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法轮大法在长春记者站报导)
抚顺市中级法院对徐玉芝退休金上诉案已开庭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法院已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两点三十分二审在抚顺市中级法院第10法庭开庭。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新宾县分中心起诉徐玉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三时在抚顺市顺城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五法庭开庭。抚顺市顺城区法院罔顾法律,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22)辽04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要求被告法轮功学员徐玉芝返还领取的退休金。
徐玉芝提出上诉。抚顺市中级法院已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两点三十分开庭。中级法院法官李伊桐向被上诉人新宾县分中心代理人发问,你们对上诉案怎么想的?新宾县分中心代理人沈树来,他是局长,他说我们就按照【2012】69号文件执行。
法官李伊桐问上诉人徐玉芝怎么想到,徐玉芝说法院判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更不能拿来一个已经废止的文件来替代法律。
【2012】69号文件是违法违宪的
1.【2012】69号文件到今年已是延用十年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2012〕69号”是一份被标注为“此件不公开”。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根据应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行使处罚权的。
2.【2012】69号文件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制定的,关于退休后服刑人员“取消原退休待遇”是依据此《暂行规定》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而该文件第四十四条是废止条款,此条已经被2017年的“人社部规〔2017〕11号”更改。人社部规(2017)11号从新更改的四十四条“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取代了原四十四条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新规特别提到了养老保险和其他相应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立法法2015》第八十条规定:在没有国务院或全国人大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无权擅自规定剥夺公民养老金。所以,只要中国公民符合退休条件,即有权享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要公民在世,该待遇就不能被剥夺。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无视人社部规(2017)11号文件新规,仍然用【2012】69号文件按原四十四条制定的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取消原退休费待遇”的违法违规条款剥夺上诉人的养老金,显然是违法行为。依据被废止的条款制定的【2012】69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是无效条款,不能作为取消和要求返还养老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人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改正。具体办法有国务院民政部制定。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宪法》为最高法律,它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宪法》是护国的根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和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条约等的法律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根本条例,不得超越《宪法》或凌驾《宪法》之上来制定法律条款。
《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凡是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一概视为无效之法。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新宾县分中心所谓是严重的违法违宪的。
希望抚顺中级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于修炼法轮佛法(法轮功)被绑架判刑人员退休金停发及追缴情况的处理是违法违宪行为。法轮功讲真善忍,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
法轮大法“真、善、忍”是最基本的传统美德,公认的普世价值,法轮功学员是真正在实践着“真、善、忍”价值的好人。打压法轮功也是在打压“真、善、忍”普世价值,是反人类的罪行。那么定罪这样的好人,就是无视自己的良知,在摧毁人类的普世价值。
法轮大法获得各国政府、议会、国会的褒奖超过5000多项。表彰的内容是:李洪志先生是指导全世界人民普世价值的指路明灯,法轮功带给人们美好的生活甚至是挽救生命,法轮大法将开启人类新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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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