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一日晚十点多,法轮功学员刘在云、苏春风、侯树元、胡秀梅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沧州市新华区邓官屯村口。刚下车,就遭到跟踪而来的新华公安分局高福松等十几人土匪似的绑架,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未开警车,用了四辆普通车辆,每车三个便衣警察。四名法轮功学员被劫持到新华分局刑侦大队非法关押、审讯,随即遭非法抄家。
树元的老父亲八十五岁,卧病在床,一直由侯树元这个独子侍候。高福松为了骗口供,欺骗侯树元说是给他行政拘留三天,并已经给家里邮寄了“行政拘留通知书”,之后可以回家照顾老父亲。侯树元的妹妹因老父亲病重,给高福松打电话,要求其放人。
高福松前来录像,将侯树元老父亲卧病在床、侯树元妹妹大哭的视频给侯树元看。高福松等人把自己给法轮功学员制造的家庭惨状,作为诱骗口供的筹码,真是为了达到其卑鄙目的无所不用其极。侯树元拒绝。
酷刑演示:老虎凳
高福松等人用坐老虎凳、铐手的酷刑来迫害侯树元两天两夜,第三天晚上,侯树元才得以躺下休息。侯树元身体迅速消瘦,血压升高。期间,高福松让侯树元指证“刘在云是所谓的主谋”,侯树元拒绝。侯树元前后被高福松非法询问六次,均坚持无罪,没有回答,且没有签字。其他三名法轮功学员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骗供、诱供、指供。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点左右,沧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警察去运河区刘在云家非法抄家。在家中没人的情况下,非法撬开门锁,侵入家中,把家中翻得一片狼藉。刘在云的女儿(未修炼法轮功)正好赶到现场,遭到警察的恐吓。一月十三日下午四点左右,刘在云的女儿被运河区国保李毅等警察在楼下超市绑架,直至当夜凌晨一点,才回到家中。
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点左右,高福松等人在苏春风家门前蹲坑。苏春风的丈夫回家时,高福松等人强行闯入家中非法抄家,他们没有搜查证,抄走了好多生活用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车钥匙等)和孩子的学习用品,且不给开清单。
期间,苏春风的丈夫给他们看《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废除了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公开明确了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合法,印刷、出版、持有、传播法轮功宣传品不在被查禁范围,是合法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通知”中认定和明确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苏春风的丈夫说:在中国修炼法轮功不犯法,没有罪。其中一个秃头顶警察说:“说你有罪就有罪。”原来炼法轮功的罪名就是这么来的:“说你有罪就有罪”。这就是所谓的“以宪治国、以法治国”。他们强行绑架了苏春风的丈夫,把他非法关押了四天四夜。高福松也没通知他的家人,没有给家人邮寄拘留证。
二月十八日下午,律师和家属接到通知,刘在云、侯树元、胡秀梅等三名法轮功学员被新华区检察院非法批捕。新华分局国保队长高福松分别去找刘在云和侯树元的家人,让家人签了给家人的“批捕通知”,却拒绝给家人提供正式通知书。家人向高福松要通知书,他说:“不能给,这上面都有编号,法轮功(学员)会给上网,关乎国家形象。”高福松还称:“都是上面的意思,上面压我,我做不了主,全都骂我。”
四月上旬,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国保队长高福松将构陷侯树元、刘在云、胡秀梅、苏春风等四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案件移送给新华区检察院。四月十五日上午,高福松给苏春风打电话说:“要见面说话。”
见面后,高福松让苏春风跟他去新华分局见领导,苏春风说:“去干什么?”高福松说:“见领导,你别说话。”说了好几遍:“见领导,你别说话,你说话,人家把你送看守所去。”苏春风不知道为什么不让说话,也不知道去见哪个领导,就和他们走了。
他们把苏春风直接拉到了新华区检察院。高福松说去新华分局,结果把苏春风拉到了检察院。高福松和一个女警察代替苏春风填了一个表,检察院的人说:“这得本人填。”高福松说:“我们给填吧。”现今的警察就是用谎言和行骗的手段来执法、办案的。
检察院办事员查看材料时,指出:“你这章不行,我们要线上的章。”高福松说:“这是(迫害)法轮功的案子。”办事员说:“你这不行,我们要线上的章。”高福松又连声说:“这是(迫害)法轮功的案子,这是(迫害)法轮功的案子。”并小声和办事员说:“咱俩听见就行,(迫害)法轮功的案子走不了法律程序,因为没有一条法律给法轮功定罪。”
高福松明明知道“没有一条法律给法轮功定罪”的情况下,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罪,他的胆子可够大的,敢拿着自己的后半生开玩笑。当时,苏春风正告高福松:违法办案、知法犯法。高福松不语。填完表后,高福松让另一个警察录像。
高福松给苏春风读单子上的内容,说什么破坏法律实施等。苏春风问高福松:“我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了?”高福松不回答。苏春风说:“我一个手无寸铁的家庭妇女,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这不是乱扣罪名吗?栽赃陷害吗?”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批捕负责人耿伟,将构陷法轮功学员刘在云、胡秀梅、侯树元、苏春风(苏春风“取保候审”在家)的所谓“案卷”移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运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批捕起诉负责人孔令霞(女)接受该非法案卷。
五月二十日,高福松又给苏春风打电话说:“检察院的要和你见面。”苏春风说:“我在门市等你们。”上午十一点,高福松一伙五人来到门市,其中一男一女说,我们是检察院的,也没有亮明证件,也没有说姓名。后来才知道,女检察官叫孔令霞,是运河区检察院的。
孔令霞坐下后,说:“公安机关移送你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苏春风说:“我不服,我破坏的哪个法律实施呀?你作为检察官,你要乱扣罪名那随你们说,但是你得给我拿出证据。你没有证据证明我怎么破坏的?我一个家庭妇女、一个老百姓,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啊?”孔令霞说:“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苏春风说:“你们应该给我解释一下,让我明白我破坏的哪个法律实施?”
孔令霞说:“你炼法轮功吧?”苏春风说:“炼法轮功不违法。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说炼法轮功违法。”孔令霞说:“咱们国家严令禁止炼法轮功,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苏春风说:“没有。公通字【2000】39号文中,十四种邪教里边没有法轮功。”
孔令霞说:“那年暴动是炼法轮功的干的吗?”苏春风说:“你是说‘自焚’的事吗?那是造假,陷害,是江泽民一伙干的,找了几个演员,抹上防火涂料,陷害炼法轮功的。如果是‘自焚’升天,为什么不找一个清静的地方,没人打扰的地方去烧呢?为什么去天安门呢?”
孔令霞说:“这是国家定性的。”苏春风说:“这不是国家定性的,是江泽民的信口雌黄,只是个人言论,他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现今没有一条法律给法轮功定罪,公检法参与迫害法轮功都没有红头文件,都是口头传达。”孔令霞说:“为什么国家打击呢?”苏春风说:“那是江泽民出于嫉妒。几年时间有一亿人炼功,炼法轮功的人太多了,江泽民害怕。”
孔令霞说:“你们反党反社会。”苏春风说:“都是扣罪名,就象你刚才说我破坏法律实施,你得给我拿出证据来,我破坏哪条法律实施?谁受到了危害?得给我证据,你们不能随便说。我什么坏事都没干,你们让我认这个罪,我不认罪。”孔令霞说:“不认是你的权利。”
孔令霞说:“案发当天你上那去干什么去?”苏春风说:“我们什么都没干,刚下车就被高福松等人就把我们绑架了。”孔令霞说:“你们带法轮功的书了吗?”苏春风说:“《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我们拥有书不违法。”孔令霞到最后也没有给苏春风解释她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孔令霞没词了,却说苏春风“抠字眼”。孔令霞说,有些文书需要苏春风签字。苏春风说:“都是扣的罪名,我不签字!”
检察院另一个人(男,不知道姓氏)问苏春风:“为什么炼法轮功呢?”苏春风说:“祛病健身,我就是亲身受益者。我结婚五年多没有孩子,北京也去了,在沧州也看过好多地方,都没治好,也花了不少钱。炼法轮功两个多月,我就怀孕了。还有偏头痛都好了。自从炼功以后,我的身体非常健康。至今不放弃修炼的人很多,都是受益者,是到医院看不好的病,炼功之后都好了。”
高福松还有一招骗术,当他违法办案,有些手续需要法轮功学员签字而被拒绝时,他就找学员的亲属,诱骗、恐吓亲属为其签字,从而达到他非法办案的目的。刘在云、苏春风、侯树元的亲属都被找过。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到今天,中国的所有法律没有一条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可是这场恶首江泽民出于维护个人权力的嫉妒心,以权代法、信口雌黄、肆意妄为而发动的对法轮功史无前例的迫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栽赃构陷,用谎言误导民众,暴力强制迫害。迫害一直持续了二十三年之久,公检法司人员都被裹挟其中,成为迫害善良民众的帮凶、工具。
修炼法轮功合法可是有法律依据的。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讲,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
首先,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通知”中认定和明确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第三,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实施的国务院【2011年第28号】公报公布了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署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被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审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被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制法轮功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制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废除了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公开明确了在中国法轮功出版物、书籍合法。
第四,二零零五年,再次重申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认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重申了[公通字【2000】39号]文认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
第五,迫害法轮功学员完全是诬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说修炼法轮功违法、讲真相和拥有法轮功资料违法。所以,对修炼法轮功的任何指控和处罚都是违法的。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办案人员依据《刑法》第三百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强加给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执法犯法。如若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
上述公通字【2000】39号证明:国家从来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而且法轮功又没有任何的组织形式,所以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的存在,那就必须证明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真相资料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部法律、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答案均是“无”。所以第二个要件也是不存在的。
综上所述,用《刑法》三百条硬套在法轮功学员身上定罪,不仅不能成立,而且是故意错用法律诬陷好人,知法犯法。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有条件实施这一犯罪。
人们都看到了从二零一九年末到现在的瘟疫、洪水、干旱、地震、经济的大滑坡等等各种灾难。理智清醒的人都看明白了:中共邪党就是来害人的,法轮功就是来救人的。
奉劝沧州仍在参与迫害的公检法司人员:看看天意,看看社会形势,了解一下法轮功真相,理智清醒的分辨一下善与恶、好与坏?思考思考自己如何趋利避害,在处理法轮功案子上枪口抬高一厘米,保护好自己。顺天意,为自己和家人选择平安与未来。千万不要稀里糊涂的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屈从上边的命令,违法办案,最后断送了自己的性命,当了殉葬品而不自知!
(明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