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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四位法轮功学员遭构陷 律师吁纠正司法冤案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沧州市新华分局国保队长高福松等人,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晚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刘在云、侯树元、胡秀梅、苏春风四人。四位法轮功学员后被构陷到运河区检察院。目前,法轮功学员聘请的律师已介入此案,并指出此案是对信仰者的司法迫害,应以纠正。

据悉,此迫害案是早有预谋,是沧州市政法委、防范办(“610”)在幕后指挥,由沧州市公安局内保分局牵头,新华分局国保大队主要负责实施,新华区南大街派出所、运河区国保大队、运河区西环派出所、开发区国保大队、开发区金岛派出所等多部门配合参与。绑架当时警察未开警车,用了四辆普通车辆,每车三名便衣警察,前后共绑架了八名法轮功学员、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这些法轮功学员几乎全部被非法抄家,大部分人被放回。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侯树元被高福松劫持到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一月十八日下午,刘在云、胡秀梅被高福松送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苏春风因身体原因,一月十四日被所谓“取保候审”回家。

二零二二年四月上旬,国保队长高福松将侯树元、刘在云、胡秀梅、苏春风构陷到新华区检察院。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批捕负责人耿伟,将构陷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案卷移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运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孔令霞(女)接受案卷。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法轮功学员聘请的律师,给运河区检察院孔令霞打电话询问情况。孔令霞称,案卷已经退回新华分局国保大队补充侦查。律师询问准确的退侦日期,孔令霞不予告知。后来才得知退卷时间是六月十四日。

案卷交到新华区检察院和运河区检察院后,律师同时向两检察院上交了《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新华区检察院耿伟没有回复,运河区检察院孔令霞说需要请示领导,至今未给答复。

案卷退回公安局后,新华分局的高福松、南大街派出所张勇等人,为拼凑所谓证据,公然违法给两名法轮功学员的电动车上偷装定位监听仪器;骚扰侯树元、刘在云的家人、骚扰被所谓取保候审在家的苏春风、骚扰侯树元同事、市场上的商户。详见明慧网报道《河北沧州市国保骚扰法轮功学员以图拼凑证据》。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法轮功学员聘请的两位维权律师(两位律师因经常为正义发声而被邪党司法局吊销律师证),根据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迫害的事实经过撰写法律意见,并分别去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新华区检察院、运河区检察院、信访处申诉控告部递了交法律意见,指出新华分局、新华检察院、运河检察院制造冤假错案,要求依法予以纠正,还当事人无罪。

律师并于七月十四日将控告内容邮寄给:沧州市、运河区、新华区各级政府、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大常委会、政协协商委员会等诸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新华公安分局信访处电话回复:会把法律意见交给领导来认真对待。新华检察院耿伟电话回复:会好好看看法律意见,但是案件已经移交运河区检察院了,由那边负责了。运河区检察院信访处电话回复:已经向领导汇报了,也将法律意见交给办案人(孔令霞)了。

以下是法轮功学员侯树元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及申诉控告代理人)的意见书内容要点:

◎新华公安分局、新华区检察院二部门对侯树元立案、批捕是基于信仰法轮功。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包括保障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的内容。

◎从法轮功信仰者持有或者散发的资料内容来看,根本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法轮功学员之所以要到社会上去发资料、讲真相,是因为迫害在先,并且迫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极其严重。

◎对法轮功的这场(迫害)运动是人类有史以来世所罕见的一场戕害人权、群体灭绝的严重反人类事件。

◎二十多年以来,法轮功群体面对的是群体灭绝的遭遇,面对如此巨大的人生苦难和悲惨命运,他们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过激行为,他们和他们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司法还寄予了希望,对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

◎在过去二十多年间,各地公检法在处理法轮功案件时,根本没有按照常规的刑事案件对待。在法轮功蒙冤的一个个案例中,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司法中立等法律原则一概不被适用,与此相反,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大量法轮功学员仍被定期抓捕、被枉法裁判制造冤狱,千千万万的司法冤狱被持续制造。

◎法轮功冤狱终将有一天得到纠正,并且这一天正在日渐迫近。有人意图延续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绑架整个国家、整个社会,让体制内更多同僚背上历史债务,如此一来那些制造冤狱背上历史债务者才会有安全感。立即纠正这一历史错误才是明智的选择。

迫害直接责任人:

新华分局政保大队:
队长高福松

南大街派出所:
教导员张勇

新华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耿伟

运河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孔令霞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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