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4月10日】山东新泰市泰山机械厂工人王安收因精神病复发,将其父母用铁锨打死。1999年7月,江泽民集团陷害法轮功后,这一事件却被诬蔑成王安收因“练法轮功”杀害父母,并且收入江氏诬蔑法轮功的“1400”例中。但从下面提供的新泰市人民法院的官方文件中,我们可以事实确凿的清楚看到“王安收因练法轮功杀害父母”是严重违背事实的谎言。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新城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尹彦菊,女,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市中办事处菜园村。 被告王安收,男,1967年生,汉族,新泰市泰山机械厂工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安振,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王安收之兄。 原告尹彦菊与被告王安收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彦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王安振到庭参加了诉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精神病复发多次,病情没有任何好转,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患精神病是因练法轮功引起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8日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1990年9月6日生一男孩王雷。1988年被告曾患精神病,在泰安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两个多月,1996年后被告精神病复发,多次去泰安市精神病院治疗。1998年被告开始练习法轮功,同年4月精神病复发,将其父母用铁锨打死,被送往泰安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至今,论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原告于1999年5月30日到本院要求离婚。案经审理,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自愿承担共同生活期间个人所借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婚前患精神病并隐瞒,婚后精神病多次复发,且经久治不愈,曾因精神病发作杀害自己的父亲,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男孩子王雷现尚未成年。长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放弃财产分割及承担债务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29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尹彦菊与被告王安收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雷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新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成俊 审判员 查荣才 审判员 刘奎元 (盖章:新泰市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 飒 |
从判决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庭调查资料确证王安收将其父母用铁锨打死是因原精神病发作所致。在江泽民集团迫害诬蔑法轮功后,一些不法之徒为了借机捞取政治资本和个人私利,却将这一事件诬蔑为王安收将其父母用铁锨打死是练法轮功所为,大肆造谣,毒害不明真相的百姓。在江泽民炮制的“因练法轮功导致1400人死亡”的谎言中,山东新泰市的王安收就是其中的一例。
据悉当时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利用王安收之事制造谎言,曾在新泰市电视台、齐鲁晚报、中央新闻等多处媒体欺骗毒害百姓。
附1:法轮功关于精神病人不能修炼法轮功的规定,见《法轮大法义解》32页
“曾患过精神病的人和癫痫病的人能否炼功?
我劝大家,不要把这样的人拉到我们炼功点上来或者我们学习班上来,你弄不好就是来破坏我们的法了。他如果在班上或在我们炼功点上犯了病,人家都会说是炼法轮大法炼的,你不是破坏我们的法吗?因为我们有一个前提:不能够给人治病。但我们有一个条件,真正修炼的人,他的小病,当时就能给他解决。得了大病的人,身体带有太多不好东西的人,只有他改变了想法,才可以给动的,他想修炼才可以给他去业的。当然,有些人还没有修炼的想法,就给他动了,一看书就给他动了。为什么呢?因为他根基很好,他就是应该得的,这个不能千篇一律去看。家里有这样病人,觉得大法好,就让他学,你可以叫他在家学。我们有言在先,我也不能随便解决这些常人的问题。他能不能修,得看他自己;他不能修,你也别叫他修。一旦出问题了就会破坏大法,我哪能解决这些常人的问题呢?我不给他治,他到处去煽动,说炼法轮大法得精神病了,老师不给治,他还败坏我。反正是我们有言在先,学习班上不收,炼功点上也不让他来。癫痫病人一般没有问题。在学习班上我们没有明确提出癫痫病人不能参加学习班。但一般的我们工作人员都不喜欢让他进来,因为他没有改变思想之前,容易犯病。犯病的时候容易给我们造成影响。癫痫病人不像精神病人,因为他是单一的,只是在他的脑子里边有一个东西,那种不好的东西取出来就好了,一般是这样的。”
附2: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扫描原件。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扫描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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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2004-4-9 发稿:2004-4-10 更新:2004-4-10 9:54:0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