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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法轮功学员王华面临非法庭审

【法轮大法在长春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西安市法轮功学员王华,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在户县草滩村讲真相时被草滩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西安市三爻看守所构陷,面临非法庭审。

日前,莲湖区检察院的检察员陈博,将王华非法起诉至莲湖区法院,承办法官为霍彪。莲湖区法院原定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非法庭审王华,但因疫情原因暂停推后。同时被陈博非法起诉的还有未央区法轮功学员李雪松,承办法官为权波蓉。所谓“法官”霍彪曾诬判过近二十名法轮功学员,最长刑期九年;“法官”权波蓉,曾诬判过法轮功学员马蕴华(九年)。

王华,女,约四十九岁,原是西安市户县惠安化工厂一民品分厂的技术骨干,一九九七年六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

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王华因坚守法轮大法真善忍的信仰,屡遭中共人员迫害,其遭迫害经历计有:被非法劳教、判刑;被非法拘禁在拘留所、看守所、洗脑班;遭严重经济迫害,被勒索、开除、扣押工资及退休金等。

以下是王华女士历年遭迫害经历:

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一一年:三次拘留 + 三关洗脑班 +劳教一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中旬,王华因向单位家属区居民楼散发法轮功真相传单,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因她拒绝放弃修炼法轮功,又被非法延期十天。

从拘留所出来后,王华被非法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限制人身自由——要按时去厂公安处报到,要写思想汇报,每月只发132元。

二零零一年八月,王华被总厂公安处人员绑架到临潼区工人疗养院的洗脑班,天天被逼看污蔑法轮功的宣传,逼迫写“转化”心得。

二零零八年三月一日,王华在路上给当地中学生讲“天安门自焚伪案”真相,遭人恶告,被当地“610”、警察劫持到户县看守所,期间受到沈森林等警察的殴打、体罚、抄家。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王华被当地警察劫持到陕西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在劳教所,王华遭受到强迫“转化”、超负荷体力劳动、每晚不到十二点不让睡觉等迫害,身体、精神备受折磨。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王华因给单位同事神韵晚会光盘,被单位领导报到厂公安处,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后又被当地“610”人员劫持到长安区洗脑班迫害。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王华骑车去朋友家,被厂派出所警察宋旭等人拦查,警察见她车筐里有法轮功书刊,遂将她绑架到户县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后,王华又被当地“610”人员及警察劫持到西安市北郊宣平园洗脑班。在这个对外挂牌陕西省法制教育基地里,王华被非法拘禁五个月,一天二十四小时有人贴身监控王华,逼迫学习污蔑、批判法轮功的材料,再次使她精神上、心理上、身体上遭到伤害。

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关洗脑班+遭诬判两年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上午,户县“610”、国保大队勾结余下惠民派出所警察,闯到惠安化工厂,绑架了正在上班的王华,关押到户县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迫害。直接绑架王华的主要责任人:户县国保大队闫长毅(音)、韩景堂等人。

王华的家人看到拘留证上写的是用邪教会道门罪名迫害王华。于是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请律师介入,第二天去看守所见王华了解情况。八月份,律师给王华办理保外,结果发现王华被劫持到西安市洗脑班(该洗脑班由原来的宣平园搬到了非常偏远的西安东北方向的灞桥区新合办事处旁边,叫新合洗脑班。此处非常偏僻,是907路公交车的终点站)迫害。直到同年年底,王华又被非法关押在西安莲湖区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户县法院非法庭审王华。六月七日,户县法院宣判对王华非法判刑两年。王华上诉,中院裁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驳回当地。在这样的裁决下,户县法院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两次非法庭审王华,所谓罪名和第一次的一模一样,逼王华认罪。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赵某及检察官段婉宁:中院的裁决是明了的,本来是应该放人的。而且开庭时间仓促,开庭前不让律师阅卷,你们的法律程序完全是违法的。

据明慧网信息,王华约于二零一六年底被劫持到陕西女子监狱关押迫害,直至二零一七年七月出狱。

现今又遭绑架,面临司法迫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王华在户县草滩村讲真相时,被不明真相的人构陷,被草滩派出所警察绑架、抄家,现被非法关押在西安市三爻看守所,正面临莲湖区检察院及莲湖区法院的司法迫害。

迫害王华相关责任人: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地址:莲湖区柴家什字88号,邮编:710002
法官霍彪19890986637、办029-87627239
书记员桑彤
波蓉19890986745、17829751505、办029-87627637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
地址:莲湖区药王洞49号,邮编:710003
检察员陈博029-87325028(男,1981年5月出生,本科,2018年任第一检察部副部长)

草滩派出所:
地址:未央区芸辉路1路(原建设西路1号)
电话:029-86671914

 

(原文:陕西西安市法轮功学员王华面临非法庭审 【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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