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五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长春报道)现年六十三岁的吕雅轩女士是吉林省结核病医院的主管护师,她因修炼法轮功,在过去的十六年中,多次遭中共江泽民集团绑架,她曾被非法劳教一年,非法判刑八年;即使走出监狱,她也无法正常生活,她不断被骚扰,没有人敢雇用她……这位富有三十年经验的主管护师被完全剥夺工作的权利。
吕雅轩女士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要求追究、公布江泽民的刑事罪责。以下是吕雅轩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遭迫害事实:
我是吉林省结核病医院的主管护师,在护理岗位工作近三十年。一九九六年秋,我开始修炼法轮功,不久,我长期患有的贫血、心功能不全、胆囊炎、消化不良、五更泄、神经官能症、失眠等疾病就全好了,真正体验到无病一身轻的美好感觉。
绑架、开除、非法劳教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一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我就被单位列为重点监视对象。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我去北京为法轮功鸣冤,在天安门广场被绑架,押回长春非法拘留十五天。五月二十四日,我被结核医院非法开除。
六月十八日,我再次去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便衣绑架,次日被遣送回长春,六月二十四日被劫持到长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当时儿子在长春市一中专美术装潢系上学,还有一年毕业,因失去经济供给,被迫辍学到社会打工。
在非法劳教期间,我遭到强行洗脑,强行奴役的迫害,每天十七、八个小时的超负荷的劳作,给长春美术厂加工工艺品,其中工艺小鸟的羽毛颜料很刺激皮肤,使用的胶味道很刺鼻,双手被染成五颜六色的,手指严重肿胀、变形,每天胀痛的厉害,因为都在监舍干活,满屋的羽毛,被子里、衬衣里、水杯里、饭碗里甚至嘴里和鼻子里都是毛,很多人得了病,经常咳嗽,也不给治疗。完不成定额还挨打受骂的,有的还挨电棍电。二零零零年末,为了完成二十二万只小鸟的定额,我们三天三夜不让合眼。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日,我从劳教所出狱,因没有生活来源,多次找到单位领导,才同意我做临时工,打扫卫生,每月五百元生活费。
拘禁、骚扰、非法判刑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九台市南山街派出所警察到医院逼我写不炼功的保证书,将我头朝下从三楼拖到一楼,头磕在楼梯上梆梆响,他们把我拉到南山派出所拘禁了六个小时。我头痛、恶心,后脑勺磕了好几个大包。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凌晨,公安局十几个警察闯到我家猛劲的敲门,认为屋里没人才走了。第二天我被迫离家,从此过着食不果腹,流离失所的生活,再也没回到生活了二十年的家。因被非法追踪,又没有身份证,我找不到工作,只能给一家人当保姆,而那家人知道我炼法轮功后,怕受连累又把我解雇了。
酷刑演示:铁椅子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我再次被绑架。在长春公安局一间审讯室,他们把我强行绑到铁椅子上,坐在只有两根铁筋的上面,肚子上和胸部各压了一个铁杠子,令人呼吸困难,双脚勒在铁环里,双手戴上手铐拉在背后,两个警察将我的手臂从下举到后背上方,又猛往下拽,只听一声响,我就昏了过去,醒来时,长春公安一处的科长魏某审问我,问我和长春的谁联系,和九台谁联系,我也没回答,他们就又把我双手从后背猛拉向前方,扣在扶手的两个铁环里,一动不能动。我周身都剧烈的痛,全身出汗,我没吭一声,魏某问:“你说不说?”我心想,我绝不出卖同修。魏某一拳猛地打在我右太阳穴上,我又昏了过去。等醒来时头一跳一跳的痛,眼前模糊的什么也看不清。第二天下午,他们把手铐打开让我下来,铐了三十多个小时,我已经不会动了。我明白我的两臂是臂丛神经损伤,是不可逆的。但因为我是炼法轮功的人,我会好的。
他们把我拖到警车里,拉到九台看守所。因我两手还没有知觉,两个多月中,都是同修在照顾我。这时我又患上疥疮,流脓淌水,奇痒无比。
二零零三年九月五日,九台市法院对我们七个大法弟子非法庭审。当时从看守所到法院约八百米的道路两侧将近有四百人把守,手里拿枪,两米一个岗,到法院后院下车,院子里站了两百多警察,围的水泄不通,对我们这几个手无寸铁的人,竟动这么大的干戈。我大声喊:“法轮大法好!”一个大个子上来就对着我的头部打了一拳,我的牙被打掉了,他们把我摔在地上,拿着电棍就电我,我被电的心脏病犯了。开庭的时候,一个旁听者也没有,都没有听到法官说了些什么,就又把我们拉了回去。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我被非法判刑八年。
被剥夺工作权 仅靠接济生存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出狱时,我的家已经没有了,在我非法关押期间,邻居强行用一万七千元将我的房子买去。我现住在父母遗留下的房子里。回来后得知父亲二零零四年去世,母亲二零零五年去世,他们去世时,家属到女监找狱警谈,让我回家看一眼,狱警没答应。
至今我被剥夺工作权,干了一辈子护士,可哪个诊所都不敢用,我的护士执照也被医院吊销了,我曾多次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恢复工作,他们都说不管。我现在只能靠亲人的接济维持生存。
我所承受的痛苦,是数以万计的被迫害的大法弟子的冰山一角。这场人类的浩劫必须立即结束。元凶江泽民必须承担全部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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