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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违法秘密文件 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被控告

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七月四日】(法轮大法在长春记者站报导)

吉林省高院出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号秘密文件,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理信仰案件的所谓法律依据,随意侵犯律师及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众多吉林法轮功学员所请的律师不能介入案件,因此被非法判刑。徐家新作为高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重要成员,对该非法秘密文件的出台及该秘密文件造成的恶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

法轮功学员家属控告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知情人提供)

 

控告书全文如下:

控告书
控告人:被害人家属
被控告人:徐家新,男,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徐家新任职吉林省高级法院期间,吉林省高院出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号秘密文件,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理信仰案件的所谓法律依据,被控告人作为高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重要成员,对该非法秘密文件的出台及利用该非法秘密文件随意侵犯律师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恶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敦促吉林省高级法院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非法秘密文件,废止该非法秘密文件。同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违纪责任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20年7月15日,吉林农安县赵秀兰、孙凤仙、高晓歧、张敬元、于姣茹、孙秀英、蔡玉英、单为和八人被农安县公安局警察从各自家中秘密带走。2021年4月9日,八人一审法官,德惠市法院王荣富依据非法秘密文件(吉高法[2020] 226号),要求律师及当事人家属出具开不出来的证明材料,在不允许辩护律师上庭辩护,不允许亲属辩护,不允许家属旁听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审理,造成冤案结果。2021年7月26日,八人一审被非法判决2到9年不等:赵秀兰5年,孙凤仙2年、高晓歧9年、张敬元2年、于姣茹6年、孙秀英4年、蔡玉英9年、单为和6年。

对此不公正审判,当事人及时提起上诉。然而,案件上诉后,长春市中院法官臧万成,不仅不接律师及家属正常递交的各种手续,甚至利用法官身份、滥用法官权力向邮局施压,不许邮局收寄控告人的合法信件材料。同时,跟看守所打招呼,要求看守所不许律师会见。要求亲友辩护人去市司法局备案,去市级以上国保开具不信仰证明材料。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中法在剥夺律师和家属的辩护权、剥夺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非法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3日,八名当事人之一的孙凤仙在得知二审冤判结果后突发脑出血,被送往长春市中日联谊医院,2021年12月13日,孙凤仙被转回农安县中医院。2021年12月15日凌晨经医生抢救无效悲愤离世,终年65岁。这起冤案造成了当事人无法挽回的损失。

控告人曾在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先后四次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法院办公室、刑事庭、档案室、信访接待等部门,得到回复称没有听说过此类文件,没有信息公开部门,拒绝公开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控告人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信访处于飙、办公室米于邮寄《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由于该文件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废除该非法文件,时至今日未得到回复。

2021年10月25日,控告人得到了德惠市法院关于控告人信访案件核查报告,此报告中正式书面明确提到“根据吉高法(202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严格律师代理邪教类案件的资格审查,没有所在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执业许可,未提供是否参加邪教组织行为证明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邪教案件。”

2021年11月3日,控告人及代理律师向吉林省高院办公室电话核实,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的确存在,为刑三庭办理的文件,能不能对外公开需要问刑三庭。

2021年11月23日,控告人打给吉林高院刑三庭庭长薄海燕,其间接承认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为内部文件,不对外出具。

控告人认为,吉林省高级法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私自制定不敢公开的非法秘密文件,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辩护律师及亲友为其辩护等诉讼权利,同时其唆使下级法院及法官违法犯罪,拉低法官素质的恶劣行为不仅破坏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正常实施,破坏了《刑事诉讼法》设定的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审判者居中裁判等刑事诉讼制度,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被控告人作为主要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一、吉高法[2020]226号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非法文件,被控告人对于该非法文件的出台及滥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的全称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高级法院至今不敢公开这份非法秘密文件。

控告人认为:

1.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辩护权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

获得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是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恩赐,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在赵秀兰等人的一审程序中,法官王荣富百般阻挠、刁难辩护律师及家属辩护人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唯一的理由就是这是上级法院要求的,是吉高法[2020]226号规定的。吉高法[2020]226号作为一个省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公然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自限制、剥夺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是严重的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2.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

为了有效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除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外,《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条第一项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项要求法官“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吉高法[2020]226号作为一个省级法院的内部文件,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完全忘记了《法官法》的反复告诫,私自限制、剥夺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是严重的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的行为。

3.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律师辩护权及当事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既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最容易被公权力侵犯的权利,因此为了保障该权利不被侵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第四十条再次强调:“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做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根据上诉宪法、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律师办理案件只需提供委托书、律所函、执业证,亲友辩护需要提供委托书即可,不应附加其他限制条件。吉林省高级法院不仅公然违宪违法,而且制定内部文件将违宪违法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唆使吉林省各法院及法官与其一起违宪违法,打造违宪违法的独立的“司法王国”,这种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尚没有先例。

4.法律必须公开,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执法依据。

法律具有公开性,任何没有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文件都不能成为法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不能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即使是公开的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等上位法相冲突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常识,作为吉林省高级法院及高院院长,他们当然心知肚明,所以当控告人2021年4月23日、5月11日、5月13日、6月9日先后四次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法院办公室、刑事庭、档案室、信访接待等部门时,得到的回复都是没有听说过此类文件,没有信息公开部门,拒绝公开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2021年6月11日,当控告人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被控告人徐家新及信访处于飙、办公室米于邮寄《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时,被控告人置之不理,至今没有回复控告人的公开申请。

2021年10月至今,控告人向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公安局、吉林省司法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都无法获知吉高法[2020] 226号秘密文件的具体内容。

其实控告人的申请很简单,就是问吉林省高院有没有这份文件,回答这个问题也很简单,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面对如此简单的问题,吉林省高级法院的各个部门东拉西扯,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敢正面回答。被控告人更是置之不理,这一切都表明,吉林省高级法院知道这份秘密文件违宪违法,知道这份文件有多么邪恶,知道这么邪恶的文件不敢见光。

二、吉林省高级法院的非法秘密文件打造独立的“司法王国”

德惠法院及法官王荣富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撑腰的就是吉林省这份更野蛮嚣张的非法秘密文件。作为吉林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重要成员,被控告人对德惠法院及法官王荣富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没有这份非法秘密文件,德惠法院及法官王荣富就不会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当家属及辩护律师抗议及质疑时,底气十足的叫嚣“没有辩护权力!违法就违法了!你随便告!!”“吉林就是不允许,没有什么招。上面就是这么要求的,我就是这么做。”“我们请示了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就这么答复我的” 。

控告人认为,作为吉林省高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可以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代替宪法和法律在吉林省适用,指导全省法院违法审判,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吉林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脱离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要么,吉林省就是可以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法外荒蛮之地”。而吉林省各法院非法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野蛮嚣张的违法犯罪行为由来已久。

吉林省在剥夺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方面,严重程度在全国首当其冲。严禁省内律师代理法轮功学员被构陷案件,外地律师来代理则受尽公、检、法的推诿与刁难,无理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无理要求律师备案,阻挠律师正常会见、阅卷,不许律师出庭辩护。在律师普遍可以在全国各省出庭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大背景下,1999年以来律师在吉林省能够出庭的情况寥寥无几,近年来律师在吉林省出庭的案例几乎没有。一些经常代理法轮功信仰案的律师纷纷表示,在别的省也代理过法轮功被构陷的案子,唯独吉林省法轮功案件的推进最为艰难。

在吉林省高院非法秘密文件出台之后,在王荣富这样的法盲法官、流氓法官被大量生产出来之后,吉林省必然会成为独立于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王国,成为真正的“法外荒蛮之地”,成为法官违法犯罪的高发之地。

三、吉林省司法厅两个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佐证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的违法性

2021年4月25日,控告人收到吉林省司法厅回复称,申请公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吉高法[2020]226号)我厅不存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吉司依复[2021]第5号)

2021年11月22日,控告人再次向吉林省司法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询问是否参与了对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的联合发文。吉林省司法厅于2021年11月25号答复(吉司依复[2021]第28号):经审查,我机关未参与发文。

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涉及对律师执业的权利义务设置,依法应由吉林省司法厅联合发文,但是司法厅未联合发文,证明吉高法〔2020〕226号属于非法、无效的文件,该文件不能作为限制律师权利的依据,办案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对于律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一般由司法厅内部的律师工作处来负责,与法院系统无关,而且无论是司法厅内部的律师工作处还是司法厅本身,都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无权抛开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非法剥夺律师的独立辩护权。那么作为指导、管理和监督律师工作的司法厅没有参与发布针对律师辩护的文件,法院更没有权力发布减损律师权力的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吉林省高级法院出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号 秘密文件,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理信仰案件的所谓法律依据,被控告人作为高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重要成员,对该非法秘密文件的出台及利用该非法秘密文件随意侵犯律师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恶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敦促吉林省高级法院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非法秘密文件,废止该非法秘密文件。恢复吉林省公平正义健康的司法环境,同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违纪责任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致:
吉林省监察委

抄送:
吉林省检察院
吉林省人大
全国人大
最高检察院
最高法院
控告人:被害人家属
2022年

 

吉高法[2020] 226号秘密文件浮出水面

吉林省是中共迫害法轮功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阻止律师和辩护人出庭为学员做无罪辩护是一个重要原因。近期,吉林省高级法院出台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吉高法[2020] 226号这份指导全省法院审理信仰案件的秘密文件,浮出水面。

据明慧网报导,一份德惠市法院2021年10月25日出具的信访核查报告显示,“我院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内容,要求辩护律师证件注册地司法局出具的同意为法轮功案件进行无罪辩护的意见及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不习练法轮功证明。”

“我院要求参与旁听家属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不习练法轮功证明。”

德惠市法院称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辩护律师及旁听家属出具不练法轮功证明,律师做无罪辩护须司法局同意。(知情人提供)

该报告在回复问题时,明确提到:按照吉高法(2020)226号之规定,(律师)不能提供相关材料不允许出庭辩护。

德恩惠法院回复,按照吉高法(2020)226号之规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不允许出庭辩护。(知情人提供)

据明慧网报导,德惠市法院所说的上级文件即吉高法[2020]226号秘密文件,作为指导全省法院审理信仰案件的所谓法律依据,随意侵犯律师及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众多吉林省法轮功学员因所请的律师不能介入案件,被非法判刑。

吉高法[2020]226文件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严格依据此文件律师代理×教案件得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教类案件。未提供律师所在地司法行政许可,未提供参加×教组织行为证明的相关人员不能出庭辩护。”

 

被控告人徐家新对于该非法文件的出台及滥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吉林省高级法院被打造成独立的“司法王国”。控告人请求相关部门敦促吉林省高级法院公开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废止该非法秘密文件。恢复吉林省的司法环境,同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原大陆维权律师:吉高法[2020]226文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据大纪元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吴绍平和彭永峰二位原大陆维权律师。

二位律师都认为,控告人主张的这些诉求是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有力地指出了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问题。

吴绍平表示,吉林高院出台的这个文件,显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因为就是根据中共的法律规定,有司法解释权的只有三个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根据中共立法法的规定,其他它任何的地方都不具有法律的解释权。如果吉林省高院这个规定是存在的话,显然是违法的文件,因此也不敢拿出来示人。”他说。

彭永峰认为,徐家新负有当然的责任无疑;但严格讲,所有参与投票通过此文件的高法成员都可以被列为被控告人,他们都应当承担违法文件通过以及其造成的恶劣后果的责任。

“其所涉嫌的渎职犯罪也是相当明显的,后果是极其恶劣的,因为正是此文件的出台和被其下各级法院的执行,才造成了或者加重了法轮功学员的被非法审判和定罪量刑,而且得不到任何法律手段的救济。”他说。

秘密文件的非法性

去年以来,受害人家属四处维权。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家属向吉林省司法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到吉林省司法厅的二个回复,称申请公开的吉高法[2020]226号“我厅不存在”,和“经审查,我机关未参与发文。”

吉林省司法厅称申请公开的吉高法[2020]226号“我厅不存在”。(知情人提供)

今年2月,控告人还跟中共长春市司法局和公安局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簿公堂。长春市司法局和公安局均称“不存在其申请的文件”。

吴绍平认为,按照报导来看,这个文件不是司法局、公安部门出的,它们实际上是知道这个东西存在的,因为需要部门间相互的协调,才能完全这个事情,绝不可能仅仅只是法院一家的非法作为,一定是多方参与。

“我认为这样的一种政策的出台,也是得到了中共中央上一级的政法委的同意,没有上级的首肯,下级他们也不敢,或者文件出来也要向上级部门报备,因此这其实是一个全方位的行为,不是单纯的一个地方能部门的行为。”他说。

彭永峰指出,吉林省高院的秘密文件,其非法性如其不可见人的面目一样,非常丑陋,其要有三:

“第一,非法文件的炮制过程非法。公然非法剥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包括律师)基本合法权利的文件出台,违反上位法,与他们自己制定的其它规定性文件也一定会有冲突。显然,如果不是针对迫害法轮功而来,这种无稽文件是不会出台的。

“第二,非法文件的适用是一连串的非法行为。明知违法而恣意妄为,执意对法轮功学员以入罪相迫害,绝对是徇私枉法犯罪行为无疑,必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非法文件的效力实际上是自始无效,不具有任何执行力,更不能对抗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基本合法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讲,任何执行这个文件内容的人,都不可以以执行上级文件或命令为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因为明显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可豁免。”

中共炮制迫害政策 阻挠律师出庭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共迫害法轮功23年来,几乎长春地区甚至整个吉林省,律师能上庭的案子很少。

来自长春的法轮功学员常春告诉记者,长春早期大型资料点的法轮功学员王君成、刘哲、王洪革等人,都被判十年以上的重刑。第一次开庭时很多学员到场旁听法官没有开庭,第二次警察抓捕了一些学员。律师也受到阻挠。

据明慧网《2010-2021年吉林省法院迫害法轮功学员部分案例》一文报导,十二年间吉林省实施非法判刑总计达657人次。文中整理出了40个典型的具体案例。

报导说,当地司法局直接以职业资格做要挟,不许本地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阻挠外地律师最常用的手段是要求律师去当地或办案地司法局办理“备案”。有的法官对律师与家属直言,就是“不允许聘请外地律师”。

在2021年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一起法轮功学员冤案中,梨树县法院要求辩护律师“双备案”,分别到四平市司法局和律师所在地司法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拒绝接受九名代理律师的委托手续。当律师抗辩法院违法时,他们的答复是:“愿意上哪告上哪告”,“政法委说了算。”“你找习近平签字去!”

2021年2月16日,开庭当天早上,四平市司法局管处长等人控制住律师,强制劫持律师坐火车离开。当事人家属也被控制,当事人的自我辩护权被法官野蛮剥夺。

此案中有十四人被四平市梨树县法院非法判刑七~九年。其中,长春的付贵华被判刑七年半,入狱不久即被迫害致死。

彭永峰告诉记者,他本人也为吉林的法轮功学员做过无罪辩护,“在履行律师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可以说每一步,甚至是每一言、每一行都受到来自中共官方不同程度的限制、恐吓和打压。”

他表示,作为一名律师,一旦介入法轮功案件,会发现好像陷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系统。但是仔细想一想,中共对其治下的所有中国人其实实行的都是一样的对待,只不过在法轮功学员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彻底。

“这种举全国之力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前无仅有的。不讲任何法律,甚至可以说违反了中共当局自己制定的所有法律,是彻头彻尾的违法犯罪行为。”他说。

中共箝制司法 “一城一策”

吴绍平也曾为多起法轮功案件做过辩护,都遇到过行政部门的无理干扰。“他们利用对法律的操控,干扰律师辩护,要律师对案件进行备案、审查,不允许律师做无罪辩护等等。如果为法轮功做辩护,他们可能就借此来处罚律师。”

他说,“我们就被这样的威胁过,被银川法院发过这样的司法建议。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中共无法无天的体现。中共从来没有讲法律,从来不把法律当真。”

2019年,吴绍平在银川中院为法轮功学员宣读最后的辩护词时,遭到法官粗暴制止,被法警带出法庭。法院还据此制作了污蔑吴绍平律师的短视频,不料受到全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对法院违法行为的强烈批评与指责。法院随后将短视频撤下。

吴绍平认为,中共对异议人士和信仰人士进行全方位的打压,在贯彻“一城一策”这样的政策,是在法治上、人权上全方位的倒退。

他说,“中共对司法的箝制,它没有口头上说出这一套东西,但是实质上都在按这一套做。中共认为东北三省是属于法轮功信仰的重灾区,对于这个地方就允许他们胡搞,允许搞土政策,也不会受到追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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