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省报道)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法轮功学员李伟被冤判,之后被非法关押到吉林监狱后,吉林监狱所谓“教育科长”王元春一直以李伟不转化为借口,体罚虐待李伟。在李伟家人不断的为李伟争取公民本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过程中,王元春报复性的采取更为严重的体罚虐待方式,甚至株连迫害其他法轮功学员。
刚走出劳教所洗脑班后的李伟与他的儿子,摄于二零零四年
王元春是吉林监狱目前最积极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警,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李伟及其家人的正当权利,而且严重违法违纪,并且触犯刑法。
(一)王元春对李伟的体罚虐待和打击报复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法轮功学员李伟因坚持信仰被长春经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后,被关入吉林监狱,李伟刚入狱,王元春就唆使犯人殴打、侮辱李伟。
当时李伟因身体极度虚弱不能站立,也没说话,王元春指使犯人闫克辉(外号“大象”)以洗澡为名,和犯人崔青林、张向龙、宫宪新、曹立忠等人将李伟抬到厕所地上,用水管子往李伟身上浇凉水。在凉水的刺激下,李伟一下子坐起来。随后,几个犯人给李伟穿上裤头、抬到光板铺上冻了一宿。
酷刑演示:浇凉水
第二天家属会见前,李伟又遭到犯人殴打。为了不让家人知道李伟被虐待,接见前,李伟被威胁不准跟家人说被冲凉水、挨冻、挨打的事实。当家人得知李伟被打的事实后,亲友给监狱长打电话请求别再打人了,结果王元春让李伟给家人打电话,警告家人别没事就往监狱管理局跑去告状,说这里(监狱)挺好的。李伟家人莫名其妙,说自己没有去告状。王元春破口大骂。
由于不放弃信仰,两年多来,李伟一直被严管,除了吃饭、睡觉、上厕所和午休外,每天从早到晚被强迫“坐着”(实际是一种严重的体罚虐待,长时间“坐着”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已经构成国际法上的酷刑迫害)。由于长期长时间“坐着”,不准活动,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为了争取李伟适当活动的正当权利,家人一直在向监狱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希望监狱能保证李伟的正当权利,保障李伟的生命健康权。监狱领导也曾答复要改善条件,但王元春对家人的正当要求始终置之不理,借口是:李伟不转化。当家人说:“法律是管行为的,不是管思想”的基本常识时,王元春理直气壮的拿着错误当理说。当家人再次告诉王元春:法律管行为,不管思想。王元春说:我不懂法律。身为吉林监狱教育科长的王元春不懂起码的法律常识,却长期侵犯李伟的生命健康权,借口是:不认罪就要严管。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早晨,李伟因袜子掉到地上,他低头捡袜子时,因身体虚弱,大头朝下摔倒,头痛晕了好几天,但马上又被叫“坐着”。第二天晚上九点睡觉后,无缘无故的又被叫起来“坐着”,不知道坐到什么时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午,犯人金东希(音)往李伟脖领里塞冰块儿,不让动,一直等到冰块化掉。
(二)王元春报复,加重迫害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李伟家人再次为李伟争取正常活动的权利后,王元春不仅没有恢复李伟的应有的正当权利,而且加重对李伟和其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让李伟和其他法轮功学员“趴着”(“趴着”是比“坐着”更严重的一种酷刑迫害,以前对在押人员施以“趴着”的酷刑时,就是让人手、脚两头扣在一起的姿势),李伟被“趴着”一天,就四肢麻木,被送进医院打点滴,直到六月三十日李伟家人再次见到李伟。家人只是通过视频见到李伟图像,面容憔悴、十分虚弱,李伟身体的具体情况家人无法知道。
六月三十日,当李伟家人去吉林监狱会见李伟得知这些情况后,遇见王元春,王元春扬言:老坐着身体不好,老躺着身体也不好,那就“趴着”。
在六月三十日李伟家人接见之前,和李伟一样被强迫“趴着”的还有多名法轮功学员,因受不了这种酷刑迫害,其中一名法轮功学员在监狱的安排下给家人打电话,告诉家人:“趴着”还不如“坐着”,不要再跟李伟家人一起找监狱(要求活动的权利)了,这样做,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别人还得跟李伟一起“趴着”。
(三)王元春对家人合法申诉、合理诉求进行非法阻挠
王元春一方面加重对监狱里的法轮功学员的体罚虐待,以此打击报复为在押人员争取正当权利的家人,一方面欲挑起被牵连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人对李伟及家人的怨恨,这种做法,不仅用心险恶,而且严重违纪,不仅侵犯李伟的公民权利,而且构成刑事违法犯罪。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六月三十日,当李伟家人因申诉事宜想找监狱长及驻监检察官时,王元春始终跟随左右,阻挠李伟家人正常了解申诉进展及正当反映情况。
李伟家人每次要求李伟正常活动权利的时候,王元春都说:“不认罪就严管”,当家人要求王元春拿出法律依据时,王元春就说监狱管理局有规定,以此搪塞。身为执法人员,王元春不懂得:按照法律常识,法律具有公开性,秘密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此其一;其二,即使监狱管理局真有这样的所谓法律文件,那也是违法的,因为这样直接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规定与宪法和民法等上位法律相冲突,当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这样根本不存在的、或者即使存在也是违法之法的内部文件就是王元春严重迫害法轮功的所谓依据。况且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根本就没有违反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
(四)王元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
王元春身为吉林监狱的教育科长,动辄爆粗口、骂脏话,不仅唆使犯人打人,而且亲自动手打人,甚至在会见室众目睽睽之下操起电话就打,这些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一个警察应有的起码素质,让这样的人当监狱的教育科长,怎能去教育别人,教育别人什么?
身为执法警察,王元春亲口说他不懂法律,一个连起码的法律常识都不懂的警察依据什么标准执行法律?王元春强迫李伟长期“坐着”、让李伟不正常“趴着”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伟的生命健康权,既违反《宪法》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违反《民法通则》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王元春的所作所为,不仅侵犯了李伟的基本权利,而且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八条,已经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王元春的恶行,不仅违法了《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相关条款,同时也构成国际法上的酷刑迫害。中国于一九八八年加入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国承担了履行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王元春必须为他自己的酷刑迫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请国内、国际更多的正义人士及各组织团体共同关注吉林监狱王元春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制止吉林监狱还在持续的迫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