局国保把俞涛构陷到高州市检察院之后,十月二十二日,所谓的“案子”由茂名市高州市检察院移送到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起诉。茂南区检察院分别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将所谓“案件”退回高州市国保办案单位。高州市国保不撤案,反而分别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重新构陷“新罪证”,移送到茂南区检察院。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茂南区检察院余华丹把俞涛构陷茂南区法院。目前,俞涛被非法关押在高州市看守所已经九个多月,面临被非法庭审。
以下是家属的控告书:
控告人:郑日珍,女,汉族,一九五四年九月三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5409035121,住高州市大井镇长沙圹面村,系俞涛母亲。电话:18218698170。
俞涛,男,一九七七年出生,今年45岁,广州大学本科毕业后,原在茂名高州市大井镇第一中学任数学等理科教学,从事教育工作十八年。由于身体原因,开始修炼法轮功
被控告人:余华丹,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检察员。
控告事项:
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的余华丹,无视公安侦查人员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知控告人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却公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起诉俞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追究被控告人余华丹的涉嫌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与理由: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10点多钟,高州市国保大队、城南派出所等八个人趁俞涛外出,家中只有一双年幼儿女(儿子、15岁,在读高中;女儿8岁)和母亲郑日珍的时候,横冲直入到俞涛在高州市居住的集资楼房,并逼迫俞涛儿子打电话给俞涛,说城南派出所人员要他回家了解情况。俞涛回家后,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国保、城南派出所等办案人员,强行将俞涛身上搜了一遍,然后抢走手机。当时俞涛叫他们自行介绍,但没有一个人出示执法证件,也不回答俞涛的提问。之后所有办案人员就对俞涛围攻,你一句我一语大声恐吓,威胁,强行抄家,把俞涛妻子工作财务会计专用的私人财产办公电脑、打印机也抢走,俞涛及两个孩子都告诉办案人员,这是梁文燕工作办公专用的电脑及打印机,他们其中一办案人员讲:是梁文燕的物品又怎样?一同带走。当时俞涛8岁的女儿再次强调对办案人员说:这是我妈妈工作用的电脑,办案人员欺骗8岁的女儿说过两天拿回来给妈妈工作,并不顾俞涛一双年幼儿女的感受,以所谓的扰乱社会秩序传唤“问话”为由,将俞涛强行带走,俞涛八岁的女儿对警察说:“你们带我爸爸去哪里?”警察骗小孩说,去楼下车库。当时办案人员还欺骗家属说24小时俞涛就可以回家了。俞涛的一对儿女和母亲,眼睁睁的看着警察把俞涛强行带走,全程无出示传唤证、搜查证,扣押的物品只有电脑和打印机,也未出具扣押清单。
此后,家属去公安局要人,公安人员又说:要行政拘留俞涛十五天,但并未送达给家属行政拘留处罚告知书。俞涛被高州市石鼓拘留所非法拘留了15天后。家属接到通知于28日去接人。当家属赶到拘留所接人时,却被告知俞涛已被大井镇派出所“接走”了。
在大井镇派出所,俞涛再次被警察逼迫签名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三书”。 俞涛不配合他们的无理要求后,当即被转为刑事拘留,送高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
在拘留期间我们家属多次要求被控告人高州公安局放人,都遭到无理拒绝加暴力驱赶。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俞涛被高州市检察院非法以“利用迷信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逮捕。我们家属聘请律师为俞涛维权后,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高州市检察院给俞涛强加的罪名改为“有危害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俞涛案被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移送起诉到高州市检察院。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俞涛案由茂名市检察院指定茂南区检察院管辖,承办人余华丹。茂南区检察院二次退卷,高州国保不但不放人,不撤案,继续假造黑材料构陷俞涛。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被茂南区检察院起诉到茂南区法院。
在俞涛被绑架之前,高州公安局国保大队、610人员、高州市大井镇派出所多次找过俞涛,说是要“清零”,要求他放弃信仰法轮功,否则以工作威胁,俞涛不配合他们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的违法行为。2019年,俞涛被教育局从高州市大井镇一中贬到大井镇天堂小学当教师。
俞涛是家里的主要挣钱的经济支柱,供房,母亲、阿公、阿婆三位老人家都没有经济收入,都是靠俞涛补贴生活费用。俞涛被非法绑架后,给全家及妻子和一对儿女带来经济危机,家里的房贷、车贷、各种花销,仅靠他妻子的工资无法支付得起。
然而,在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面对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事实,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的余华丹,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却公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起诉俞涛,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余华丹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依然作出起诉决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1)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公安侦查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着装,不但没有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在当事人的要求下也没有出示证件。
2)公安侦查人员在未出示身份证件、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且没有扣押清单,当事人未现场核对扣押物品并签字,非法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所谓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私人合法财产抢劫走,涉嫌抢劫罪。
5)公安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的违法行为。
6)公安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强迫当事人放弃信仰,涉嫌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7)公安侦查人员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被控告人余华丹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控告人提出的合理诉讼要求,依然作出起诉决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针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告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合理诉求熟视无睹,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三、被控告人余华丹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明知控告人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根据宪法的规定,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传播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而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法律惩处的是违法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但遗憾的是,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我们国家荒唐的发生了,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应有的处罚。
面对无理的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去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这是在维护宪法赋予自己信仰和言论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了冤屈,“拦轿喊冤”,向周围人诉说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无可非议的。现在上亿的法轮功学员无辜的被打压、被迫害,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周围的民众诉说我们的冤情,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告诉人们我们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这难道不应该吗?如果人们在受到冤屈时,连喊冤的行为都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这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尊重人们的信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和尊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2)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实,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这是人类的教训。
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三千项。
可能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我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此后不久,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在此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世俗权力机构是否有权做这种认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定的”这14个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被污蔑为邪教,那么什么是正教?
3)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当事人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
当事人家里有法轮功的书籍和资料这是事实,但这不是犯罪事实,这些个人合法财产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系,不是犯罪证据,因为它们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就象指控一个人犯有杀人罪,证据是这个人家中有一台电视机。这个人家中“确实”有一台电视机,但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个人杀了人,因此不能成为杀人的证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初,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92部,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集中统一对外公开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599部。起诉书指控当事人“破坏法律实施”,那么请被控告人明示:当事人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破坏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哪个法律被当事人持有的法轮功资料给破坏了,那么,怎么能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了?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4、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本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当事人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情形,然而被控告人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四、被控告人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根据以上事实,公安侦查人员所收集所谓“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而被控告人作为本案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五、被控告人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庇公安办案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严重失职、渎职。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身为办案检察官,本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被控告人却包庇、放纵公安侦查机关,违法起诉俞涛,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请贵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此致
茂名市检察院
控告人:
二零二二年七月 日
抄送:
中纪委和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政协,
广东省监察委、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检察【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东省茂名高州法轮功学员、优秀教师俞涛,被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关押构陷近一年,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被茂南区检察院检察员余华丹非法起诉到茂南区法院。日前,家属向有关部门控告检察员余华丹。此前,他母亲和妻子多次向有关部门对绑架俞涛执法犯法的公安人员控告。
俞涛先生一九七七年出生,大学毕业又参军两年后,在茂名高州市大井镇第一中学任数学等理科教学,从事教育工作十八年。由于身体原因,开始修炼法轮功,心地善良,诚实待人。因坚持信仰法轮大法,被高州市教育局贬到大井镇天堂村小学做教师。无论俞涛在哪里工作,都尽职尽责,是学生家长喜欢的好老师,曾多次获奖,被评为优秀教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点多钟,高州市大井镇法轮功学员、天堂小学教师俞涛外出,接到儿子电话说城南派出所人员要他回家了解情况。俞涛回家后遭到高州市国保、城南派出所等七、八个人,以扰乱社会秩序传唤“问话”为由,强行将俞涛劫持。办案人员当时骗家属说24小时放人。
俞涛被劫持至石鼓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八月二十八日,家属被通知接人,当赶到拘留所接人时,却被告知俞涛已被大井派出所接走了。在大井派出所,俞涛再次被警察逼迫签名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三书”。俞涛不配合邪恶的无理要求后,当即被转为刑事拘留,后送高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被非法逮捕。
从八月十二日俞涛遭非法传唤,高州国保抢走了他妻子的工作用的电脑,15天拘留到刑事拘留,整个过程都是违法的。除了28日拿刑事拘留证给俞涛妻子签名之外,整个过程没有给家属有任何法律手续,包括传唤证、物品扣押清单、行政拘留证等。在拘留期间,家属多次要求高州国保放人,但都遭到无理拒绝。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高州公安局国保把俞涛构陷到高州市检察院之后,十月二十二日,所谓的“案子”由茂名市高州市检察院移送到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起诉。茂南区检察院分别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七日将所谓“案件”退回高州市国保办案单位。高州市国保不撤案,反而分别在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五日重新构陷“新罪证”,移送到茂南区检察院。
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六日,茂南区检察院余华丹把俞涛构陷茂南区法院。目前,俞涛被非法关押在高州市看守所已经九个多月,面临被非法庭审。
以下是家属的控告书:
控告人:郑日珍,女,汉族,一九五四年九月三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5409035121,住高州市大井镇长沙圹面村,系俞涛母亲。电话:18218698170。
俞涛,男,一九七七年出生,今年45岁,广州大学本科毕业后,原在茂名高州市大井镇第一中学任数学等理科教学,从事教育工作十八年。由于身体原因,开始修炼法轮功
被控告人:余华丹,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检察员。
控告事项:
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的余华丹,无视公安侦查人员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知控告人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却公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起诉俞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追究被控告人余华丹的涉嫌违法犯罪责任。
事实与理由: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10点多钟,高州市国保大队、城南派出所等八个人趁俞涛外出,家中只有一双年幼儿女(儿子、15岁,在读高中;女儿8岁)和母亲郑日珍的时候,横冲直入到俞涛在高州市居住的集资楼房,并逼迫俞涛儿子打电话给俞涛,说城南派出所人员要他回家了解情况。俞涛回家后,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国保、城南派出所等办案人员,强行将俞涛身上搜了一遍,然后抢走手机。当时俞涛叫他们自行介绍,但没有一个人出示执法证件,也不回答俞涛的提问。之后所有办案人员就对俞涛围攻,你一句我一语大声恐吓,威胁,强行抄家,把俞涛妻子工作财务会计专用的私人财产办公电脑、打印机也抢走,俞涛及两个孩子都告诉办案人员,这是梁文燕工作办公专用的电脑及打印机,他们其中一办案人员讲:是梁文燕的物品又怎样?一同带走。当时俞涛8岁的女儿再次强调对办案人员说:这是我妈妈工作用的电脑,办案人员欺骗8岁的女儿说过两天拿回来给妈妈工作,并不顾俞涛一双年幼儿女的感受,以所谓的扰乱社会秩序传唤“问话”为由,将俞涛强行带走,俞涛八岁的女儿对警察说:“你们带我爸爸去哪里?”警察骗小孩说,去楼下车库。当时办案人员还欺骗家属说24小时俞涛就可以回家了。俞涛的一对儿女和母亲,眼睁睁的看着警察把俞涛强行带走,全程无出示传唤证、搜查证,扣押的物品只有电脑和打印机,也未出具扣押清单。
此后,家属去公安局要人,公安人员又说:要行政拘留俞涛十五天,但并未送达给家属行政拘留处罚告知书。俞涛被高州市石鼓拘留所非法拘留了15天后。家属接到通知于28日去接人。当家属赶到拘留所接人时,却被告知俞涛已被大井镇派出所“接走”了。
在大井镇派出所,俞涛再次被警察逼迫签名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三书”。 俞涛不配合他们的无理要求后,当即被转为刑事拘留,送高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
在拘留期间我们家属多次要求被控告人高州公安局放人,都遭到无理拒绝加暴力驱赶。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俞涛被高州市检察院非法以“利用迷信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逮捕。我们家属聘请律师为俞涛维权后,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高州市检察院给俞涛强加的罪名改为“有危害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俞涛案被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移送起诉到高州市检察院。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俞涛案由茂名市检察院指定茂南区检察院管辖,承办人余华丹。茂南区检察院二次退卷,高州国保不但不放人,不撤案,继续假造黑材料构陷俞涛。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被茂南区检察院起诉到茂南区法院。
在俞涛被绑架之前,高州公安局国保大队、610人员、高州市大井镇派出所多次找过俞涛,说是要“清零”,要求他放弃信仰法轮功,否则以工作威胁,俞涛不配合他们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的违法行为。2019年,俞涛被教育局从高州市大井镇一中贬到大井镇天堂小学当教师。
俞涛是家里的主要挣钱的经济支柱,供房,母亲、阿公、阿婆三位老人家都没有经济收入,都是靠俞涛补贴生活费用。俞涛被非法绑架后,给全家及妻子和一对儿女带来经济危机,家里的房贷、车贷、各种花销,仅靠他妻子的工资无法支付得起。
然而,在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面对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的诸多重大违法犯罪事实,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的余华丹,不严格审查案情,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却公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起诉俞涛,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余华丹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依然作出起诉决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1)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公安侦查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着装,不但没有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在当事人的要求下也没有出示证件。
2)公安侦查人员在未出示身份证件、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且没有扣押清单,当事人未现场核对扣押物品并签字,非法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所谓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私人合法财产抢劫走,涉嫌抢劫罪。
5)公安侦查人员在非法搜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威胁、恐吓的违法行为。
6)公安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强迫当事人放弃信仰,涉嫌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7)公安侦查人员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被控告人余华丹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控告人提出的合理诉讼要求,依然作出起诉决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针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告人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被控告人对控告人的合理诉求熟视无睹,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三、被控告人余华丹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明知控告人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根据宪法的规定,信仰、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传播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而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法律惩处的是违法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法律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受到法律的处罚。但遗憾的是,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常识的不应该发生的事却在我们国家荒唐的发生了,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应有的处罚。
面对无理的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去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这是在维护宪法赋予自己信仰和言论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有了冤屈,“拦轿喊冤”,向周围人诉说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无可非议的。现在上亿的法轮功学员无辜的被打压、被迫害,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周围的民众诉说我们的冤情,告诉人们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告诉人们我们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这难道不应该吗?如果人们在受到冤屈时,连喊冤的行为都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这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尊重人们的信仰,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宪法的具体体现,这也是在维护宪法的神圣和尊严。宪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2)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法轮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实,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在当今世界,这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机关、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能够判断的。说白了,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这是人类的教训。
对于法轮功来说,其教人向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理念与邪教根本不沾边。相反,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如此,法轮大法至今洪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台湾地区,法轮功及其创始人获得的各种褒奖超过三千项。
可能有些人认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了,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我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此后不久,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网上输入“中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然后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全文)。在此我们暂且不去讨论世俗权力机构是否有权做这种认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定的”这14个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法轮功。
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如果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信仰被污蔑为邪教,那么什么是正教?
3)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当事人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
当事人家里有法轮功的书籍和资料这是事实,但这不是犯罪事实,这些个人合法财产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任何关系,不是犯罪证据,因为它们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就象指控一个人犯有杀人罪,证据是这个人家中有一台电视机。这个人家中“确实”有一台电视机,但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个人杀了人,因此不能成为杀人的证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初,全国现行有效法律共292部,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集中统一对外公开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共599部。起诉书指控当事人“破坏法律实施”,那么请被控告人明示:当事人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破坏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了?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了?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哪个法律被当事人持有的法轮功资料给破坏了,那么,怎么能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了?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案例,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4、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2011年3月1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2011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本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当事人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情形,然而被控告人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四、被控告人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根据以上事实,公安侦查人员所收集所谓“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而被控告人作为本案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五、被控告人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庇公安办案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严重失职、渎职。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身为办案检察官,本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被控告人却包庇、放纵公安侦查机关,违法起诉俞涛,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请贵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此致
茂名市检察院
控告人:
二零二二年七月 日
抄送:
中纪委和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政协,
广东省监察委、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检察院
茂名市监察委
茂名市人大常委会
高州市监察委
高州市人大常委会
高州市检察院
院
茂名市监察委
茂名市人大常委会
高州市监察委
高州市人大常委会
高州市检察院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