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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君退休金案已裁决 法院驳回抚顺市社保诉讼请求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辽宁省抚顺市社保部门诉刘绍君“不当得利”纠纷案,望花区法院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裁决,驳回原告抚顺市社保服务中心的起诉。

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民事裁决书(2022)辽0404民初557号写道:“原告辽宁省抚顺市社保部门起诉刘绍君不当得利纠纷案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立案,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为刘绍君发放养老金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原告抚顺市社保部门的起诉,应予驳回。驳回原告抚顺市社保服务中心的起诉。”

抚顺市法轮功学员刘绍君,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去同学家时,被跟踪绑架,在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情况下,派出所警察编造证据、捏造罪名,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对刘绍君枉法判刑两年六个月,勒索罚款五千元。刘绍君先后被非法关押在抚顺市看守所和辽宁女子监狱,期间遭受了残酷的迫害,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狱。

刘绍君退休金于二零二零年五月被停发,那时刘绍君仍在狱中被迫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刘绍君接到抚顺市望花区法院负责本案法官电话,大意是抚顺市社保服务中心起诉刘邵君案,想与刘绍君庭下协议,让刘绍君返还71752元钱,然后撤回告知书。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既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社保的钱,而是职工所创造的一部份劳动报酬交给社保机构代为管理的。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这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中国“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养老权利,换言之,扣发养老金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刘绍君是中国的合法公民,她的退休金属于合法收入,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擅自做主扣押其退休金,断绝其生活来源,剥夺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这是违法行为。

如果说因为修炼法轮功而停发刘绍君的退休金,更是荒谬之极,因为在中国修炼法轮功一直都是合法的,即使翻遍所有针对法轮功的法律法规和普通文件,至今也找不到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修炼法轮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信仰自由。换句话说,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在中国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并不犯法,而禁止、迫害修炼法轮功才是违背宪法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认定了十四种邪教组织,其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这十四种邪教,明确地向全世界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而早在二零一一年,禁止法轮功书籍出版的文件已被废止。二零一一年《国务院公报第二十八期》内容显示,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废止了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和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废除。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法轮功在中国仍是合法的。

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最正的信仰,使修炼者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成为一个身心健康、道德高尚的好人。以修炼法轮功为由,扣发退休金这是对公民的迫害。

目前得知,抚顺望花社保已经上诉。刘绍君会继续维护自己享受养老金的合法权益

 

( 原文:刘绍君退休金案已裁决 法院驳回抚顺市社保诉讼请求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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